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2015-01-05 11:47:25 來源: 評論:0 點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內政發〔2013〕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24日
內蒙古自治區加快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為進一步加大對服務業的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服務業發展提速、比重提高、結構提升,特作出如下規定:
一、凡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入的服務業領域,全部向外資、民間資本開放,并實行內外資企業同等待遇。各類投資者可以采用獨資、合資、合作、合伙等方式,從事服務業經營。
二、除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專項審批項目外,各類服務業企業登記注冊時,一律不得設置前置許可審批事項。
三、組建服務業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擁有3個以上控股公司,合并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可予以辦理集團登記。
四、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執行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
五、對設在我區的鼓勵類服務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鼓勵類服務業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
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服務業項目,該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利用改造的廢棄土地開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服務業項目,從使用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自治區地稅部門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確定。
七、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可利用的傳統院落、傳統商業街和歷史文化保護街區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轉型興辦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商務服務、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旅游等新興服務業,凡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定的,原產權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保持不變,5年內不對劃撥土地的經營行為征收年地租。若發生出讓行為,則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
八、統籌使用自治區扶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資金,逐年增加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規模,到2015年不低于2億元。創新服務業政府投資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九、從2013年開始,各盟市每年營業稅比上年增收部分,自治區按照現行轉移支付辦法返還給盟市,由盟市統籌安排用于支持服務業發展。
十、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總部和地區總部以及全國100強企業總部,或者其研發中心、銷售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由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自治區本土100強企業新建3萬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發、銷售、采購、結算的總部大廈,建成運營后由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一、對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和自治區著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的服務業企業,由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和自治區服務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由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二、對工業企業分離后新設立的服務業企業,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和土地資源,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經批準可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三、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四、經自治區認定的服務業集聚區,執行工業園區用地價格;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地稅部門批準可予以減免。
十五、對新引進和設立的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托等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消費信貸、第三方支付、典當、小額貸款等非金融機構,地方各級政府通過安排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十六、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對區內外旅行社開展的旅游包機業務,地方各級政府通過安排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對從事以農家樂、牧戶游為主題的旅游項目,免收自治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七、對獲得國家3A級以上和國家標準化試點的自治區重點物流企業,爭取列入國家試點物流企業名單,并享受相應的營業稅優惠政策。
十八、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跨區域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經審批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十九、從事研發設計、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信息技術、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生物技術等的高技術服務企業和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地方標準制修訂的服務業企業,經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十、經自治區民政部門認定,功能設施達到自治區級示范標準的社會力量新辦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由自治區財政按照每張床位(30平方米含公共設施)給予6000元的一次性補助,并給予每張床位每月300元的運營經費補貼。對教育部門批準社會力量新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予免稅。對新辦從事物業服務及家庭保潔、衛生保健、養老扶助、病人看護、家務管理、嬰幼兒看護等的家庭服務企業,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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