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現狀及急需解決制約其發展的問題
2015-01-06 16:44:44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常務副會長
屈延凱
屈延凱
一、我國融資租賃業的機構的類型及現狀
我國融資租賃業的機構類型分為兩種性質,三大塊。即:金融機構類的金融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類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內資租賃公司。
(一)金融租賃公司
改革開放以來由人民銀行按非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曾經有16家,經過近幾年的金融機構的治理整頓,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財務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兼營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任命銀行批準,其他公司名稱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000萬的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融資租賃業務發展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股東,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并經批準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
該辦法的頒布使我國租賃業組織體系建設中金融機構類的專業租賃公司的設立和監管有了專門規章走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金融租賃公司的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國有和民營企業,廠商和投資機構都介入了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的市場定位和業務特點也會更加多樣化。
目前,現有的金融租賃公司已有10家已經完成或正在按《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進行整頓和增資擴股工作。2002年全行業實現盈利,總資產達到200多億。
(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在榮毅仁先生的倡導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在1981年先后成立,以融資租賃為代表的現代租賃業開始在我國出現。由于當時金融和流通領域的對外開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資租賃公司作為吸引外資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窗口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此期間,中外合資租賃公司被作為限制性行業,以非金融機構的合資企業,由外經貿部依據中外合營企業法審批設立。
截止2002年底,由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有32家。另外還有為數眾多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主要是工程機械、集裝箱、信息和辦公設備的出租服務。合資租賃公司中的外方投資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銀行、商社和租賃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歐美的跨國公司開始介入中國合資租賃業。IBM、HP、西門子、CIT等。中方股東一般為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國有企業、國有外貿公司。
截至2000年,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引進外資80億美元,其中包括20多億美元為地方政府機構擔保的項目。為數千家企業引進了大量先進的生產經營設備,促進了開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匯價的劇烈變動、經濟體制轉換、外匯管理及財稅政策的變化等客觀原因和租賃公司自身管理和項目選擇缺乏經驗,導致租賃公司在90年代起累計出現欠租約6億美元。為維護國家信譽,中央政府出資2億美元,解決了地方政擔保的4億多美元的欠租問題,最大限度的保護了外商投資者的權益,也促使一批欠租企業起死回生,有效資產得到重新利用和配置。
外資租賃公司的探索和實踐為我國租賃業的進一步發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開啟了中國現代租賃廣闊市場的大門,培養和鍛煉了一批租賃的專業人才。
近兩年來,由于國內金融機構整頓和日本經濟不景氣,租賃公司外方股東銀行受壞賬問題的困擾以及老公司合營期限陸續到期,不少公司面臨到期清算和債務重組股份轉讓的問題。其中有5家完成股份轉讓,有5家進入清算程序。目前僅有10多家合資租賃公司還可以正常開展業務。與此同時,不少臺資機構和跨國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國租賃市場,正在尋求介入租賃業的機會。
外經貿部為了適應這種新情況,總結外資租賃公司在我國的實踐,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管理經驗,在2001年9月頒布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暫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必須能夠引進國際上先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發展,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辦法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合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融資能力,并且需在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前三年連續贏利。中國合營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元人民幣;外國合營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營者在申請前一年的總資產不得低于4億美元或等值外幣。"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美元。中方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于20%。""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不得低于30年。"
