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概論
2015-01-06 16:43:02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理論部
裘企陽
裘企陽
經營租賃這個詞,人們耳熟能詳。好象是,自八十年代初融資租賃引入我國時起,就有了經營租賃的說法。然而,值得玩味的是,這個用語正式見諸我國的行政法規,卻是二十年后的事。
我們首次見到有這個用語的行政法規,是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6月30日發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但是未見其定義。接著,我們在財政部于2001年1月 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又見到了這個用語,而且還見到了它的定義:“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它租賃。”
或許是受這個定義的影響吧,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中,我們見到的用語是“其他租賃”。至于法律文件,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我們只見到“租賃合同”,而未見“經營租賃合同”的字樣。那么,經營租賃到底是什么?國際租賃專家稱,經營租賃是融資租賃的發展形式。所謂“發展”,我認為就是向傳統的出租服務回歸。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和出租服務的邊界都十分模糊。
這種模糊,既使之具備了若干獨特的、受到市場歡迎的功能,也帶來了法律上、會計處理上、稅收待遇上和監管上的一系列課題。為了探討經營租賃的特點、其市場功能、運作方式及難點,我不揣冒昧,撰寫了名為《經營租賃論叢》的系列文章,登錄在金融租賃網上,旨在同業內外人士共同探討,以期促進其在我國健康發展。本文是對該論叢的一個概述。謹請識者指正。
一、 重新認識經營租賃
(一) 經營租賃有別于融資租賃之處
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的區別在于:1)在一次交易中出租人一定不能收回租賃物的在起租日的全部價值,因此就有租賃物的再處置問題;2)對租賃物有通用性的要求。在國外所見到的經營租賃的租賃物大致有汽車、卡車、工程機械、電腦、醫療設備、通信設備、飛機、鐵路機車及車輛、供電、供氣、供熱、供水、污水處理設備等,而絕非任何設備;3)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初始的承租人留購或續租,則必定不是采用名義價格,而是采用約定價格或公允市值;4)出租人多半同時還提供種種服務,包括維修保養、安裝調試、操作使用、技術培訓、軟件升級,以及保險等等;5)租賃物由出租人資本化。對于承租人而言是表外業務;6)在我國當前,是以租金全額而不是其中所含收益為營業稅的稅基。
(二) 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的根本區別
并非是它毫無融資功能,而在于承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余值風險。
(三)同融資租賃相比經營租賃對各方參與者的好處
1) 對承租人的好處:(1)不承擔租賃物余值風險;(2)由于租賃物不計入資產以及應付租金不計入負債而使財務指標優化;(3)因租金按當期費用列支而使所得稅稅基縮小。
2) 對出租人的好處:(1)由于不局限于融資租賃而得以擴大市場;(2)可以因專業化而取得市場優勢及附加利益;(3)因提取折舊而使得作為所得稅稅基的賬面利潤減少。
3) 對賣主的好處:(1)加大競爭優勢,擴大市場份額;(2)通過全程服務強化同客戶聯系;(3)增加保養良好的二手設備來源。
( 四) 經營租賃對于出租人而言的風險
1)所估計的余值或許不能變現;2)因提取折舊使各年資產收益率相差懸殊所導致的會計信息被扭曲;3)因有余值風險,或許不能籌到全額資金,使得財務杠桿效應減弱或籌資成本提高;4)由于合同法中只有適用于傳統出租的〈租賃合同〉專章,使得同融資租賃相比,經營租賃的出租人的責任可能加大,其權利則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
二、怎樣向經營租賃靠?
(一) 為什么要向經營租賃靠?
