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1-05 11:39:49 來源: 評論:0 點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近年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快速發展,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服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成為有效利用國內外資金、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載體和平臺。為加強對各地審批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工作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當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2010年6月以后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強信息統計與后續核查。各地應按照商務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在每年6月30日之前(2013年度為8月15日之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上一年的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具體格式見附件1)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匯總報送商務部(外資司)。
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租賃委)具體負責報送材料的收集、核對和匯總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日期前報送的,應及時告知租賃委。
三、商務部網站(外資司子站“結果公開”欄目)將公布已按要求報送材料的企業名單。未在商務部網站公示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各地不得為其辦理后續變更手續。
四、對在上一會計年度內未開展實質性融資租賃業務、年檢不合格以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各地應責令其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商務部(外資司)。
五、各地在審批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時,要切實履行外商投資租賃業行業主管和外資主管部門職責,參照《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準入審批指引》(見附件2)開展工作,加強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后續管理,指導企業積極穩妥地開展各項業務。
六、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活動;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同業拆借、股權投資等業務。
七、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向商務部(外資司)反映。
外資司聯系人:孟醒 電話:010-65197893
傳真:010-65197322
租賃委聯系人:劉開利 電話:010-85226254
傳真:010-85226283
電郵:lkaili@clba.org.cn
商務部辦公廳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情況統計表
( _____年度)
單位:萬元
公司名稱:
項目 |
數量 |
金額 |
本期新簽融資租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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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直接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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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回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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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余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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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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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資租賃業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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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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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實現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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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稅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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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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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融資租賃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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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交通運輸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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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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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機械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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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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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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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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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現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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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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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股東逾期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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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上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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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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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股東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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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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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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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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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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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債直接登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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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轉貸登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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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準入審批指引
一、申報條件
(一)關于投資者資格:
1.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須為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應資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冊并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
2.投資各方應向審批機關提供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顯示資不抵債的不符合申請資格。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3.存續未滿一年的投資者暫不具備申報條件。符合條件的外方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
(二)關于從業人員任職資格:
1.《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述“專業人員”指具備履職所需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工程技術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有良好的從業記錄的人員。
2.“高級管理人員”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主管、財務主管、風險控制主管以及運營主管。
3.“具有相應專業資質”指具備其分管業務領域專業知識并且取得本行業主管機構或權威機構頒發的相關執業證照,一般具備本科以上學歷。
4.“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指三年以上融資租賃公司或相關金融機構的管理經驗。
二、申報材料
(一)對新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申請,應注意審查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涵蓋了擬設公司的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開展業務的行業和領域、組織管理架構、效益分析以及風險控制能力分析等主要內容。
(二)對已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增資申請,應注意核查原注冊資本是否已全部到位,并要求公司對運營及已開展業務情況、增資資金具體用途等進行如實說明。
(三)同一投資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內設立兩家以上融資租賃公司,須提供已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須按期到位)、業務情況說明。新設公司的業務領域應與已設公司有明顯區別。
三、審核要點
(一)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須注明“融資租賃”字樣,名稱及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賃”字樣。
(二)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與租賃交易相關的擔保業務,但不得為主營業務,且企業名稱中不得有“擔保”字樣。
(三)應要求境外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人的背景信息,嚴格審查其境外資產情況。
(四)合營合同/章程無需規定“投資總額”,批復文件及批準證書中也無“投資總額”項;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五)外商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
(六)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外方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在實繳投資額未達到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前,外方投資者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七)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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