辦法中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申請和審批的程序在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值得指出的是,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如果作為一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企業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資金的來源是與金融租賃公司有明顯區別的。
金融租賃公司出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從事有價證券和金融機構的投資。資金來源可以向銀行借款、接受委托租賃資金、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或經人行和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借外債,但不得吸收存款。經營監管內容和指標規定嚴格。
外商投資的非金融機構的租賃企業只能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不經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從事其它任何金融業務。外匯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本金或依據合資企業法自主向境外借款。本幣資金只能向銀行借款。很顯然,由于外資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實際上是一個以租賃方式從事銷售和經營的新型的貿易流通和服務經營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借外債的規模要有一個比例控制外,并不需要對企業予以過多的監管和限制。企業業務規模的大小和融資負債能力完全取決于自身的經營業績和銀行及投資人對租賃企業償債能力、對租賃資產的經營和風險控制的專業能力和現金流量的判斷。
非金融機構的合資租賃公司作為新興的服務流通企業,以其較低的準入門檻和靈活的租賃經營方式,備受外國投資者的關注。合資租賃公司的外方股東,不論是銀行、金融機構還是廠商,大多是全球500強企業。合資租賃公司實際上已成為國內企業與跨國公司進行合作的橋梁。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外制造廠商將制造基地轉移到中國,合資租賃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主體在引進外資和先進設備,引進國外成功的租賃理念和管理經驗,促進我國租賃業發展和經濟建設等方面,會繼續發揮出重要作用。該辦法頒布后,已有多家正式提出設立申請。
最近從中國首屆租賃論壇獲悉,新成立的商務部根據我國政府的入世承諾,正準備有選擇性的批準個別外商獨資的租賃公司,并擬進一步對暫行辦法中的準入標準適當降低。
(三)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
80年代中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物資和機電公司也開始積極探索設備流通中的融資租賃業務,各類租賃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大江南北。但由于當時對融資租賃業務功能作用認識的局限性,融資租賃業務被界定為金融業務,對內資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行政許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的發展一直受到抑制。
目前,國內從事設備租賃的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是被當作一般工商企業來對待的,受立法空白的制約,大多數公司只能做傳統的出租服務或以“以租代售”的名義開展一些融資租賃業務。據不完全統計約有數千家,一般注冊資金都很小。
浙江大學蔣振聲教授在"中外融資租賃的比較研究"一文中曾指出"目前我國許多工商企業都有通過融資租賃推銷產品的強烈愿望,其投資租賃業就是為了取得一種營銷手段促銷其產品。由于國內工商企業不能取得從事融資租賃的合法經營地位,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租賃公司主體單一,缺乏銷售促進型和復合型等的租賃公司,租賃方式也不能以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而進行創新。"
十幾年來,國外廠商通過現代租賃方式壟斷了我國飛機租賃市場,搶占了通訊設備市場,近幾年更感到歐美跨國公司對我國租賃市場的關注。
很顯然,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設備流通體制已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外跨國公司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龐大的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一旦進入中國市場,我國制造業不僅面對產品技術創新的挑戰,更要面對外商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和全方位服務的營銷體系在我國設備流通領域跑馬圈地的直接威脅。國內設備制造業將很難面對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的跨國公司營銷體制的挑戰。
由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高門檻和基于信用風險管理的嚴格監管規定不適用于有專業控制能力,可以通過控制資產風險消化信用風險的專業租賃公司的經營方式,很多廠商不愿意或沒有必要成立金融租賃公司,但直到目前內資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準入許可制度沒有頒布,導致內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出現外資合法,內資不合法的怪事,外資營業稅負大大低于內資營業稅負的不合理的現象。嚴重阻礙了內資租賃公司的發展。
近幾年來,我國工程機械、汽車、電訊設備、醫療設備等制造廠商和銷售服務商認識到在買方市場形成的形式下,單靠打價格戰是一種惡性循環,必須通過租賃服務租賃經營來滿足客戶的多種需求。一些大型的工程機械、汽車、信息設備的專業租賃公司和服務于廠商的內資租賃公司浮出水面。如中聯重科租賃公司、三一重工租賃公司、中國計算機租賃公司、山西五星汽車租賃公司、金海岸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為中國的融資租賃業帶來活力。