向經營租賃靠是那些并不怕承擔租賃物余值風險、但渴望獲得經營租賃的表外化好處的承租人的需求。所謂向經營租賃靠,就是把本來應該是融資租賃的交易,設法做成經營租賃。
(二) 向經營租賃靠的前提
1) 在合同中沒有關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或者,2)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到租賃開始日的現值小于租賃開始日租賃物公允市值價值的90%;或者3)租賃期限短于該租賃物可使用年限的75%。
(三)可以考慮的向經營租賃靠的方法
1) 直接降低租金;2)讓承租人找到言之有據又適合需要的折現率,使得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值小于租賃開始日租賃物公允市值的90%;3)改換付款名目,盡量采用或有租金,使一些付款不被納入最低租賃付款中去;4)以收取期末應退還但不計息或只計低息的租賃保證金的方式來降低租金;5)變全期等額租金為租金分段下調或分段上調,使最低租賃付款的折現值下降;6)單列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之類履約成本,使之不與租金混同;7)列入提前結束合同選擇權條款,使得部分租金的收取變得不確定,因而可歸類為或有租金;8)單列應由承租人承擔的租賃物余值保險的保費,使之不與租金混同;9)將一筆交易分成兩個合同,使其中之一符合經營租賃的要求。出租人的損失由另一(融資租賃)合同彌補;10)在賣主身上動腦筋。通過推遲對賣主的付款、向賣主收取傭金或者取得買主對余值的擔保等方法,降低出租人的成本及風險,并進而降低租金,使之符合經營租賃的歸類標準。
三、 余值問題面面觀
(一) 何為“余值”?
是指出租人在擬訂立某經營租賃合同時所估計的該資產在該合同的租賃期限屆滿時的公允市值。
(二) 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怎樣對待余值
在經營租賃的租金報價中,首先要做到能將估計在該合同租賃期限屆滿時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同該價值的折現至期初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通過該合同的租金收回來。
(三) 影響余值的諸因素
1) 同賣主有關的因素:(1)租賃物賣主的信譽和活力。如果賣主信譽不佳,甚至可能倒閉,則租賃物在整個可使用壽命內的維修保養將無保證;(2)賣主的經營方針。如果賣主只求自己的產品的更新,則將談不上其產品的二手市場的存在;
2) 同租賃物本身有關的因素:(1)技術陳舊的程度及升級、增容、改裝等推遲技術陳舊的可能性;(2)租賃物的使用壽命及使用條件;
3) 組合因素:(1)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專業能力。包括:在期初預測租賃物余值的能力以及對該類設備市場不斷跟蹤的能力;直接同二手市場打交道或通過中介人以再處置租賃物的能力;按照特定要求對舊設備進行翻新或改裝的能力,等等;(2) 承租人提前更新設備或續租該設備的興趣及其管理維護設備的能力;
4)宏觀環境因素: 1)經濟環境的影響;(2)政府的監管政策;(3)二手市場的發育程度。
(四) 余值評估所涉及的方面
1)技術發展趨勢預測;2)市場動向分析;3)信息搜集。
(五) 怎樣減輕余值風險
1) 優化租賃期限。將到期日設計為預期此類設備的供給將不足或余值將最高的時候;2)設定其留購價是對承租人有吸引力的期末購買任擇權。爭取承租人屆時留購,使出租人的余值風險得以免除;3) 合同約定期末租金調整。即,若期末租賃物公允市值小于約定的余值,由承租人以支付末次租金的方式補給出租人;而如果高于約定的市值,則高出的部分用于沖抵末次租金。以此達到使承租人留購的目的;4)合同條款保護。包括對使用保養條件及期末返還條件的詳盡約定,以保證租賃物返還時的技術狀態正常及再處置成本的節約;5)重視精通此類設備的管理和使用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熟悉此類設備的二手市場的銷售人員的作用;6)尋求賣主的支持。包括,由賣主提供有關該類設備的技術發展趨勢、新品開發動態及市場需求狀況的信息、對設備余值提供部分或全額擔保、以及在租賃期末承擔租賃物再處置的責任;7)組合經營。不在一種型號、一家賣主這棵樹上吊死。
四、關于租賃物的再處置
(一)設備管理部門
