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融資租賃設備因匯率變動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可否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復函
2015-01-05 11:11:01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財政部
發布文號: 財工字[1989]278號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1989]財工138號文《關于融資租賃設備因匯率變動而多支付的人民幣可否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通過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由于國家匯率變動而多付或少付的租賃費,區別以下情況處理:屬于在設備安裝,調試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因國家匯率發生變化而應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租賃費,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屬于在設備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因國家匯率變化而需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則不再調整固定資產價值。
二、企業因國家匯率變動實際多支付人民幣租賃費的開支渠道,仍按財政部[85]財工字第29號文件規定處理。但對此文件中原允許“屬于租入成套生產線設備的項目,首先用該項設備提取的折舊基金和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等企業自有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用該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支付”租賃費的內容,要按照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體制進行調整。凡已實行經營承包制的企業,承包前規定應付的租賃費,可在不減少承包上交利潤的前提下,報請財政部門同意,繼續按上述規定內容執行;承包后發生的租賃費,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由企業從承包所得自行解決。
三、企業經國家批準利用各種外匯貸款、對外補償貿易,以及其它形式用外匯購建固定資產的,其因匯率變動而多付或少付人民幣可否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問題,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發布文號: 財工字[1989]278號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1989]財工138號文《關于融資租賃設備因匯率變動而多支付的人民幣可否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企業通過國際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由于國家匯率變動而多付或少付的租賃費,區別以下情況處理:屬于在設備安裝,調試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因國家匯率發生變化而應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租賃費,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屬于在設備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因國家匯率變化而需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則不再調整固定資產價值。
二、企業因國家匯率變動實際多支付人民幣租賃費的開支渠道,仍按財政部[85]財工字第29號文件規定處理。但對此文件中原允許“屬于租入成套生產線設備的項目,首先用該項設備提取的折舊基金和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基金等企業自有資金支付。不足部分,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用該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利潤支付”租賃費的內容,要按照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體制進行調整。凡已實行經營承包制的企業,承包前規定應付的租賃費,可在不減少承包上交利潤的前提下,報請財政部門同意,繼續按上述規定內容執行;承包后發生的租賃費,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由企業從承包所得自行解決。
三、企業經國家批準利用各種外匯貸款、對外補償貿易,以及其它形式用外匯購建固定資產的,其因匯率變動而多付或少付人民幣可否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問題,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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