二、目前制約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因素及急需解決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融資租賃業正面臨新的發展機遇。租賃業的政策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1999年頒布實施的《合同法》對租賃和融資租賃做出了專章規定,租賃業的法律環境已得到改善,規范租賃業創新活動的《租賃會計準則》也于2001年初頒布,人民銀行已經于2000年6月30日頒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于2001年9月1日頒布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財稅部門也在2003年初制定出了有利于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的營業稅稅收政策。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融資租賃的作用。加快快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租賃業組織體系的時機已經成熟。目前仍急需解決的問題有:
(一)加快融資租賃業的對內開放,完善租賃組織體系建設
1、加快新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數量少,機構類型單一,多為財務投資型,缺乏設備制造廠商控股的租賃公司,專業化程度低。導致業務以建立在信用合同為基礎的簡單融資租賃為主,無能力開展以承擔租賃物余值風險和收益為特點的經營租賃業務。很難發揮租賃業務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功能。缺乏投資機構控股的租賃公司,又使得租賃公司很難發揮租賃公司拉動社會資金對大型項目所需設備,開展杠桿經營租賃業務!督鹑谧赓U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已經3年,許多新申請設立的公司得不到及時審批。影響了金融租賃公司機構類型的完善和行業實力的增強。
國家應鼓勵設備制造和流通領域的各種不同所有制類型企業按照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組建專業或兼營融資租賃的金融機構或合資的租賃公司,構建和完善租賃經營體系。
2、加快融資租賃業務對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的開放
融資租賃行業實際上是一個新興的資源配置行業,根據投資人的動機和市場定位,租賃公司可以是一個專門為客戶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以成為設備銷售和租賃經營服務的營銷和資產管理機構,也可以成為從事設備租賃投資的項目公司和專業投資機構。但在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一些行業主管部門僅僅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金融服務,因而認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必須是金融機構,必須納入金融機構監管進行監管的看法導致了我國內資租賃業嚴重滯后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國際律師、美國政府顧問、世界知名租賃專家Steven Gilyeart先生在1999年撰寫的《論對租賃業的管制》(裘企陽翻譯 )對租賃業監管問題的觀點,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他指出“抽象地說,只有融資租賃協議應被管制。就是那些承租人選擇了該設備和該供貨商和出租人是專門為了出租給該承租人而取得了該設備的租賃協議。把名義價格購買任擇權的存在納入該定義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實際上,則只管制融資租賃協議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行業是應該被管制的,那么被管制的機構就應該是銀行的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獨立的租賃公司和專屬公司。這里預先假定銀行不直接從事該業務,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則各有其自己的監督部門。一個相關的課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可以從事租賃業務。我們認為,沒有理由加以禁止。”
在多數的新興市場中,作者認為應該“現在發證,以后監督”因為新興市場“有著對租賃的緊迫需求。盡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或許有必要對租賃進行監督,但是,在這個行業本身剛剛起步時,是沒有對出租人監督的緊迫需要的。”
一種合理的方法是讓租賃公司按照中央銀行或財政部規定的許可證頒發手續自行設立。這些程序可以包括提交一份簡單的年度報告。該報告中應包含有監督所需的信息,諸如對資本的審慎性標準數據、負債率、準備金的提取和內部交易。不過,在一定的時間內還將不是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只是數據收集而已。
這一推遲會給所有各方帶來若干好處:
* 有關租賃公司的活動的數據,可以長期收集。對于該國的租賃標準,可以觀察和注意,看它們是否符合于當地的實際情況,而不是籠統地以前瞻性為由而照搬別國的東西。
* 許可證頒發過程應該是簡單的和幾乎自動的。如果該申請說明了適當的最低資本以及管理層沒有嚴重的犯罪記錄,就應該視為將在規定的時間(例如60天)內被批準,除非是發證當局出立了書面的拒絕意見。這樣會加快批準過程,但是仍使發證當局面臨如何應對嚴重存疑的申請的問題。
* 長期收集的數據會給予發證當局以個人經驗,使他們熟悉租賃業務。監督當局通曉它所監督的行業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一旦監督當局對租賃有了經驗,則在后來的日子里,審慎性的標準可以制定,積極的監督可以開始。但即使到了那個時候,還會遇到當地出現的特殊問題需要我們去面對。如果該行業發展得很順利,沒有任何違規或嚴重問題,那就根本無須開始積極的監督。如果有問題,那么,積極的監督也可以作到對癥下藥。
* 可以有一種對受預算制約的政府資源的要求最低和簡易的發證程序和簡單的報告制度。
* 租賃公司可以盡量早地而不是推遲地開始業務。
* 除非是確實真的有了問題,否則租賃公司將不會受到政府的干預。沒有管制上的束縛可以使它們集中全力來發展一種對該國來說是全新的業務。
* 沒有管制上的束縛可以使租賃公司更靈活和更有效地同擁有低成本資金優勢的銀行競爭。
* 許可證的頒發不應僅限于銀行或銀行的分支機構企業。通常,在許多國家,銀行并非是租賃的創新者。獨立的租賃公司則往往是這個市場的創造者。它們把它發展到如此方便的程度,以至更為傳統和保守的銀行經理們也接受了。