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的顯著差別,是出租人必須設置設備管理部門。其職責大致包括設備的再處置、余值的設定、抵押價值的分析和設備的收回這幾項。設備的再處置包括設備的返還或是向原承租人出售或續租。如果是前者,就要檢驗承租人是否遵守了商定的返還條件,并確保設備價值未被減損。如果承租人未能遵守商定的返還條款,例如既未發出意欲返還租賃設備的書面通知,又不打算購買,就可能要支付罰款。堅持執行這些預先商定的條款可以使出租人減少在老舊設備上的潛在風險。
無論是留購還是返還,設備管理部門都必須熟悉該設備及其潛在市場,以便設定適合的銷售價格并通過再處置予以實現。在返還的情況下,設備管理部門需依據合同中商定的返還條款來安排檢驗、收回、儲存、投保、維修以及其它任何可以提高設備價值和延緩其老化的措施。最理想的當然是設備管理部門能夠在租賃期限屆滿的同時就實現其再處置,因為保管成本會大大地沖減所實現的價值。
無論設備管理部門如何設置,有一點必須強調,就是它的職能不應同公司的其它部門混淆。在就設備當前的和未來的市場價值作出判斷時,應該保持其獨立性,不受任何別的部門的影響。所建議的余值應該成為再處置專家的報價依據和會計人員的入帳依據。租期屆滿時的談判應當同新業務的開展分開。
(二) 常見的再處置方法
1) 原地再處置。也就是在租期屆滿時由原承租人按商定的價格留購;2)零售。是指直接地或通過第三方代理人向某個新的最終用戶出售;3)批發。對于沒有任何設備專長的出租人來說,批發是其首選。批發的買方是設備制造商或其分銷商,由它們層層轉售,直至最終用戶。批發價必定遠遠低于零售價,但可大大節約再處置成本;4)零部件出售。是指將退租設備賣給某家專門從事翻新或維修的公司,由它們把有用的零部件拆下來,供維修同類設備時使用。這時的賣價當然不會高,成本也很低;5)廢品處理。是指把退租設備拆了,靠其中的貴金屬賣錢。作廢品處理的,必定是已經不再有使用價值或找不到其二手市場的退租設備;6)倉儲。如果市場需求趨降,或者對于再處置難度較大的那類設備來說,出租人可能選擇倉儲而不是立即再處置的方法,以等待二手市場的復原。這種選擇通常會由作為制造商的下屬公司的出租人作出。它的前提是,二手市場在半年到一年內會復原;7)再出租。在經濟衰退時期,再出租或許會比立即以低價出售更為有利;8)密封標價銷售。這是國外流行的一種寄售方式,適用于退租設備批量較大的情況,通過專業寄售公司進行。密封標價是拍賣的一種形式。它同拍賣的差別在于,拍賣通常是在一天內完成的,而密封標價則會在長達個把月的時間內進行。它的好處是可以避免拍賣現場的偶然性和可以加大出租人的決定權,即它最終有權決定是接受還是拒絕該投標;9)拍賣。
(三) 再處置成本
1)廣告費;2)存儲費。指在返還后和再處置前出租人自己承擔的倉儲費用;3)保險費。為了防火、防盜和防意外事故而繳納的保險費;3)保養費。指按日歷日期或使用小時或里程數進行例行保養所發生的費用;4)技術性能合格證費。指委托原制造商出具退租設備技術性能合格證時所付的費用;5)翻新或升級費用。翻新是指達到合格的技術狀態,升級是指使之增添新型設備的新的功能。這多半要委托由原制造商來進行,因此當然要支付費用;6)銷售傭金。指委托他人進行再處置時的付費;7)評估費。指委托外部專家評估退租設備的價值時的付費;8)技術保障費。指在拆卸、檢驗和在下家現場安裝中由出租人承擔的費用;9)運輸費。從原承租人現場運往儲存地點和從儲存地點運往下家時由出租人承擔的費用。
(四)影響再處置時間的因素
1)地理位置。如果退租設備被運到需求程度不高的地區再處置,就必定會拉長其再處置時間;如果大批量的同類設備在相同的時間被返還到同一地區,就會造成該地一時的供大于求,當然也使其閑置的概率增大;2)租期結束年份的集中程度。如果同類設備的經營租賃合同在相同的年份到期,那無疑會加大其二手市場的壓力,不是使再處置的時間拉長,就是使可實現的余值減少;3)宏觀環境。在經濟衰退時期,承租人的留購率會大大提高,因為承租人這時往往不愿意將資金用在新設備的購置上。反之,在經濟高漲時期或者在籌資成本低的時期,承租人會被新設備的低成本所吸引,從而降低其對租用設備的留購率;4)監管政策。對于尤其是汽車、飛機、醫療設備之類設備來說,政府監管政策的變動,都會大大地影響設備的可用壽命和余值。
五、法律上的問題
(一)國際上的情況
