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2015-01-05 11:39:32 來源: 評論:0 點擊: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確立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將從承租人作為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的租賃形式。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須為在境外已合法注冊并已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經濟組織。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從業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完善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培育核心競爭力。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等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能產生收益權的真實租賃物為載體,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同業拆借等金融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要對收取的承租人的保證金進行嚴格管理,不應將資金用于主營業務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應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如果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相對獨立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
第二十條 在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企業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所有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融資租賃企業要重點關注承租人是否存在一物多融行為。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3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三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鏈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308/20130800261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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