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飛機售后回租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2015-01-05 10:16:28 來源: 評論:0 點擊:
國稅函[2003]212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飛機售后回租業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3]2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公司)于1990年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日本公司(SOUTHERN CHINA SNTAIR-CRAFT公司)租賃了4架飛機,到2000年租賃期滿后,南航公司需一次性向日本公司支付飛機殘值93222270.88美元。為了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南航公司采取飛機售后回租的方式,重新租賃這4架飛機,即先將這4架飛機購買后,再出售給3家美國租賃公司,用所取得的收入支付日本公司的飛機殘值,再向該3家美國公司回租上述4架飛機。關于南航公司申請對其支付的上述4架售后回租飛機的租金,按融資租賃方式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考慮到上述4架飛機售后回租的租賃期較長(均超過84個月),租賃期滿后,飛機的使用壽命接近結束,根據《財政部關于外商從我國所得的利息有關減免稅的暫行規定》((83)財稅字第348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50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意對南航公司融資租賃上述4架飛機所支付的租金,就扣除設備價款(指再出售給3家美國租賃公司的價款)和不高于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的利息后的余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上一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下一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公告
分享到: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