在國際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民商法都不對經營租賃和傳統出租加以區分。依據所有的管轄傳統出租的法律,出租人都被視為是租賃物的提供者,因而出租人要對租賃物的沒有瑕疵和能正常使用這一點提供暗示的擔;虮WC。在大陸法系國家內,由于其民商法典對每種合同或商業交易都提供了成套的核心的規定,因此,各個合同本身可以比較簡單。在海洋法系國家內,情況則大不相同,因為那里大量地存在著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空間。即使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其民商法典規定只要該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并非由于欺詐、脅迫、無責任能力等而導致的法律上無效的合同,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司法當局對于某合同可以偏離法典的規定到什么程度,卻往往是無法合理地預見的。就經營租賃而言,這一點主要涉及法律是否允許合同雙方協商約定免除出租人對租賃物技術狀況的暗示保證責任。
(二) 經營租賃在法律上所遇到的兩大問題
1) 設備問題
經營租賃出租人所面臨的主要的法律問題,是對設備瑕疵的一般責任。盡管幾乎每個出租人所提供的合同文本都稱出租人無此責任,然而,在民法典中都有對租賃的以下規定:(1)出租人要對設備的瑕疵負責;(2)允許承租人在設備如果不能正常使用時終止租賃合同;(3)出租人有在租賃期限內維修保養設備的責任;(4)設備滅失或損壞的責任歸于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在如果發生不可抗力或并非因承租人的過失而導致的事件時終止租賃合同;(5)允許承租人在設備發生問題而出租人未予解決之前提留租金。而出租人則總是要盡量運用合同自由原則,花費大量心血在合同文本的字斟句酌上。例如,在合同中列入以下條款:“承租人應承擔因占有或使用該設備而以任何方式發生的損失的風險。”“出租人對任何可能發生的事情,包括設備狀況,其適銷性、其對任何特定目的適宜程度、按照其性質或設計或其它方面的使用等,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承租人承擔涉及設備的任何方面的一切風險。出租人對涉及設備的一切方面均無責任。”
2) 補償問題
如果承租人中止支付租金,就肯定地將被視為違約。這時,出租人有兩種選擇;(1)收回設備。如果承租人拒絕自愿地返還設備,而這是最常見的情況,那出租人就必須重新占有它。但是,要想從別人手中取回,這一程序本身有它的難度;(2) 收回任何不足的金額,如同承租人按承諾履行了該租賃合同那樣。如果承租人拒絕自愿地支付不足部分,出租人為了得到補償就得起訴;(3)即使租賃物已經取回,已經再處置,也不等于說事情已經全部了結。因為出租人往往不能取得設若合同完全履行下的效果。因此,還有個損失賠償問題。但是,由于經營租賃有個應該由出租人享有其利益和承擔其風險的余值,就使得損失賠償的計算難有一定之規。
(三)結合我國法律的思考
我國有管制租賃交易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中,除總則外,在分則中還有〈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和〈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下面我們來看看,前面所提到的經營租賃在國際上所遇到的那兩大類問題,在我國的合同法的管轄下,會是什么結果。
首先,同國際上的情況毫無二致的是,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同樣地沒有經營租賃合同的字樣。被我們業內稱為經營租賃的交易,在適用合同法時,不是歸為租賃合同,就是歸為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這里,租賃物是否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這一點,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梢,我們所稱的經營租賃合同,如果是出租人自主購買的,就將按租賃合同管轄;如果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就將按融資租賃合同管轄。不用說,由于是按兩類不同的合同來管轄,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是大不相同的。
