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01-05 10:31:39 來源: 評論:0 點擊: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07]3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企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政策,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定向使用、科學監管的原則,體現資金的引導性、鼓勵性和補償性功能。
第五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點,組織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下達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ㄒ唬┲行∑髽I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鼓勵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和實施再擔保業務,發展和完善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事項。
。ǘ┲行∑髽I服務體系建設項目。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培訓、信用、信息、法律等服務,對其在服務中所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ㄈ┲行∑髽I專業化發展、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開拓市場、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等方面的項目,以及都市工業型、社區服務型和農產品加工等都市服務型中小企業項目。
。ㄋ模┲行∑髽I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
。ㄎ澹┓龀种行∑髽I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方式。
中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建設的項目,一般采取給予貸款貼息方式;中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建設的項目,一般采取給予無償資助方式。
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髽I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ǘ┙洕б媲闆r良好或發展趨勢良好;
。ㄈ┴攧展芾碇贫冉∪;
。ㄋ模┦胤ń洜I,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ㄎ澹⿻嬓庞煤图{稅信用良好。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谖沂幸婪ㄔO立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開展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
。ǘ┦煜液臀沂写龠M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ㄈ┚哂袕氖轮行∑髽I服務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ㄋ模┚哂泄潭ǖ墓ぷ鲌鏊,并有與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相應的設施和場地;
。ㄎ澹┚邆浣∪呢攧展芾碇贫。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應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ㄈ藞陶崭北緩陀〖罢鲁虖陀〖;
。ǘ┥a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ㄈ┙洉嫀熓聞账鶎徲嫷纳弦荒甓葧媹蟊砗蛯徲媹蟾鎻陀〖;
。ㄋ模╉椖靠尚行匝芯繄蟾鎻陀〖;
。ㄎ澹┬枰峁┑钠渌牧。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及章程復印件;
。ǘ橹行∑髽I提供服務項目的申請及具體安排情況;
。ㄈ橹行∑髽I提供服務所需費用測算情況;
。ㄋ模┬枰峁┑钠渌牧。
第十二條 凡符合專項資金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均可提出申請。市屬企業通過所屬集團(控股)公司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申報;其他企業向其注冊地所在區縣(包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下同)的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提出申請,區縣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后,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申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均可向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申報,申報材料同時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后,聘請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意見下達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專項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以無償資助方式撥付的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以貸款貼息方式撥付的專項資金,沖減財務費用。
第十五條 建立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報告制度。收到財政撥款的中小企業(不含市屬企業),應在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建設期內的每年1月和7月,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區縣的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效益;在項目完成后的1個月內,應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和預計完成日期。市屬企業應參照上述要求向所屬集團(控股)公司報送情況。
集團(控股)公司、區縣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對通過其進行申報的專項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應當進行年度總結,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報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和市財政局。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總體情況進行總結,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報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在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和市財政局進行專項檢查時,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 對虛報、冒領、騙取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專項資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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