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2015-01-20 17:32:36 來源: 評論:0 點擊:
工信廳聯企業﹝2014﹞65號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服務體系和融資環境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更多采取市場化方式,完善服務體系,改善融資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二、支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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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小企業集聚區創業環境。重點支持小企業集聚區運營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創業實施的原有廠房改擴建,服務場地和相應公用工程更新改造,服務機構軟硬件服務設備和設施購置等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小企業集聚區運營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減免租金服務,各類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政務代理、人才、倉儲物流、管理咨詢、融資咨詢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2.改善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提供服務的機構購置軟硬件設備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為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提供工業設計、產品研制、工程設計、生產線調試、產品檢驗檢測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3.改善信息服務與運行監測環境。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息服務機構購置和租用服務設備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信息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發布、信息查詢、數據共享、信息咨詢等服務,滿足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中小企業運行監測需要的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等相關信息的采集、問卷調查、數據分析和應用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4.改善培訓服務環境。重點支持培訓機構為提升中小企業培訓能力而實施教學設備購置、培訓場地改擴建的能力建設項目,以及培訓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員工崗前培訓、在崗員工技能培訓和管理者管理能力提升培訓等服務的業務獎勵項目。
5.推動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重點支持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開展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建設、社會化考核測評、資質評價和認證等工作。
6.鼓勵中小企業參展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下簡稱中博會)。重點支持我國境內及港澳臺中小企業參加2014年舉辦的第十一屆中博會。
(二)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重點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提升小微企業擔保服務水平和積極性,擴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探索創新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模式,著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支持方式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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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償資助。對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按照不超過2013年度項目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新征用土地費用不得納入項目申報范圍。
對第十一屆中博會給予補助,減免境內及港澳臺中小企業的參展費用。每個標準展位,展位費補助不超過3000元。補助標準展位數量不超過4000個。
2.業務獎勵。對服務機構業務補助項目,綜合考慮其服務中小企業數量、收費標準,客戶總體滿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過2013年度實際服務成本40%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政府購買服務。向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購買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服務,購買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項目申報單位可同時申請無償資助和業務獎勵兩種不同方式的支持。項目申報機構無償資助和業務獎勵合計最高支持資金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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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業務補助。對符合條件擔保機構在保的單戶1500(含)-500萬元、500(含)-100萬元、100萬元及以下,且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擔保業務,中東部和東北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1%、1.5%給予補助;西部地區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1.5%、2%給予補助。
對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一般責任保證業務,按照不超過2013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1%給予補助;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單戶企業1500(含)-500萬元和500萬元及以下比例風險分擔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25%和0.5%給予補助。
平均在保余額根據擔保(再擔保)貸款業務2013年實際在保天數按年折算。
2.增量業務獎勵。對擔保機構2013年單戶500萬元及以下,且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年平均在保余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或增長2.5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過3%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再擔保機構2013年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年平均在保余額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給予獎勵。
3.資本投入。對西部地區2012年和2013年新設或增資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省級財政出資額30%的比例給予資本投入支持,并委托地方出資單位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
4.代償補償。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設立代償補償資金賬戶,委托省級再擔保機構實行專戶管理,專項資金出資比例不超過60%。當省級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按照代償額50%以上的比例(含)給予補償時,代償補償資金按照不超過代償額30%的比例對擔保機構給予補償。該代償業務的追償所得,按照代償補償比例繳回代償補償資金賬戶。
5.創新獎勵。對積極探索創新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且推廣效用顯著的擔保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暫行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準備金管理,用于彌補代償損失。
四、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服務機構必須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申報的項目須符合本通知支持重點要求。
(一)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申報條件
1.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各類服務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于2012年1月1日以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報的提升服務能力建設和服務事項均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
。2)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主營業務突出,具有的設備和設施主要用于服務中小企業,無違法違規行為。有可持續的服務能力。
。3)具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場地和設施。其中:東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300萬元,西部地區服務機構資產不低于200萬元。
。4)具有開展相關服務的專業人才,2013年末從業人數應不低于10人。
。5)2013年簽訂合同并提供服務的中小企業客戶數量占其簽訂合同客戶量的70%以上。其中:東部地區服務機構2013年服務中小企業數量不低于50家,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40家,西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30家。
。6)對小微企業收費標準低于其他客戶和市場一般標準20%以上。
。7)2013年中小企業客戶滿意度不低于80%。
。8)東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投入不低于30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200萬元;東北和中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投入不低于20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150萬元;西部地區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不低于150萬元,業務獎勵項目服務成本不低于100萬元。
。9)當年服務機構申報項目未獲其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
2.為小微企業提供減免租金服務的,對小微企業租金減免比例須不低于40%。
3.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信息服務機構滿足條件1中的(5),或滿足2013年日均發布中小企業所需信息數量東部地區不低于200條,東北和中部地區不低于150條,西部地區應不低于100條;驖M足省級以上政府部門運行監測需要。
4.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培訓機構,須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1)主要開展員工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服務的,平均培訓課時不低于90課時;東部地區服務機構2013年培訓中小企業員工人數不低于1000人;東北老工業基地及中部地區服務機構不低于800人;西部地區不低于500人。
。2)主要開展管理者培訓的,2013年培訓中小企業管理者人數不低于300人,平均課時不低于120課時;以及符合條件的培訓活動。
5、中博會項目申報機構須按要求提供參展企業信息,并提供上一年度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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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業務補助、增量獎勵、創新獎勵等方式支持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報項目的擔保機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2012年1月1日前設立,運營須符合融資擔保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2)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3)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東北和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倍以上。
。4)擔保代償率不超過3%。
。5)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3%。
。6)收取客戶保證金比例平均不超過3%。
。7)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業務信息。
。8)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2.申請業務補助、增量獎勵等方式支持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2012年1月1日前設立。
。3)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4)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1%。
。6)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再擔保業務信息。
。7)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3.申請資本投入方式支持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須滿足下列條件:
。1)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再擔保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
。2)擔保機構近兩年每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再擔保機構近兩年每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其中70%以上用于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新設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除外)。
。3)省級財政出資額或增資額,占此次出資總額或增資總額的50%以上。
4.申請代償補償方式支持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受托管理的省級再擔保機構需滿足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申報條件第2項中所列條件,且再擔保業績突出。
。2)代償補償資金總規模不低于5億元,其中地方出資不低于2億元,且在三年內到位。
。3)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業務管理、責任認定、風險分擔制度和機制。
。4)閑置資金可用于購買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其他規定用途,不得用于創業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5)受托管理的省級再擔保機構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得超過1%。
五、項目申報事項
。ㄒ唬╉椖可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公開組織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以及符合項目儲備要求的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向注冊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供項目申報資料。
同時,使用用戶名和密碼(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可使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 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網址:www.sme.gov.cn),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
。ǘ╉椖繉徍。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強協作配合,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組織項目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審核意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保存項目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原始資料備查。
。ㄈ╉椖繑盗。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數不超過8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項目數不超過40個。
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項目數不超過5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改善融資環境項目數不超過25個。
。ㄋ模╉椖可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公示后上報,于2014年5月20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匯總表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將項目申報資料(1份)作為附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項目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暫行辦法》執行,后續將會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出臺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有關規定。
六、聯系方式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 話:010-68205314 68205316
財政部
電 話:010-68551954
企業司廉政信息反饋電話及郵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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