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的通知
2015-01-05 09:57:58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接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加強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數據報送的質量,根據我行最近頒布實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全科目上報”金融統計制度》,我行制定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F印發給你們,有關說明如下:
一、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內將本指標執行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比例,由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根據本指標體系確定。
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標對轄區內所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進行考核,并以此為基礎,按照總行規定的金融監管報告統一格式撰寫金融監管報告。
三、對于資產質量指標,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提出逐年壓縮比例。新發生的不良資產,力爭當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中已取消了存款業務,因此,不再向人民銀行交法定存款準備金。但是,對于以前已經辦理信托存款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必須進行清理和規范,在清理結束前,繼續按原有規定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數據資料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全科目上報’統計指標”報送,具體報送辦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與金融機構統計指標歸屬關系對照表》,總行將于近期發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頒布的有關規定中,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考核指標,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
一、監控指標
1.資本充足率(〉=10%)
計算公式:資本總額/風險資產總額×100%
資本總額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附屬資本=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壞賬準備。
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存拆放商業銀行款項×90%-存拆放其他金融機構款項×75%+(擔保+票據承兌+其他或有負債)×50%。
2.流動性比例(〉=80%)
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合計/流動負債合計×100%
流動資產合計和流動負債合計指資產負債表中數據。
3.拆入資金比例(〈=100%)
計算公式:拆入資金/注冊(實收)資本×100%
拆入資金指財務公司從金融機構拆入的短期資金。
4.委托貸款、投資比例(〈=100%)
計算公式:(委托貸款+委托投資)/委托存款×100%
5.長期負債比例(〉=50%)
計算公式:(長期存款+長期債券+其他長期負債)/總負債×100%
長期負債指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負債。
6.對集團外負債比例(〈=50%)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拆入資金余額+外匯借款)/總負債×100%
7.長期投資比例(〈=30%)
計算公式:長期投資余額/資本總額×100%
長期投資不包括長期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投資。
8.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最大比例(〈=50%)
計算公式: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資本金×100%
9.自有固定資產比例(〈=20%)
計算公式:固定資產凈值/資本總額×100%
10.消費信貸比例(〈=70%)
計算公式:消費信貸總額/對應產品銷售合同總額×100%
買方信貸比例(〈=70%)
計算公式:買方信貸總額/對應產品銷售合同總額×100%
融資租賃比例(〈=70%)
計算公式:(融資租賃標的物銷售合同總額-租賃保證金)/對應融資租賃標的物銷售合同總額×100%
11.資產質量指標
(1)逾期貸款率(〈=8%)
計算公式:逾期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逾期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呆滯貸款率(〈=5%)
計算公式:呆滯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及銀發〔2000〕303號文規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滿一年及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
營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3)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瀕臨倒閉(不含呆賬貸款)。
(3)呆賬貸款率(〈=2%)
計算公式:呆賬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19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及銀發〔2000〕303號文件規定,(1)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5)呆滯貸款中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成員單位商業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之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并按上述規定分類。
本指標中貸款范圍包括貼現,不包括委托貸款。
二、監測指標
1.對單一債務人的最大融資比例
計算公式:對單一債務人的最大融資額(貸款+融資租賃)/資本總額×100%
本指標中貸款范圍包括貼現,不包括委托貸款和委托融資租賃。
2.表外業務比例
計算公式:(擔保+票據承兌)/資本總額×100%
3.到期不能支付的債務(萬元)
4.發行債券比例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資本總額×100%
5.盈利性指標
(1)資本金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實收資本×100%
(2)資本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100%
(3)資產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季平均資產總額×100%
季平均資產總額是取表內資產年初余額和報告期內各季度資產余額的算術平均數。
6.產品銷售信貸比例
計算公式:(買方信貸余額+消費信貸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7.融資租賃比例
計算公式:融資租賃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8.用于技術改造的比例
計算公式:用于技術改造的資金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附件2 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
一、監控指標
1.資本充足率(〉=10%)
計算公式:資本總額/風險資產總額×100%
資本總額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附屬資本=貸款(租賃)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壞賬準備。
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委托租賃-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存拆放商業銀行款項×90%-存拆放其他金融機構款項×75%+(擔保+其他或有負債)×50%。
2.租賃資產比例(〉=60%)
計算公式:租賃資產余額/總資產×100%
租賃資產包括直接租賃、回租、委托租賃、轉租賃、經營性租賃資產。
3.拆入資金比例(〈=100%)
計算公式:拆入資金/資本總額×100%
拆入資金指金融租賃公司從金融機構拆入的短期資金。
4.資產分散性比例(〈=15%)
計算公式:對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資余額(融資租賃+貸款)/資本總額×100%
5.長期投資比例(〈=30%)
計算公式:長期投資余額/資本總額×100%
長期投資不包括長期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投資。
6.擔保比例(〈=200%)
計算公式:擔保/資本總額×100%