在做具體分析之前,我們必須注意到,我們所稱的經營租賃合同,被歸為租賃合同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一則,會有大量的交易,其中的租賃物并非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再則,即使租賃物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的,但是,只要同這個承租人的租賃交易結束時,租賃物不是由該承租人留購或續租,而是由出租人收回來再出租給他人,那么,后續的租賃交易,就不可能再是融資租賃了。而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的差別,恰恰就在于,就誰是承租人這一點而言,它往往并非是“從一而終”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如果是按租賃合同管轄,會是什么結果。
1)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這就表明出租人有交付責任。同時也就意味著,出租人,而不是供貨商,要對其中的任何交付不符負責。固然,將作為租賃物的貨物無疑是首先由供貨商交付的,它當然要對交付不符負責。然而供貨商是向出租人交付,是對出租人負責;并不是向承租人交付,它不對承租人負責。這么一來,管轄融資租賃合同的第二百四十四條中關于“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在這里就用不上了。
2)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換句話說,不僅是在交付時租賃物要合格,而且,在整個租賃期間,租賃物都要合格。這個保持的責任,又是出租人的。怎么保持?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這些規定同管轄融資租賃合同的第二百四十七條的關于“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責任”的規定,又是涇渭分明的。
3) 如果承租人違約,即,不支付租金,怎么辦?管轄租賃合同的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比管轄融資租賃合同的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摧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我們可以看到兩者的重要差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面對承租人的拖欠租金,出租人有兩種選擇,如果它認為收回租賃物再處置對自己有利,它就可以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反之,如果它認為再處置租賃物的余值風險較大,它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在租賃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一味地拖欠租金,出租人只有一條出路,那就是解除合同。它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更談不上別的什么損失賠償。
4) 上面說的解除合同,其題中之義應該是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可惜上面的規定中沒有明示,F在的問題是,這種解除和收回,是出租人可以逕行實施的呢?還是必須經過司法裁決和只能由司法當局執行?在國外,這是個不小的問題。在我國,對此如何處理,好象也不太明確。
六、營業稅的稅基問題