入世后,中央方針已經十分明確,凡是對外開放的一律對內開放。融資租賃業已經對非金融機構的外資租賃公司開放,對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開放不應存在繼續拖延的理由。銀監會也明確表示只負責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也明確表示,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和內資租賃公司按統一稅負繳納營業稅。具體的財稅政策已經走在市場準入的前面。
內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操作層面的政策環境沒有問題,只是該文件下發之后,因部委合并,批準內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事情被耽擱下來。由于內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準入規定的空白。使得內資租賃公司即使做了融資租賃業務也沒有辦法享受到國家的稅收政策,內資租賃公司處于極其不平等的競爭地位,嚴重影響了內資租賃業的開展。
在新經濟發展過程中,不論對生產、制造還是流通、服務領域里的企業,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已成為提升企業競爭力的核心要素。企業固定資產的大小已不是重要的衡量標準。在國際會計準則的推動下,設備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創造價值的觀念深入企業。在工業發達國家租賃業得到快速發展。網絡經濟的發展更為租賃業的全球化、區域化、網絡化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信息設備、飛機、船舶、運輸車輛、醫療設備、工程機械等大型專業租賃公司已成為全球或區域性的資產管理和服務公司。在2000年全球500強中出現的多種經營財務公司以及很多跨國公司都把租賃業務作為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重要措施。
中國要成為世界設備制造中心,設備流通和配置模式也必須現代化,積極發展制造商附屬或以制造商為依托的設備租賃公司是完善我國現代租賃體系建設當務之急。具體建議如下:
* 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內資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市場準入和管理辦法。允許成立以設備制造廠家獨資或控股的專業租賃公司。鼓勵流通企業和各類投資機構組建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政府經濟管理和監管部門只需要對租賃公司在從事租賃促銷和租賃經營中的資金籌措和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檢查。非金融機構的內資租賃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從事除融資租賃業務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 積極整合和重組現有的各種設備出租服務公司。以區域或行業的設備出租公司的大企業為龍頭,通過并購重組、股權置換等方式,把企業規模做大。完善法人治理機制,降低租賃物件購置成本,實現連鎖、配送、統一管理。
* 以區域或行業組建設備出租服務交易市場,租賃在線和有形市場結合,搭建綜合服務平臺,重點解決支付信用瓶頸。探討市場與銀行合作,聯合發租賃信用卡、完善票據抵押、抵押品評估、擔保、拍賣等防范風險的措施。
(二)多渠道解決租賃機構的資金來源
1、盡快制定金融租賃公司進入同業拆借和發行金融租賃債券
融資租賃是以設備為載體的融資方式,其融資活動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著更緊密的內在聯系,資金不易被挪用。特別是一些經營性基礎設施租賃項目與傳統的信貸債權不同,是有經營資產支持的具有穩定現金流收益的項目。發行金融租賃債券,可以吸引保險、社保等各種市場機構的資金,解決租賃公司中長期資金來源,支持民航、船舶運輸、電訊、鐵路、城市交通、醫療、發電、供電、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建設,減少財政和國有資本的投入。
租賃業務中靈活的租金支付方式是租賃業務的優勢,但如果沒有同業拆借市場中短期資金的支持,租賃公司很難做到租金收入與償還貸款的支出相匹配租賃業務的特點得不到發揮,只能成為銀行信貸業務的簡單延伸。
2、租賃業對銀行間接開放,允許銀行投資金融租賃公司,促進銀租合作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分業經營和監管,合資租賃公司除了租賃業務以外,不能從事其它金融業務,金融租賃公司雖然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但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向銀行借款,在目前仍然是租賃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
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時候,銀行就是國家財政的出納,銀行承擔了全社會各種類型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產貸款。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銀行商業化改革提到日程上來,F在商業銀行的資產中,70%是老百姓的存款。銀行的資產必須要保證對公眾負責,要有一個合理的信貸資產結構,保證資產的流動性,不能過多地從事長期信貸業務。另一方面,企業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會計制度日益規范,企業要上市,要追求股東回報和資產負債比率的合理性,要避免設備的陳舊風險,想要有一種在資產負債表表內不反映,表外披露的融資,銀行就解決不了,F在,有相當一部分銀行已經認識到與租賃業合作,是銀行資金新的投放方式。租賃業成為拉動銀行和社會投資的重要渠道。
外資銀行通過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事實上在國內已經間接介入了租賃業。應當允許銀行投資金融租賃公司,使金融租賃公司成為銀行信貸資源的配置渠道,滿足客戶的租賃需求。在有關規定未出臺之前,鼓勵銀行了解租賃業務的特點,積極與各類租賃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關系,銀組合作,優勢互補,促進銀行信貸業務、中介業務和租賃業務共同發展。
3、鼓勵開展委托租賃和租賃創新,促進租賃與信托的合作,
