沙泉:融資租賃的資產出表與退出機制
2015-01-21 10:38:32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中國進入租賃創新階段后,因經濟處于下行階段。對于知識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產業來說,在服務創新和資金來源創新,首選的一定是后者。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的創新,目前看起來模式多種多樣。但要仔細分析,多沒有離開實質上的借貸模式。因此我們在分析資金來源創新時,一定要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來分析。不能被表象或被媒體報道熱點所迷惑。這樣才能找出真正對租賃公司可持續發展有利的地方。
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因本身所屬機構的不同,內涵不同。其創新的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
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主要來自金融機構間同業市場。為控制風險,監管部門現在用資本充足率和信貸規模管理的雙重管理來防止金融系統出現風險。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直接進入金融系統的同業市場。他們的資金來源多通過銀行信貸方式取得,屬于間接融資。風險控制主要來自銀行信貸給予的授信額度。監管部門給出的1:10融資杠桿限制指標,只不過是銀行等出資人參考的信貸額度封頂指標。
不管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在經濟下行期都有創新籌資手段的需要。都希望在資本市場上尋求新的突破,把間接融資轉為直接融資,把信貸推動的租賃轉為資本推動的租賃。
因此人們不希望再看到這樣或那樣的“準借款”籌資方式,因為任何借款方式都沒有銀行借貸來的快捷,而審核標準幾乎沒有太大差別,且受限還在“資產規模”之內。因此要在籌資上取得突破性創新,就要把租賃資產請出表外。不僅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還解決了租賃資產規模受限問題。
租賃資產能不能出表,租賃資產怎樣出表還得從租賃的基本原理來分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融資租賃的物權特性是:在租賃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情況下,將其中的用益物權(占有、使用、收益)設立給承諾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租賃公司擁有處分物權下的租賃債權。承租人擁有用益物權下的負債。
為什么現在的租賃資產保理、資產證券化做的那么像“類借款”?就是我們在轉移租賃資產時,只轉移了應收債權,沒有同時轉移其歸屬的租賃物處分物權。加上有各種形式的關聯擔保,租賃資產就難以出表。試想,有了出資人可接受的擔保,從銀行借款還 少了許多物權因素附帶的交易和風險,誰還愿意做這種無效的創新?
目前這種做法多是探索和嘗試。至少能滿足缺乏資金來源的租賃公司融資需求,但不能滿足租賃公司出表的需求。遺憾的是,現在的資本市場還是青睞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還是少數人的俱樂部。
融資租賃是資金密集型產業,若在籌資時資產不出表,資金沉淀在長期資產中,租賃公司因規模限制,難以快速、持續發展。因此租賃公司的籌資創新,“資產出表”為首要目標。還是因為機構的原因,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還是有不少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一定是從同業市場資金,轉換為資本市場資金的出表。應該是減少租賃公司信貸規模限制的出表。若出表資金還是來自同業市場,按照銀監會等五行會局頒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的規定:“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并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這種出表,還是在信貸規模內控制,不能算是真正意義的出表。
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出表,是從銀行的授信規模內的籌資(間接融資),轉為資本市場籌資(直接融資)的出表,是減少籌資杠桿的出表。對于籌資創新的融資和銷售的兩種創新方式,更適合于出售資產方式。因為那樣才是真正的出表。
若僅為籌資就要面臨一個大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借款人,形成租賃資產后用同一資產再融資,投資人怎樣看?如果是結構融資,租賃資產形成時還沒有資金交易,只是一個形式合同進行籌資。這樣的資產籌資不會有“一資雙融”的嫌疑。
融資租賃資產不是信貸資產,因此除了有債權因素外,還有物權因素。后者多被創新者或評論者所忽略。一旦承租人出現違約,這個風險必須要解決。目前解決的辦法就是擔保。若擔保還需要反擔保,租賃資產還是出不了表,只解決了租賃公司在資本市場直接籌資問題。
真正的出表就是租賃資產的完全銷售或轉讓。但因物權因素還是有些問題存在,不像信貸資產那樣僅轉讓債權就可以,還有許多附帶問題需要解決。
