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促進融資租賃企業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2015-01-05 11:32:33 來源: 評論:0 點擊:
浦東新區促進融資租賃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注冊地和稅管地均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企業。
第三條《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1點所稱一次性落戶補貼,具體是按企業注冊資本規模給予如下補貼(單位:人民幣),并按實際到位資本情況進行分期兌付,享受落戶補貼的最低到位資本為1億元。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5億元’給予500萬元;注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給予1000萬元;注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1點所稱增資補貼’指根據增資規模,按新引進融資租賃企業的條件和補貼標準,扣除企業已享受過的一次性補貼,補足與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不足部分。享受第三條、第四條補貼的機構,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第五條《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3點所稱購房補貼,是指按購房房價給予1.5%補貼。
第六條人才補貼,按《辦法》第三條第(五)款落實,具體是指:
(一)對新引進注冊資本達到10億元或增資規模10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的高管人員,給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補貼20萬元;
(二)對到位資本金1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高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骨干人員,經綜合考核評定’給予一定人才補貼。
第七條所稱高管人員,指在企業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監事長(督察長)職務的人員。
所稱管理人員,指在企業擔任高管職務以下、部門副職以上的人員°所稱專業骨干人員,指除上述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外,擁有三年以上(含三年)從業經驗的企業在職正式員工。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辦法》規定人才補貼的各類人員總數,不超過上年年末該企業正式員工的50%。
第八條《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2點所稱一定補貼是指:
(一)對新弓|進的到位資本金10億元以下的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三年內按年給予一定貼。
(二)對新引進的到位資本金10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五年內按年給予重點補貼。
(三)對現有的到位增資額10億元(含)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新增貢獻程度,五年內按年給予重點補貼。
第九條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航運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通過航運租賃業務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單筆業務不重復享受補貼,該項補貼的最高限額為500萬元。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企業當年累計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總額應不少于5000萬元。
第十條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照合同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同金額1%,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單一合同不重復享受補貼,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
第十一條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登記費1000%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200萬元。
第十二條對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在上海綜合保稅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的飛機和船舶租賃項目子公司’按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五年內按年給予重點補貼。
第十三條本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涉及的各類單項補貼,于次年統一受理。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和浦東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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