隨著國內各類投資機構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委托租賃資金、租賃信托計劃也勢必成為合資租賃公司按投資人意愿開展租賃業務的重要資金來源。積極開展租賃與信托的合作,使租賃業發揮拉動社會投資功能的重要方式。對促進租賃債權證券化,應收債權融資市場的發展,加快租賃資產的流動,多渠道解決租賃公司資金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近年來,國際上圍繞加速資金流動和維護金融安全為目標的金融產品不斷創新,投融資領域里的專業化分工和合作不斷加強。我國也鼓勵通過金融創新,建立各種金融業之間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租賃公司在資金籌措過程中如何設計出使投資人或出資人、出租人、承租人、供應商等相關當事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多贏的籌資模式,也是能否籌資成功的關鍵。杠桿租賃、風險租賃、收取或有租金的項目融資租賃等業務方式,都含有籌資模式的創新。
(三)明確和完善租賃稅制
所得稅主要調整行業贏利和個人收入水平。流轉稅主要影響行業的運行成本。稅收輕重主要表現在稅基寬窄和稅率高低上。租賃業提供給企業的既是一種設備融資,又是一種服務貿易,所得稅政策、設備的折舊政策、設備交易和服務貿易中的流轉稅政策都會對租賃業在經濟運行中多種功能的發揮、租賃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入世在即,我國租賃業正面臨新的挑戰知發展機遇,比較中外稅收政策對租賃業發展產生的影響,調整和規范我國與租賃業有關的稅收政策,對我國租賃業的健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1、我國生產企業的設備折舊政策死板,租賃資產折舊政策不明確,所得稅的實際稅賦較高。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租賃業的發展。
科學合理的所得稅有利于各類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國的所得稅稅率33%,在國際上屬于中間水平,但實際所得稅的稅賦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產的稅前折舊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導致實際稅賦偏重,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歐美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允許企業對設備采取加速折舊,折舊比率最高不得超過3倍余額法。具體的折舊方法由企業自主選擇確定。我國有關財稅部門近年來也制訂了一些鼓勵企業加速折舊的政策,但稅務部門又要求要企業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企業不能自主實施,使這一政策不能被企業有效利用。企業在經濟效益好的時候不能通過加速折舊盡快收回設備投資,是導致企業"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業不能持續發展和企業財務陽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世界著名租賃專家阿曼伯博士認為,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和財政補貼三種積極的財政政策中,加速折舊是拉動設備投資的最有效的措施。租賃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是企業進行技改和設備投資的重要渠道。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工業發達國家一般都采取了誰對設備資本化誰可以加速提取折舊的規定。美國稅務部門則按誰承擔租賃資產的殘值風險,誰提取折舊的原則、對租賃資產制訂出加速折舊的抵扣規定。大大促進了租賃業的發展、充分發揮了租賃業在促進設備投資、和對設備實行社會化和專業化管理方面的功能。
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和租賃業務中的租賃性質的分類做出了明確規定: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規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章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2000年5月16日頒布)
“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三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工字[1996]41號,第四條第三款。1996年4月7日頒布)。
從上述部門規章中,可以看出在所得稅扣除的會計處理中,從租金支出的經濟實質對租賃業務進行了不同分類。其分類標準與會計準則相近。因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是規范企業成本、明確企業稅前利潤的納稅規則。應稅所得原則上應以會計稅前利潤為基礎。
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稅前提取折舊,仍需報總局批準。加速折舊的方法還不能成為我國企業普遍自主采用的財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稅前扣除辦法》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中折舊稅前提取和租金稅前列支的規定,為企業采用租賃方式取得設備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環境。
但由于內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對設備加速折舊未做明確。
財政部頒布了租賃會計準則,明確在經營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對同類資產可以按相同的折舊方法提取折舊。隨著企業對租賃業務的不同需求,符合會計和稅務經營租賃規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舊,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主要為承租人提供的是融資服務。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需求選擇的。出租人在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交易服務時,實際上進行的是以租賃物為載體的債權投資。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條件符合會計和稅收對融資租賃的規定,出租人實際上是不承擔租賃物的余值風險的。出租人按類似信貸債權做會計和稅務處理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出租人為了滿足承租人的需求,將融資租賃合同的交易條件設計的符合會計和稅收的經營租賃的規定,在租期內,出租人要對租賃資產提取折舊,除主張租金額現值最高不超過設備購置成本90%的租金債權之外,出租人還要承擔至少相當余設備購置成本10%以上的租賃物的余值風險。