租賃資產中處分物權下的債權,在轉移過程中是否通知了擁有同一租賃物用益物權的承租人?如果沒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轉讓是無效的。
其次,資產受讓方是否能出具租金發票?融資租賃實行的是流轉稅,承租人需要租金17%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抵扣。若受讓方沒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他們還能開出租金稅票嗎?按照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換資產所有權人導致承租人損失,資產受讓人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加上受讓人不能享受利差納稅的損失,其擔當這個角色得不償失。
三是,一旦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出席違約,出險后是否由受讓方催債,處理租賃物?他們有沒有這方面的專業能力?這些都要考慮。
由此可見,融資租賃資產銷售/轉讓,除非為了處理不良資產。否則對于租賃資產的出表,還有許多條件不具備。租賃資產出表籌資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探索。
融資租賃的特點是出租人既有債權又有物權,通過物權處置的變現,可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要做到這點必須要建立資金和物件的退出機制。這個道理過去說,因沒親身經歷,沒有感覺,F在遇到問題了,才發現這個問題的不可忽略性。它不僅是企業的個體問題,也是全行業的環境問題。
融資租賃的優勢就在于債權的損失可依靠物件的變現彌補。因此資金的退出機制必定要建立在物件的退出機制之上。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分離。債權的退出,主要靠貨幣市場。物件的退出方式比較多。廠商回購、二手市場、網絡在線交易、回收翻新再銷售等,F在的問題已不是有沒有退出市場,而是誰能整合這些市場,建立租賃物的退出機制!
按照資本運作的方式,上述的租后管理,都該由一個專業的租賃資產管理公司憑借他們的整合能力,擔當橋梁、甚至是擔保人作用。但他的專業經驗和能力誰來認定?不是企業自己說就可以的。還需要行業進行評價,需要有公信力。
從這里我們又看到融資租賃行業的資金來源創新,首先要的是環境創新,其次是技術創新。這些創新都不能脫離融資租賃的科學發展觀,F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在爭“融資租賃中心地位”。如果不能提供租賃公司籌資創新的發展環境,不會成為真正的融資租賃發展中心。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的創新,目前看起來模式多種多樣。但要仔細分析,多沒有離開實質上的借貸模式。因此我們在分析資金來源創新時,一定要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來分析。不能被表象或被媒體報道熱點所迷惑。這樣才能找出真正對租賃公司可持續發展有利的地方。
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因本身所屬機構的不同,內涵不同。其創新的方式也必定有所不同。
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主要來自金融機構間同業市場。為控制風險,監管部門現在用資本充足率和信貸規模管理的雙重管理來防止金融系統出現風險。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能直接進入金融系統的同業市場。他們的資金來源多通過銀行信貸方式取得,屬于間接融資。風險控制主要來自銀行信貸給予的授信額度。監管部門給出的1:10融資杠桿限制指標,只不過是銀行等出資人參考的信貸額度封頂指標。
不管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在經濟下行期都有創新籌資手段的需要。都希望在資本市場上尋求新的突破,把間接融資轉為直接融資,把信貸推動的租賃轉為資本推動的租賃。
因此人們不希望再看到這樣或那樣的“準借款”籌資方式,因為任何借款方式都沒有銀行借貸來的快捷,而審核標準幾乎沒有太大差別,且受限還在“資產規模”之內。因此要在籌資上取得突破性創新,就要把租賃資產請出表外。不僅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還解決了租賃資產規模受限問題。
租賃資產能不能出表,租賃資產怎樣出表還得從租賃的基本原理來分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租賃物的所有權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融資租賃的物權特性是:在租賃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情況下,將其中的用益物權(占有、使用、收益)設立給承諾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租賃公司擁有處分物權下的租賃債權。承租人擁有用益物權下的負債。
為什么現在的租賃資產保理、資產證券化做的那么像“類借款”?就是我們在轉移租賃資產時,只轉移了應收債權,沒有同時轉移其歸屬的租賃物處分物權。加上有各種形式的關聯擔保,租賃資產就難以出表。試想,有了出資人可接受的擔保,從銀行借款還 少了許多物權因素附帶的交易和風險,誰還愿意做這種無效的創新?