我國的稅法規定,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繳納營業稅,其稅基是全額租金,其稅率是5%。同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的營業稅以租金減去租賃物購置成本后的余額為稅基的規定相比,經營租賃出租人的稅負要高得多。據此,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租賃研究會和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曾于今年6月聯名向國家稅務總局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如下:“建議對并非以房地產為租賃物的經營租賃的營業稅的稅基按不同情況加以區分,即,凡是租賃期限不短于租賃物可使用年限的六分之一或租金總額的折現至起租日的折現值不小于租賃物在起租日的賬面凈值或公允市值的五分之一的設備經營租賃,出租人應繳納的營業稅以租金減去同期折舊后的余額為稅基,稅率仍為5%。"但是,考慮到這兩個行業組織的成員只有區區四五十家,而我國可以從事并非融資租賃的租賃業務的機構成千上萬,稅基的上述變動將對稅源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是否可以認為,上述建議的被采納是難度頗大的。
七、報價中的測算方法
(一) 按所估計的余值確定租金報價
出租人的租金報價,是按照留有余值的租金公式計算的。該公式是:
也就是說,代入等額租金公式中的本金,應該是租賃物在起租日的價值減去所估計的期末租賃物公允市值折現至期初的折現值后的余額。假設某資產,起租日的價值是1,200,000.00,可使用年限為6年。擬出租3年,每3個月末收一次租金,出租人所期待的毛收益率(指未考慮籌資成本和各項稅費前的資金收益率)是10%,而出租人所估計的該資產至三年末時的公允市值是600,000.00。則出租人所要求的每期租金將是73,492.28。期末的600,000.00以10%的年折現率(各期折現率是年折現率除以每年付租次數)折現至期初是446,133.53。因此,代入租金公式的本金,是753,866.47(=1,200,000.00-446,133.53)。
(二)報價中的計算方法
在經營租賃中,出租人不可能依賴一個合同中的租金收入而收回全部成本,更不要說盈利了。這并不是說經營租賃中的各期租金一定是低的。相反,在某些情況下,會非常之高。而是因為,如果某個租賃合同的租金總和的折現值達到期初租賃物價值的90%時,我國的租賃會計準則就要把它歸類為融資租賃了。
在經營租賃中,制約出租人的收益因素有:1)期初租賃物的價值。對于新設備來說,就是購置成本;對于二手設備來說,就是其以公允市值為依據的余值;2)租賃期限及租金支付方式(期初支付還是期末支付)3)各期租金的數額;4)設備期末可變現價值;5)籌資成本(例如,借款年利率);6)營業費用;7)營業稅;8)所得稅。
所謂報價中的計算,就是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況下,求出所需的設備期末可變現價值或者各期租金。一)在期初租賃物價值、租賃期限、各期租金和籌資成本都是剛性的情況下,我們需要知道設備期末可變現價值必需是多少,出租人才能保本?而為了實現某個凈利潤率,設備期末可變現價值又必需是多少?二)當著期初租賃物價值、租賃期限、設備期末可變現價值和籌資成本都是剛性時,我們需要求出各期租金必需是多少,出租人才能保本?而為了實現某個凈利潤率,各期租金又必需是多少?下面,具體說明。
假設條件:某設備,期初價值8,500,000,使用壽命8年,擬租用6年,每月末付等額租金一次。出租人自己的籌資成本(借款年利率)是5.8500%。A合同各期租金是100,000,B合同各期租金是115,000。計算方法如下:
首先,要找出出租人(未考慮管理費用情況下)的保本點。保本點是指,在其它條件既定的情況下,為了使得出租人不虧損,在該租賃期限屆滿時的設備再處置收入所必須達到的數額。
保本點=[(期初設備價值-各期等額租金× 總期數× 綜合折現系數× (1-營業稅率)]× (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總期數
其中,綜合折現系數=(a1× (q^n-1) ÷ (q-1))÷ n。在本例中,
a1是首項=1÷ (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1÷ (1+5.85%÷ 12)=0.99514865033,
q是公比=1÷(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 =1÷ (1+5.85%÷ 12)=0.99514865033,
n是項數,即總期數72
q^n=0.99514865033^72=0.704584364682
綜合折現系數=(0.99514865033× (0.704584364682-1))÷ (0.99514865033-1) ÷ 72=0.84163999
現分別按A和B的條件代入公式:
A的保本點=[8,500,000-100,000× 72× 0.84163999× (1-5%)]× (1+5.85%÷ 12)^72
