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融資機構向天津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的通知
2015-01-05 11:24:32 來源: 評論:0 點擊:
天 津 市 財 政 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天津市商務委員會
關于落實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
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當前促進經濟發展的25條措施>的通知》(津黨辦發〔2012〕10號)、市政府《關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12〕4號)的有關精神,為落實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融資機構范圍。在我市注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
二、獎勵標準。從2012年起3年內,對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含票據貼現),以及提供的融資租賃額、保理額、融資的保險額,由市財政按當年年末余額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給予獎勵,每增加1億元獎勵30萬元。若上年末余額低于2011年末余額,則按超過2011年末余額計算增加額。
三、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小型微型企業。
四、申報、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融資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按要求填寫《財政獎勵申請表》及受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報送下列受理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租賃公司報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銀監局;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報送市金融辦;融資租賃公司報送市商務委;財產保險公司報送天津保監局。過期不申報,視同放棄。
(二)受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于5月底前對增加額進行審核認定。
(三)融資機構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撥款文件后,應及時到市財政局辦理《其他單位賬戶存根》手續,市財政局據此撥付獎勵資金。
五、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天津市商務委員會
關于落實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
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當前促進經濟發展的25條措施>的通知》(津黨辦發〔2012〕10號)、市政府《關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津政發〔2012〕4號)的有關精神,為落實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融資機構范圍。在我市注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
二、獎勵標準。從2012年起3年內,對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本外幣貸款(含票據貼現),以及提供的融資租賃額、保理額、融資的保險額,由市財政按當年年末余額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給予獎勵,每增加1億元獎勵30萬元。若上年末余額低于2011年末余額,則按超過2011年末余額計算增加額。
三、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小型微型企業。
四、申報、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融資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按要求填寫《財政獎勵申請表》及受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報送下列受理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租賃公司報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銀監局;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報送市金融辦;融資租賃公司報送市商務委;財產保險公司報送天津保監局。過期不申報,視同放棄。
(二)受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于5月底前對增加額進行審核認定。
(三)融資機構收到市財政局下達的撥款文件后,應及時到市財政局辦理《其他單位賬戶存根》手續,市財政局據此撥付獎勵資金。
五、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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