目前這種做法多是探索和嘗試。至少能滿足缺乏資金來源的租賃公司融資需求,但不能滿足租賃公司出表的需求。遺憾的是,現在的資本市場還是青睞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還是少數人的俱樂部。
融資租賃是資金密集型產業,若在籌資時資產不出表,資金沉淀在長期資產中,租賃公司因規模限制,難以快速、持續發展。因此租賃公司的籌資創新,“資產出表”為首要目標。還是因為機構的原因,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還是有不少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出表,一定是從同業市場資金,轉換為資本市場資金的出表。應該是減少租賃公司信貸規模限制的出表。若出表資金還是來自同業市場,按照銀監會等五行會局頒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的規定:“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并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這種出表,還是在信貸規模內控制,不能算是真正意義的出表。
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出表,是從銀行的授信規模內的籌資(間接融資),轉為資本市場籌資(直接融資)的出表,是減少籌資杠桿的出表。對于籌資創新的融資和銷售的兩種創新方式,更適合于出售資產方式。因為那樣才是真正的出表。
若僅為籌資就要面臨一個大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借款人,形成租賃資產后用同一資產再融資,投資人怎樣看?如果是結構融資,租賃資產形成時還沒有資金交易,只是一個形式合同進行籌資。這樣的資產籌資不會有“一資雙融”的嫌疑。
融資租賃資產不是信貸資產,因此除了有債權因素外,還有物權因素。后者多被創新者或評論者所忽略。一旦承租人出現違約,這個風險必須要解決。目前解決的辦法就是擔保。若擔保還需要反擔保,租賃資產還是出不了表,只解決了租賃公司在資本市場直接籌資問題。
真正的出表就是租賃資產的完全銷售或轉讓。但因物權因素還是有些問題存在,不像信貸資產那樣僅轉讓債權就可以,還有許多附帶問題需要解決。
租賃資產中處分物權下的債權,在轉移過程中是否通知了擁有同一租賃物用益物權的承租人?如果沒通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種轉讓是無效的。
其次,資產受讓方是否能出具租金發票?融資租賃實行的是流轉稅,承租人需要租金17%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抵扣。若受讓方沒有融資租賃經營資質,他們還能開出租金稅票嗎?按照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因換資產所有權人導致承租人損失,資產受讓人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加上受讓人不能享受利差納稅的損失,其擔當這個角色得不償失。
三是,一旦承租人無力償還租金出席違約,出險后是否由受讓方催債,處理租賃物?他們有沒有這方面的專業能力?這些都要考慮。
由此可見,融資租賃資產銷售/轉讓,除非為了處理不良資產。否則對于租賃資產的出表,還有許多條件不具備。租賃資產出表籌資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探索。
融資租賃的特點是出租人既有債權又有物權,通過物權處置的變現,可彌補債權方面的損失。要做到這點必須要建立資金和物件的退出機制。這個道理過去說,因沒親身經歷,沒有感覺,F在遇到問題了,才發現這個問題的不可忽略性。它不僅是企業的個體問題,也是全行業的環境問題。
融資租賃的優勢就在于債權的損失可依靠物件的變現彌補。因此資金的退出機制必定要建立在物件的退出機制之上。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分離。債權的退出,主要靠貨幣市場。物件的退出方式比較多。廠商回購、二手市場、網絡在線交易、回收翻新再銷售等,F在的問題已不是有沒有退出市場,而是誰能整合這些市場,建立租賃物的退出機制!
按照資本運作的方式,上述的租后管理,都該由一個專業的租賃資產管理公司憑借他們的整合能力,擔當橋梁、甚至是擔保人作用。但他的專業經驗和能力誰來認定?不是企業自己說就可以的。還需要行業進行評價,需要有公信力。
從這里我們又看到融資租賃行業的資金來源創新,首先要的是環境創新,其次是技術創新。這些創新都不能脫離融資租賃的科學發展觀,F在天津、上海、深圳等地都在爭“融資租賃中心地位”。如果不能提供租賃公司籌資創新的發展環境,不會成為真正的融資租賃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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