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在租期內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內折舊的提取。由于租賃物是承租人選擇的,租賃期期滿,出租人要承擔租賃物余值的處置損溢,很可能要列支財產損失。如果租期內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舊繳納所得稅,會造成出租人的實際收益與實際應稅額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內稅前贏利,租賃到期稅前虧損的提前納稅的不合理情況。
2000年國家有關部門又頒布了購買國產設備,設備價款的4O%,可以在當年新增所得稅中抵免。這一政策有利于鼓勵企業和拉動社會資金對設備的投資,但對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業務和出租人在經營租賃業務中如何實施,稅務部門同樣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利于企業通過租賃方式購置設備或取得設備的使用權。影響了租賃業務功能的發揮和租賃業的發展。
2、我國現行營業稅影響租賃業的發展和國內租賃公司的競爭力
美國和日本對設備的購置征收的流轉稅消售稅,稅率為5%--10%。繳稅義務人是設備的實際購買人。
在歐盟國家實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稅,稅率為10%--20%。由設備的實際購買人繳納。
我國購置租賃物實際內涵增值稅17%,是生產型增值稅,設備出售的銷項稅,抵扣原材料進項稅后,其出廠價格實際內涵增值稅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賃物購買環節,我國租賃業務中的設備實際購買人的稅賦比國外企業(不論是實行銷售稅還是實行完全抵扣型增值稅的國家)要高2%--6%。
2000年財稅部門為鼓勵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頒布了可以退增值稅的規定,減輕了企業購置設備的稅務負擔,提升了了國產設備的競爭力。但沒有明確企業采取租賃方式購置或租賃公司購置國產設備用于開展租賃業務是否使用此規定。
國外實行銷售稅的國家一般沒有針對服務貿易的營業稅,只有一些數額不大的定額費用。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對服務貿易的別是金融服務一般增收勞務稅,稅率在凈收益的2%以下。納稅義務人是提供服務的企業。
2003年初,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我國稅務部門頒布的營業稅目對租賃業務做出了融資租賃和租賃業的兩種界定。即: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國稅發[1993]149號文《營業稅稅目注釋》三、金融保險業(一)金融(2)]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國稅發[1993]149號文《營業稅稅目注釋》七、服務業(六)租賃業]
顯然,營業稅把租賃業務界定為融資租賃和租賃業的區分標準,與《合同法》中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界定區分標準十分類似。而不是依據會計準則的五條標準,從租賃交易的經濟實質出發,把租賃業務區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只要租賃業務的交易形式符合營業稅目對融資租賃的界定標準,該業務就按融資租賃的納稅規定納稅。
不重復納稅是流轉稅的一個基本原則,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使融資服務,類似“雇傭購買”,這種交易形式下的經營租賃業務與設備的短期出租明顯不同,大多為中長期的經營租賃業務,如果與傳統出租服務一樣,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稅的不完全抵扣,租賃物的購買和租賃環節,顯然有重復部分。無疑大大提高了這類最受企業歡迎,最具活力的租賃方式的運營成本。
應當說,我國目前的營業稅政策,已經為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交易形式下,但交易條件符合會計規則中經營租賃規定的租賃業務提供了很好的發展空間。但由于這種融資租賃交易形式的經營租賃在我國的業務實踐中剛剛起步,稅務實踐更加缺乏。在實際的納稅活動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很可能在對稅目定義的理解、具體業務適用稅目的界定會產生歧義。需要租賃業界和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取得共識。
出售回租業務是企業將現有資產變現籌措資金的最便捷的方式。在國外均視為一種融資交易,其"出售"環節不被視為實質性的銷售而征收相應的流轉稅,出售所得超出賬面價值部分,做遞延資產處理。我國稅務部門對此種交易方式如何征流轉稅因尚無明確的規定,稅務實踐中各地做法不統一,出售回租業務中出現向承租人和出租人重復征收營業稅、所得稅的現象,加大了企業采用出售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的交易成本。
3、明確和完善稅收政策,促進租賃業發展的建議
很顯然,把影響租賃業務運營的主要稅賦與國外進行比較,我國租賃業的稅賦顯然重很多,影響了國產設備租賃業的開展,特別是經營租賃業務的營業稅嚴重影響對拉動設備投資有重要作用的中長期經營租賃業務的開展。影響了我國境內租賃公司與境外租賃公司在經營租賃業務中的競爭力。為改變這種租賃稅制不明確、不完善的狀況,結合我國目前的會計和稅務規定,特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提出如下解決建議:
* 建議財稅部門,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法,調整我國的設備折舊政策,由企業按有關折舊規定,自主決定選擇加速折舊方法,應盡快明確租賃資產的折舊提取、租賃設備購置的投資抵免所得稅的主體適用為“誰資本化誰適用”的原則。
* 對租賃公司為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和利用國產大型設備開展的經營租賃業務,以及購買國產設備從事出口租賃,可以退增值稅,并免征租賃公司的營業稅。
* 對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國產設備,或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置設備開展經營租賃業務,承租人或出租人應可退增值稅。
* 對出售回租業務(包括房產)的"出售"環節應不視為實質性的銷售,免征收各種相應的流轉稅。對進口監管期內的設備需報監管海關備案。
* 對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在汽車登記證中做備案登記,促進汽車租賃業務的開展。
