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有關規定
2015-01-05 10:27:57 來源: 評論:0 點擊: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免稅業務在符合國際慣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前提下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加強國家對免稅業務的集中統一管理,增強參與國際AA
第六條 免稅商品的經營范圍,嚴格限于海關核定的種類和品種。
第七條 免稅商品的銷售對象,限定為已辦妥離境手續,即將登機、上船、乘車前往他國及出境國際交通工具上的國際旅客,駐華外交官和國際海員。
第八條 免稅商品的銷售區域為:
1、設立在出境的口岸機場、港口、車站的海關隔離區內;
2、國際交通工具上;
3、市內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 設立出境口岸免稅品分公司、免稅店和外交人員免稅店,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從嚴掌握審批,各地海關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審批。
第十條 開辦市內免稅店,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繼續堅持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規定的國家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制定管理規定的“四統一”方針。
第十二條 各級海關應加強對從事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單位各種免稅商品的嚴格監管。
第十三條 免稅商品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牽頭統一對外談判、詢價、簽約;免稅商品憑統一制定的報關單,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指定的報關員報關提貨;免稅商品的運輸必須使用海關監管加封的運輸工具;免稅商品須儲存在海關核批的專門倉庫;免稅商店須定期將免稅商品的進口、銷售和結余的數量函告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四條 免稅商店須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企業;免稅商店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與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和當地海關實施計算機聯網。
第十五條 制定完善的免稅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機構,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條 建立完善的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對所有免稅店統一進行會計核算的管理體系,制定統一的內部會計報表制度。免稅商店必須接受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免稅商店必須根據政策規定,向國家如數繳納各種稅費和海關監管費。
第十八條 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營利潤。
第十九條 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必須以資產為紐帶,堅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方向,積極推進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加快企業規;、集團化、連鎖化經營步伐,增強參與國際免稅市場競爭能力。
第二十條 國家對免稅品經營單位實施一年一度的經營年審和會計專項年審,審查內容包括經營能力、經營資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行業財務制度情況等,對不符合年審要求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分別給予暫停供貨、停止供貨、停業整頓直至關閉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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