7.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比例(〈=60%)
計算公式: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貸款對應的承租人租賃合同金額×100%
8.委托租賃比例(〈=100%)
計算公式:委托租賃余額/委托租賃資金余額×100%
9.資產質量指標
(1)逾期租賃比例(〈=8%)
計算公式:(逾期租賃+逾期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逾期租賃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現困難,未能在租賃合同約定到期按期償付的租金總額(不含呆滯租賃和呆賬租賃)。
逾期貸款系指按財政部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呆滯租賃比例(〈=5%)
計算公式:(呆滯租賃+呆滯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呆滯租賃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賃合同約定到期償付租金的時間已超過一年、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承租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承租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租賃標的物已停止使用,承租人已名存實亡;(3)承租人的經營活
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瀕臨倒閉的承租人所欠的應收租賃款總額(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債權)扣除租賃標的物可變現價值(或標的物凈值)和租賃保證金后的余額(不含呆賬租賃)。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及銀發〔2000〕303號文規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滿一年及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
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3)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頻臨倒閉(不含呆賬貸款)。
(3)呆賬租賃率(〈=2%)
計算公式:(呆賬租賃+呆賬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呆賬租賃系指參照財政部〔199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規定,(1)承租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租金;(2)承租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租金;(3)承租人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租金,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租金;(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逾期租金。符合上述條件的承租人所欠的應收租賃款總額(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債權)扣除租賃標的物可變現價值(或標的物
凈值)和租賃保證金后的余額。
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19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及銀發〔2000〕303號文件規定,(1)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5)呆滯貸款中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本指標中租賃和貸款范圍不包括委托租賃和委托貸款。
二、監測指標
1.到期不能支付的債務(萬元)
2.發行債券比例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資本總額×100%
3.盈利性指標
(1)資本金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實收資本×100%
(2)資本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100%
(3)資產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季平均資產總額×100%
季平均資產總額是取表內資產年初余額和報告期內各季度末余額的算術平均數。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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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數據報送的質量,根據我行最近頒布實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全科目上報”金融統計制度》,我行制定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F印發給你們,有關說明如下:
一、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內將本指標執行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考核比例,由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根據本指標體系確定。
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標對轄區內所監管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進行考核,并以此為基礎,按照總行規定的金融監管報告統一格式撰寫金融監管報告。
三、對于資產質量指標,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不良資產的具體情況,提出逐年壓縮比例。新發生的不良資產,力爭當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中已取消了存款業務,因此,不再向人民銀行交法定存款準備金。但是,對于以前已經辦理信托存款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必須進行清理和規范,在清理結束前,繼續按原有規定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數據資料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全科目上報’統計指標”報送,具體報送辦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與金融機構統計指標歸屬關系對照表》,總行將于近期發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頒布的有關規定中,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考核指標,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
一、監控指標
1.資本充足率(〉=10%)
計算公式:資本總額/風險資產總額×100%
資本總額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附屬資本=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壞賬準備。
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存拆放商業銀行款項×90%-存拆放其他金融機構款項×75%+(擔保+票據承兌+其他或有負債)×50%。
2.流動性比例(〉=80%)
計算公式:流動資產合計/流動負債合計×100%
流動資產合計和流動負債合計指資產負債表中數據。
3.拆入資金比例(〈=100%)
計算公式:拆入資金/注冊(實收)資本×100%
拆入資金指財務公司從金融機構拆入的短期資金。
4.委托貸款、投資比例(〈=100%)
計算公式:(委托貸款+委托投資)/委托存款×100%
5.長期負債比例(〉=50%)
計算公式:(長期存款+長期債券+其他長期負債)/總負債×100%
長期負債指期限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負債。
6.對集團外負債比例(〈=50%)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拆入資金余額+外匯借款)/總負債×100%
7.長期投資比例(〈=30%)
計算公式:長期投資余額/資本總額×100%
長期投資不包括長期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投資。
8.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最大比例(〈=50%)
計算公式:對單一企業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資本金×100%
9.自有固定資產比例(〈=20%)
計算公式:固定資產凈值/資本總額×100%
10.消費信貸比例(〈=70%)
計算公式:消費信貸總額/對應產品銷售合同總額×100%
買方信貸比例(〈=70%)
計算公式:買方信貸總額/對應產品銷售合同總額×100%
融資租賃比例(〈=70%)
計算公式:(融資租賃標的物銷售合同總額-租賃保證金)/對應融資租賃標的物銷售合同總額×100%
11.資產質量指標
(1)逾期貸款率(〈=8%)