從長遠角度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理順行業管理機制。實行分類審批,歸口管理,資源共享。
由于租賃公司的機構性質不同,經營范圍不同,資金來源不同、風險控制的重點和方法也不相同。按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做出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實行不同的監管和管理規定由各自的主管機構審批和監管是合理的。但從對租賃市場的統一管理和風險控制角度考慮,租賃公司的應該有一個行業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可以是銀監會、也可以是商務部或者財政部、發改委。不論誰管,主要目的都應是促進租賃業發展,防范經營風險,培育統一規范的租賃市場,特別是租賃行業應當實現與銀行業的客戶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和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都已先后成立了行業協會組織,北京、上海市、廣東、浙江都已成立了地方的租賃協會。在適當時機,成立全國性的設備租賃行業協會,無疑是行業管理的發展趨勢。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二)積極推動租賃資產證券化進程和有條件的租賃公司在境內外上市融資。
(三)加強對現代租賃業的理論與實踐的研究,編寫院校租賃專業課的教材,開辦租賃專業課
(四)建立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認證和培訓制度,建立注冊租賃師考評認證制度
(五)建立租賃合同登記制度,與銀行的企業及個人信用體系互聯建立租賃信用體系
三、促進租賃業發展,落實國家的宏觀產業政策
(一)融資租賃業最適合發展的領域
從國外的租賃實踐和承租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設備特點來分,服務運營商和所其經營需設備是金融租賃業最適合發展的主要領域。如:
* 具有網絡和線路特許特點的民航、船舶運輸、鐵路運輸、城市及公路交通所需的各種交通工具和設施。
* 具有機構性質特許的金融、保險、證券、郵政、無線通訊等行業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 具有區域壟斷性質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電訊、有線傳媒等行業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 具有相當經營規模的超市、連鎖、等現代流通企業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 具有優質旅游景點資源和設施的旅游企業所需的交通工具和旅游設施。
* 具有高技術和專業技能支持的醫療服務所需的大型醫療設備。
上述行業最容易接受“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創造價值”的理念,都是直接面對消費者,都有穩定可靠的現金流收入。對這些行業的項目評估更接近投行的理念,即:以項目的未來現金流為評估基礎,以風險和收益是否對稱為核心。租賃物也多為為通用可移動設備。
銀租合作支持直接面對消費者的服務運營商的設備購置,銀行可以通過開立還租專戶和代收代扣業務,有效擴大存款業務,增加中間業務收益。
(二)金融租賃公司要服務于設備制造商的設備銷售
據浙江金融租賃公司赴美考察了解,美國租賃項目的80%是由設備供應商提供的。租賃促銷的功能十分明顯。
金融租賃公司與制造廠商合作,租賃公司作為獨立的融資載體,為客戶提供融資和不同類型的租賃服務,不僅制造商的貨款可以及時回流,還可以擴大市場銷售,增加利潤。租賃公司在合作中,可以獲取租賃的利差收益,也可以獲取貿易收益,參與制造商的利潤分配。租賃公司還可以借助廠商的信用和對設備的處置能力,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和對租賃資產的風險控制能力。
工業發達國家的設備租賃已占到設備流通額的15—33%,我國僅占1%左右,外國租賃專家把租賃行業又稱為設備裝備業(設備資源配置業),提出租賃裝備世界。我國企業的設備目前還主要是信貸和投資的傳統方式來裝備。中國要成為世界的設備制造中心,也應大力發展租賃業,支持租賃出口。設備是中國制造,設備流通也要靠中國的租賃業來裝備國內外客戶。
(三)推進銀租合作。支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購置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可以最短在3年內提取折舊,根據現行的會計和稅收規定,不僅可以避免設備陳舊風險,還可以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相當于實現稅前還租。銀租合作,可以發揮銀行資金和客戶資源的優勢,解決租賃公司的資金和客戶來源,同時有利于企業充分利用財稅政策,增強還款能力。
如果企業采用經營租賃方式取得設備使用權,租金可以稅前列支,企業還可以通過靈活的租金支付方案,做到收入支出相匹配,租賃資產和負債不在負債表內反映,實現表外融資。銀行資金通過租賃公司介入了經營租賃業務,可以更好地為客戶提供不同地設備融資方案,使企業保持合理的資產負債和財務結構,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企業采用出售回租,可以將現有資產變現,解決投資資金金或流動資金,改善企業現金流量。如果是經營性出售回租,變現資金用于還貸,還可以調整企業負債比例,保留銀行信貸額度。出售回租有利于企業實現滾動發展。
(四)租賃與信托、基金、保險等投資機構合作,支持大型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地建設和政府采購。
經營性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穩定地的現金流或未來可靠的財政預算和補貼的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可以自己出一部分資金或由各種投資機構的一部分資金作為投資杠桿,拉動銀行或社會資金購置項目或政府所需的設備,采用經營租賃的方式租賃給使用單位。租賃公司或投資機構可以通過收取租金收取設備購置成本的大絕部分和設備余值的處置收益的同時,還獲得了設備的資產折舊,取得節約稅收的好處,并可以通過減少租金的方式把好處轉移各承租人。
這種利用杠桿經營租賃的方式配置應稅資源和扣稅資源的機制,實際上是采用企業還運作的模式,實現優勢企業和投資機構的資金和應稅資源向基礎設施項目和政府采購轉移支付,比通過稅收手段實現資金和應稅資源的轉移支付效果要提高很多倍。有利于減少財政和國有資金的一次性投入,有利于加快公共財政的建設,有利于吸引社會投資支持基礎設施和政府等公共事業的建設,加快全面小康社會的建設。
我國的海外投資活動,也應當充分利用國內外的租賃機構的負債資源和投資所在國的稅收政策,采取租賃方式進行海外投資,平衡國際貿易收支。
(五)提高金融租賃公司的專業化程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