=3,893,334.25(即,在該租賃期限屆滿時的設備再處置收入所必須達到該數額出租人才能保本。
B的保本點=[8,500,000-115,000× 72× 0.84163999× (1-5%)]× (1+5.85%÷ 12)^72
=2,667,756.91(即,在該租賃期限屆滿時的設備再處置收入所必須達到該數額出租人才能保本。
其次,是根據設定的凈利潤率指標,求取為了實現該凈利潤率所必需有的再處置收入。方法是,在上述保本點上面再加一個數額,我們姑且稱之為贏利添加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贏利添加值=期初設備價值× 所需凈利潤率× (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總期數÷ (1-所得稅率)
在合同C中,各期租金是115,000,所需凈利潤率是1%。因此,贏利添加值=8,500,000× 1%× (1+5.85%÷ 12)^72÷ (1-33%)=180,057.40
因此,合同C中的設備再處置價值必需是不小于2,667,756.91+180,057.40=2,847,814.31
在合同D中,各期租金也是115,000,但是所需凈利潤率是2%。因此,贏利添加值=8,500,000× 2%× (1+5.85%÷ 12)^72÷ (1-33%)=360,114.92
因此,合同D中的設備再處置價值必需是不小于2,667,756.91+360,114.92=3,027,871.83
在合同E中,各期租金也是115,000,但是所需凈利潤率是3%。因此,贏利添加值=8,500,000× 3%× (1+5.85%÷ 12)^72÷ (1-33%)=540,172.38
因此,合同E中的設備再處置價值必需是不小于2,667,756.91+540,172.38=3,207,929.23
而如果期初設備價值和期末設備可變現價值都是剛性的,那么,所能調整的只是各期租金。各期租金可以用以下計算公式求出:
保本的各期租金={期初設備價值-[期末可變現價值÷(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總期數]}÷[總期數× 綜合折現系數× (1-營業稅率) ]
若在合同F中,期初設備價值是8,300,000,期末設備可變現價值是3,000,000,則
保本的各期租金={8,300,000-[3,000,000÷(1+5.85%÷ 12)^72]}÷[72× 0.84163999× (1-5%)]=107,459.49
有利潤的各期租金={期初設備價值+[期初設備價值× 所需凈利潤率÷ (1-所得稅率) ]-[期末可變現價值÷(1+借款年利率÷ 每年期數)^總期數]}÷[總期數× 綜合折現系數× (1-營業稅率) ]
若在合同G中,其它條件與合同F相同,而所要求的凈利潤率是2%,則
有利潤的各期租金={8,300,000+[8,300,000× 2%÷ (1-33%) ]-[3,000,000÷(1+5.85%÷ 12)^72]}÷[72×0.84163999× (1-5%) ]=111,763.28
八、關于分成租賃
(一)何物分成租賃
分成租賃是指,在某項租賃交易中,承租人先是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數額分期支付,稱“固定租金”;在該期限屆滿后,則承租人按并非租賃物原值而是銷售百分比、使用量、營業收入之類的其它因素為基數而支付。這種支付,在國際租賃會計準則中稱“隨機租金”,在我國租賃會計準則中稱“或有租金”。
對于分成租賃,有以下認識:1)分成租賃中的或有租金,既不是融資租賃中作為承租人占有出租人資金的對價的租金,也不是其它租賃中作為承租人占有出租人實物的對價的租金。這里的或有租金,盡管名為“租金”,其實是投資收益。既然是投資收益,其數額當然不可能預先確定。而且,不僅可能是程度不等的利潤,也可能是虧損?傊,在這里我們所看到的,是出租人同承租人的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正因此,所謂“分成租賃”,并非是租賃的任何類別,而只是租賃同投資的一種結合。這種結合,只要交易雙方意思一致,當然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就分成的部分而言,應該適用對投資活動的會計處理、稅收待遇以及監管政策;2)在分成租賃中,固定租金總額的折現值一定小于租賃物在起租日的價值,否則承租人不會同意出租人在收完固定租金的情況下,還來分享利益。