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市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實施意見
2015-01-20 10:18:23 來源: 評論:0 點擊:
為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范和促進上海市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業務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二)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順應國內外市場需求,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
(三)堅持風險可控,積極穩妥,穩步有序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
二、開辦業務主體
上海市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包括在試驗區內注冊成立和試驗區外、上海市內注冊成立的支付機構,上海市以外地區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分公司(以下簡稱“支付機構”)。
上海市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支付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分公司須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進行備案。
三、開辦業務條件
(一)支付業務許可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
(二)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三)有支持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互聯網支付業務技術等基礎設施;
(四)有針對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
(五)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來,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最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備案材料
符合開辦業務條件的地付機構須在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日起7天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處理流程;
(四)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包括支付、技術、反洗錢等方面;
(五)與備付金銀行的業務合作協議;
(六)材料起初性申明。
五、開業業務內容
支付機構可依托互聯網,為境內外收付款人之間,基于非自由貿易賬戶的真實交易需要轉移人民幣資金提供支付服務,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務為雙向支付,包括境內對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對境內的支付,不得軋差支付。
支付機構不得為以下交易活動或業務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支付服務:
(一)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務;
(二)不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貨物、服務貿易;
(三)貨物貿易項正是不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
(四)被人民幣銀行等六部委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
(五)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標的不具有市場普遍認可對價的商品,以及其他定價機制不清晰、存在風險隱患的無形商品;
(六)資本項目下的交易;
(七)可能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外匯管理局規章制度明確禁止行為及未予許可項目。
六、備付金管理
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客戶備付金管理須遵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相關客戶備付金監管要求執行。
支付機構應通過增設業務種類等方式,對境內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進行有效識別,并按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有關要求報送信息。
七、風險管理
(一)支付機構向備付金銀行申請辦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前,須與備付金銀行簽訂《關于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支付機構應在規定的客戶備付金賬戶體系內獨立開立跨境人民幣專用賬戶,資金獨立使用,不以各種形式占用、挪用客戶資金。
2、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和執行身份識別制度,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并留存完整的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備查。
3、支付機構應對大額 、拆分等可疑交易建立監測模型,并將相關商戶或客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其辦理業務。
4、支付機構應與各付金銀行約定包含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的交易明細清單內容,并及時提交給備付金銀行,備付金銀行應審核交易明細清單的合規性、完整性。
5、備付金銀行為支付機構辦理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6、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明確差錯和爭議處理、糾紛和事故處置方法,明確客戶權前邊保障措施、風險及責任承擔,明確協議終止,違約責任等。
(二)支付機構須通過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等進行業務真實性檢查,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
(三)支付機構須根據交易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交易類型,準確標識交易信息并完整發送,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同時保存完整的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備查。
(四)支付機構須建立健全和執行身份識別制度,支付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落實實名制和商戶準入核查制度,檢查特約商戶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內容、服務條款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了解商戶經營背影、經營狀況、資信等。支付機構要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五)支付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限額管理的規定。
(六)對存在大額、可疑交易的商戶或客戶,支付機構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其辦理業務。
(七)備付金銀行為支付機構辦理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要求將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報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八)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制度。一經發現支付機構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總體原則
(一)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二)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順應國內外市場需求,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
(三)堅持風險可控,積極穩妥,穩步有序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
二、開辦業務主體
上海市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包括在試驗區內注冊成立和試驗區外、上海市內注冊成立的支付機構,上海市以外地區注冊成立并有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的分公司(以下簡稱“支付機構”)。
上海市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支付機構在試驗區內設立分公司須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進行備案。
三、開辦業務條件
(一)支付業務許可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
(二)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三)有支持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互聯網支付業務技術等基礎設施;
(四)有針對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具體制度和措施;
(五)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來,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較強,最近兩年未發生嚴重違規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備案材料
符合開辦業務條件的地付機構須在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日起7天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處理流程;
(四)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包括支付、技術、反洗錢等方面;
(五)與備付金銀行的業務合作協議;
(六)材料起初性申明。
五、開業業務內容
支付機構可依托互聯網,為境內外收付款人之間,基于非自由貿易賬戶的真實交易需要轉移人民幣資金提供支付服務,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務為雙向支付,包括境內對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對境內的支付,不得軋差支付。
支付機構不得為以下交易活動或業務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幣支付服務:
(一)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務;
(二)不符合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貨物、服務貿易;
(三)貨物貿易項正是不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
(四)被人民幣銀行等六部委列入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
(五)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標的不具有市場普遍認可對價的商品,以及其他定價機制不清晰、存在風險隱患的無形商品;
(六)資本項目下的交易;
(七)可能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外匯管理局規章制度明確禁止行為及未予許可項目。
六、備付金管理
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客戶備付金管理須遵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相關客戶備付金監管要求執行。
支付機構應通過增設業務種類等方式,對境內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進行有效識別,并按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有關要求報送信息。
七、風險管理
(一)支付機構向備付金銀行申請辦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前,須與備付金銀行簽訂《關于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合作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支付機構應在規定的客戶備付金賬戶體系內獨立開立跨境人民幣專用賬戶,資金獨立使用,不以各種形式占用、挪用客戶資金。
2、支付機構應建立健全和執行身份識別制度,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并留存完整的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備查。
3、支付機構應對大額 、拆分等可疑交易建立監測模型,并將相關商戶或客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其辦理業務。
4、支付機構應與各付金銀行約定包含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的交易明細清單內容,并及時提交給備付金銀行,備付金銀行應審核交易明細清單的合規性、完整性。
5、備付金銀行為支付機構辦理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6、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明確差錯和爭議處理、糾紛和事故處置方法,明確客戶權前邊保障措施、風險及責任承擔,明確協議終止,違約責任等。
(二)支付機構須通過所掌握的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等進行業務真實性檢查,不得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
(三)支付機構須根據交易的真實場景,正確選用交易類型,準確標識交易信息并完整發送,確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同時保存完整的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備查。
(四)支付機構須建立健全和執行身份識別制度,支付機構發展特約商戶要落實實名制和商戶準入核查制度,檢查特約商戶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內容、服務條款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了解商戶經營背影、經營狀況、資信等。支付機構要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五)支付機構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限額管理的規定。
(六)對存在大額、可疑交易的商戶或客戶,支付機構應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異常交易的,支付機構應停止為其辦理業務。
(七)備付金銀行為支付機構辦理完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之后,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要求將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報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八)支付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制度。一經發現支付機構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上?偛(上海分行)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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