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屋經營性租賃管理辦法
2015-01-05 10:26:34 來源: 評論:0 點擊:
。1995年12月2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46號令發布,經2002年4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0號令《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經2004年3月22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39號令《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再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加強房屋租賃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鞍山市城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地下建筑)以非國家定價租金標準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以合作、承包、租賃攤床(商亭)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行為,以及房屋使用人將房屋以上述方式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協調一致、互利有償的原則。
依法議定, 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鞍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土地、工商、稅務、物價、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五條 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使用權證件、無產權糾紛、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均可出租。臨時房出租需有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
房屋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0年, 逾期需繼續租賃的,須辦理延期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一個月內, 共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七條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須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書證件:
。ㄒ唬斗课菟袡嘧C》、《土地使用證》、租賃雙方單位或個人的身份證件及租賃契約或者合同;
。ǘ┩獾卦诎吧饺藛T租房,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居住證》。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出租:
。ㄒ唬┪匆婪ㄈ〉梅课菟袡嘧C的;
。ǘ┊a權有爭議的;
。ㄈ┕灿蟹课菸慈〉闷渌灿腥送獾;
。ㄋ模┮训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ㄎ澹⿲龠`章建筑的;
。┙浄慨a管理部門簽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ㄆ撸┓、法規禁止的。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租賃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斒氯说男彰蛎Q及地址;
。ǘ┓课葑湮恢、面積、裝修及設施情況;
。ㄈ┓课萦猛、租賃期限;
。ㄋ模┳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ㄎ澹┓课菥S修責任;
。┺D租的約定;
。ㄆ撸┳兏徒獬贤臈l件;
。ò耍┻`約責任;
。ň牛┊斒氯思s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凶馊死梅课葸M行非法活動的;
。ǘ┏凶馊诉`反合同約定改變房屋用途的;
。ㄈ┏凶馊宋唇洺鲎馊送廪D租、轉借房屋的;
。ㄋ模┏凶馊宋窗春贤s定按期繳納租金延期超過三個月的;
。ㄎ澹┏鲎馊嘶蛘叱凶馊艘虿豢煽沽χ率棺赓U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
。┪窗春贤s定履行對其房屋正常維修的;
。ㄆ撸┮蚍课莶疬w不能履行合同的;
。ò耍┊斒氯藚f商一致的。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五)項規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認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三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變更、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共同對房屋設備進行檢查,雙方無異議后,簽署書面意見,并在15日之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轉 租
第十五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第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按本辦法規定訂立轉租租賃契約或者合同,轉租的租賃企業或者合同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期,并須重新辦理登記,領證等手續。
第十七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轉租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因轉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五章 租金管理與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的管理實行市場價格和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租金的標準,根據地區、環境及營業性質等因素確定。市場價租金低于評估租金的按評估租金繳納費用。
第二十條 房屋租賃交易手續費的收取按市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每年收繳一次,由租賃雙方平均承擔,列入財政第二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權,按下列標準處罰:
。ㄒ唬┪搭I取《房屋租賃許可證》擅自出租的,一經查出,除沒收出租全部非法所得之外,并對租賃雙方處以1,000—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封,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ǘ┎话匆幎ㄆ谙揶k理租賃手續,其違章租賃期間的房屋租金全部沒收,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交易手續費0.5%的滯納金。
。ㄈ┳赓U雙方弄虛作假隱瞞租價的,處以瞞價部分2倍罰款。
。ㄋ模┓课葑赓U當事人拒不提交與房屋租賃有關資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妨礙、阻撓房地產市場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房屋租賃管理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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