計算公式:逾期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逾期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呆滯貸款率(〈=5%)
計算公式:呆滯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及銀發〔2000〕303號文規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滿一年及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
營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3)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瀕臨倒閉(不含呆賬貸款)。
(3)呆賬貸款率(〈=2%)
計算公式:呆賬貸款余額/貸款余額×100%
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19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及銀發〔2000〕303號文件規定,(1)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5)呆滯貸款中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成員單位商業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之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并按上述規定分類。
本指標中貸款范圍包括貼現,不包括委托貸款。
二、監測指標
1.對單一債務人的最大融資比例
計算公式:對單一債務人的最大融資額(貸款+融資租賃)/資本總額×100%
本指標中貸款范圍包括貼現,不包括委托貸款和委托融資租賃。
2.表外業務比例
計算公式:(擔保+票據承兌)/資本總額×100%
3.到期不能支付的債務(萬元)
4.發行債券比例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資本總額×100%
5.盈利性指標
(1)資本金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實收資本×100%
(2)資本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100%
(3)資產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季平均資產總額×100%
季平均資產總額是取表內資產年初余額和報告期內各季度資產余額的算術平均數。
6.產品銷售信貸比例
計算公式:(買方信貸余額+消費信貸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7.融資租賃比例
計算公式:融資租賃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8.用于技術改造的比例
計算公式:用于技術改造的資金余額/(短期貸款+貼現+中長期貸款+融資租賃)×100%
附件2 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及填報說明
一、監控指標
1.資本充足率(〉=10%)
計算公式:資本總額/風險資產總額×100%
資本總額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
附屬資本=貸款(租賃)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壞賬準備。
風險資產總額=總資產-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委托租賃-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存拆放商業銀行款項×90%-存拆放其他金融機構款項×75%+(擔保+其他或有負債)×50%。
2.租賃資產比例(〉=60%)
計算公式:租賃資產余額/總資產×100%
租賃資產包括直接租賃、回租、委托租賃、轉租賃、經營性租賃資產。
3.拆入資金比例(〈=100%)
計算公式:拆入資金/資本總額×100%
拆入資金指金融租賃公司從金融機構拆入的短期資金。
4.資產分散性比例(〈=15%)
計算公式:對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資余額(融資租賃+貸款)/資本總額×100%
5.長期投資比例(〈=30%)
計算公式:長期投資余額/資本總額×100%
長期投資不包括長期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投資。
6.擔保比例(〈=200%)
計算公式:擔保/資本總額×100%
7.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比例(〈=60%)
計算公式: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貸款對應的承租人租賃合同金額×100%
8.委托租賃比例(〈=100%)
計算公式:委托租賃余額/委托租賃資金余額×100%
9.資產質量指標
(1)逾期租賃比例(〈=8%)
計算公式:(逾期租賃+逾期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逾期租賃系指承租人支付出現困難,未能在租賃合同約定到期按期償付的租金總額(不含呆滯租賃和呆賬租賃)。
逾期貸款系指按財政部商字〔1998〕302號文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呆滯租賃比例(〈=5%)
計算公式:(呆滯租賃+呆滯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呆滯租賃系指首次未能在租賃合同約定到期償付租金的時間已超過一年、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承租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承租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租賃標的物已停止使用,承租人已名存實亡;(3)承租人的經營活
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瀕臨倒閉的承租人所欠的應收租賃款總額(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債權)扣除租賃標的物可變現價值(或標的物凈值)和租賃保證金后的余額(不含呆賬租賃)。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財商字〔1998〕302號文及銀發〔2000〕303號文規定,逾期(含展期一次后到期)滿一年及超過一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逾期雖不滿一年但(1)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2)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
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3)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并頻臨倒閉(不含呆賬貸款)。
(3)呆賬租賃率(〈=2%)
計算公式:(呆賬租賃+呆賬貸款)余額/(應收租賃款余額+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
呆賬租賃系指參照財政部〔199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規定,(1)承租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租金;(2)承租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租金;(3)承租人
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全部租金,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租金;(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逾期租金。符合上述條件的承租人所欠的應收租賃款總額(含已到期和未到期債權)扣除租賃標的物可變現價值(或標的物
凈值)和租賃保證金后的余額。
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19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及銀發〔2000〕303號文件規定,(1)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
,未能還清的貸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5)呆滯貸款中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
本指標中租賃和貸款范圍不包括委托租賃和委托貸款。
二、監測指標
1.到期不能支付的債務(萬元)
2.發行債券比例
計算公式:發行債券余額/資本總額×100%
3.盈利性指標
(1)資本金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實收資本×100%
(2)資本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100%
(3)資產收益率
計算公式:稅前利潤總額/季平均資產總額×100%
季平均資產總額是取表內資產年初余額和報告期內各季度末余額的算術平均數。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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