租賃公司如果僅僅做簡單融資租賃,其業務實質仍然是以信用合同為基礎的傳統信貸業務的延伸服務,市場生存和發展空間很有限。在同樣不太健全的信用環境情況下,租賃公司與商業銀行一樣,很難具備承擔對中小企業開展租賃業務可能面臨的信用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加強與設備廠商的戰略合作,并在不斷擴大市場規模的同時,提高自己的專業化程度,形成對租賃資產風險控制和資產價值再生的能力。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就意味著風險控制和支持中小企業的能力的增強。
政府、銀行應當鼓勵各類非金融機構的廠商租賃公司的發展,金融租賃公司可以與這些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租賃公司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專業化的廠商租賃公司可以利用金融租賃公司的高負債能力。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利用廠商租賃公司對資產風險的控制及處置的能力。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廠商租賃公司為承租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增強廠商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購置能力,廠商租賃公司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直接為中小企業開展轉租賃、經營租賃、短期出租服務、二手設備的租賃服務和銷售。支持中小企業,帶動就業。
為了發揮租賃在上述領域里的功能和作用,國家對符合宏觀產業政策的租賃項目要給予政策支持。
* 要盡快批準和允許各類租賃公司的組建,壯大租賃行業的交易主體。
* 要明確租賃購置要與其它購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出租人在經營租賃業務中可以享受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同等的折舊政策和稅收優惠。
* 對租賃公司開展的中小企業和職工再就業項目的租賃業務,財政給予適當貼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擔保的支持。
* 銀監會應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行支持重點項目建設的設備租賃金融債券,鼓勵租賃公司把優質租賃資產通過信托疾患變現,拉動各類投資機構和社會資金解決租賃公司的中長期資金來源。
從業務規模、經營主體的數量和類型和市場認知程度來看,我國租賃業還處于一個起步發展,市場亟待開發的階段。(韓國的租賃公司有20多家,96年的業務額曾經達到120億美元,相當于我國目前業務額的10倍還多,美國租賃公司經過兼并整合還有2000多家。每年業務額近3000億美,還不包括個人汽車租賃和不動產租賃。)
從業界對租賃的理解、租賃模式的創新來看,雖然水平參差不齊,多數租賃公司仍然以簡單租賃為主,但國外各種類型的租賃模式和經營理念在國內都有一些成功的案例。這正是后發國家會經常出現一些的后發先至現象。
從租賃的政策環境來看,我國的租賃政策環境已經得到明顯改善,特別是租賃合同立法和租賃的會計準則已經和世界接軌,處于比較先進的水平。但租賃的稅收政策,特別是租賃資產的折舊政策仍然十分不明確,大大落后于工業發達國家。
從租賃的監管制度來看,對銀行投資租賃公司和對內資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準入制度落后與市場需求,制約了租賃組織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從租賃業的專業隊伍核對租賃業的理論研究來看,雖然經過2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支為數不多的專業隊伍,但遠遠不能適應可能迎來的租賃大發展的形式,租賃的專業理論研究隊伍更是少的可憐。
政策改善,市場巨大,差距不小,重任在肩。
差距就是機遇,就是市場,就是巨大的發展空間。
我相信在銀監會的領導和支持下金融租賃公司的類型也會由現在的單一類型向多元化發展,銀行所屬的租賃公司可能不久就會出現,銀租合作和成為銀行業和租賃業的共識。要發展廠商控股的專業化的金融租賃公司,提高財務投資型的獨立機構的租賃公司的專業化程度,組建幾個投資機構類的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一定可以成為租賃行業的主導力量,租賃產業鏈中的龍頭。
同樣可以相信,在商務部、財稅部門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各種類型的非金融機構租賃公司也一定會得到快速發展。根據國外的經驗,以廠商租賃公司為主體的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是租賃行業中的主體,是租賃產業鏈條中,促進設備流通和進行資產風險控制的中堅力量。
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促進和規范租賃交易、鼓勵租賃創新。5年內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交易額應該至少達到600億人民幣。如果2年內金融租賃公司的數量可以達到40家,注冊資金就至少有200億,第五年各公司資產規模平均達到注冊資金的8倍,總規模就可以達到1600億,當年的交易額就可以實現600億的目標。
要加強租賃公司的風險控制,規范租賃交易。要建立租賃合同的登記和行業統計制度,要形成與銀行業的信用平臺資源共享的暢通渠道。
要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與銀行、信托、財務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共同進行合作模式和產品組合、產品銷售模式的創新。實現資金資源和客戶資源共享。經營優勢的互補。要盡快制定并實行租賃公司進入同業拆借、發行金融債券的實施規則,解決租賃公司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加快租賃資產的流轉,優化租賃公司的資產結構,增強租賃公司的經營實力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特別是控制資產風險。
我相信3-5年后租賃業可能成為最具有吸引力的行業,在業務的發展實踐中一定會形成至少6000的專業隊伍。形成100名左右的專家培訓隊伍。會有更多的業內、院校、研究機構的專家加強對租賃的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出版一批高質量的租賃專著和幾個高水平的全國性的租賃刊物。全國租賃行業協會一定會成立,真正成為租賃企業與監管機構之間的橋梁,為企業服務,反映企業呼聲,貫徹監管意圖,實行行業自律。
中國融資租賃業“幾經風雨,必見彩虹!”“蓄之即久,其發必速!”“商機無限,前途光明!”
加入吧,有志之士!
努力吧,租賃同仁!
分享到: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