據此可以確定,分成租賃中的租賃部分,一定只能是經營租賃,而不會是融資租賃;3)對分成租賃的市場需求,首先來自承租人。因為顯然,這種方式可以使得承租人的部分支付隨經營效果而異。較之不問經營效果的全部支付固定租金,可以減少風險。當然,在經營效果優異的情況下,其全部收益不能都歸自己。但是,相比之下,這樣的代價是值得的。至于說出租人,它之所以肯冒這樣的風險,一定是因為它確信承租人經營效果惡化的概率較低。而且,這里不僅有風險,尤其有機會。往往是,在分成租賃的情況下,出租人的綜合收益率會遠高于固定租金的收費方式;4)分成租賃作為經營租賃的一種方式,出租人或者設備制造商往往還會提供技術服務。對于這一類服務,都是要單獨收費的。而在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為了彌補交易成本,往往會要在期初收取某種費用,對此,我們宜稱“租賃手續費”,以便同提供技術服務時的收費區別開來。所有這些收費,都應該同分成租賃中的分成區別開來。
(二)分成租賃中出租人的報價方法
分成租賃的特點在于,以固定租金方式所回收的金額,可能只及租賃物在起租日的公允市值的某個百分數;即使是百分之百收回了,也還沒有包括資金的成本,更不要說經營成本及所需收益了。因此,全部關鍵在于對承租人在后一階段的收入的預期以及分成條件的設定。這里我們假設,分成的部分以承租人使用該租賃物的項目收入為基數,按商定的百分比收取。分成租賃的報價可按以下幾個步驟進行:1)承租人肯于支付固定租金的期限和數額;2)以該期間出租人自己的籌資綜合利率為折現率,求出固定租金總額的至起租日的折現值。該折現值同租賃物在起租日的價值之差,就是出租人需通過分成階段收回的成本;3)設定出租人所期待的內部收益率,據以確定在商定的分成期限內各次應得的分成數額;4)認真評估承租人使用該租賃物的項目在分成期間的預期效益,據以確定出租人所要求的分成比例;5)固定租金支付期限、次數及金額、項目收入、分成比例這幾個因素的任何變動,將直接導致出租人內部收益率的變動。出租人報價的底線,就是自己所期待的最低的內部收益率。因此,只有上述因素的綜合效果能保住該底線的條件,才是出租人可接受的合同條件。
九、結 語
(一) 經營租賃同融資租賃的最大區別,就是在于出租人所承擔的主要不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而是租賃物變現的資產風險。
(二)由于經營租賃的出租人必須通過多次甚至無數次交易才能收回成本及實現收益,使得作為租賃物的該類資產的通用性,成為經營租賃的絕對前提。綜觀國際租賃市場,可以作為租賃物的資產類別,是極其有限的。
(三)由于作為租賃物的設備本身的狀況對于經營租賃出租人的關系太大,使得經營租賃的出租人必須具備十分專業的設備管理及營銷能力,而有別于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所具有的金融機構色彩。也正因此,任何特定的出租人幾乎是只能經營的特定租賃資產類別,而不可能什么都抓。而如果主要依靠外包,則必將由于成本過高而喪失競爭力。
(四)盡管我國當前對經營租賃的市場需求不小,業內也都躍躍欲試,但是,對于其難點必須有充分的估計。所謂“難點”,是指三個方面:1)對于若干類別的設備,例如汽車、船舶、飛機、醫療設備,國家有特殊的監管法規。這些法規如何適用于租賃交易,多半還是一系列未解的課題。在沒有能夠經過調整而有序地容納租賃交易之前,出租人仍然是面臨著不確定的政策風險的;2)如前所述,合同法中的〈租賃合同〉遠遠未能適應和調整帶有融資功能的經營租賃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出租人從事經營租賃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會大于從事融資租賃;3)如果說到我國的經營租賃這個行業,則中國金融學會金融租賃研究會和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這兩個組織非但遠遠不能代表,而且同全國的成千上萬的租賃公司相比,只是極其微小的一個部分。在爭取政策法規的改善上,如果不是千軍萬馬齊動員,將難見效果。而所謂“千軍萬馬”,目前還是一盤散沙,有待于國家經貿委什么時候把大家管起來。所有這一切,都還將待以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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