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配租實施方案
2015-01-05 11:24:48 來源: 評論:0 點擊: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葫蘆島市政府令第14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以滿足城鎮中低收入、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的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實現“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標。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科學有序、公開透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住建委副主任閆慶賀擔任,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區民政等部門組成。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參與監督。
三、配租原則
1、區域化配租原則
本次配租僅面向申請龍港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家庭,符合條件的家庭只限在本批次所提供房源中挑選房屋。
2、搖號原則
本次公共租賃住房符合配租標準的家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具體房源。
3、輪候原則
搖號未能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輪候至下一批次。
4、“六公開、一監督”的原則
此次配租過程堅持“六公開、一監督”原則,搖號過程接受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等監督,搖號結果和配租的戶型、數量、地點等相關信息通過葫蘆島住房保障網、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房源情況
配 租房 源共計70套,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山城露園”小區(詳情見附表)。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配租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非本市戶籍的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葫蘆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需提供暫住證);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無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配租的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三年內就業;
2、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本市城鎮暫住證,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個人);
3、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 租房 租金;
5、無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公 租房 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公租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重疊。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請人為單身的需年滿18周歲,并向審核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應證明、新就業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明、非本市戶口提供暫住證);
3、中低收入申請家庭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家庭需提供勞動聘用合同、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擔保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產權登記單位出具的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及直系親屬住房情況證明;
5、相關單位出具的資產證明;
6、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街道、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后,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
2、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與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部門或單位建立聯審機制,對申請家庭的住房、資產和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保障家庭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聯審部門如實提供材料。
3、審批合格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在市住房保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內,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舉報,如有異議的家庭,需要再次核實其材料真實性,經查實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進入搖號程序。
七、配租方法
1、申請家庭審批合格后,確認該家庭已獲得選房權,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數據庫,同時申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該家庭搖號時的唯一有效標識。
2、選房采用搖號方式,每次按房源順序在屏幕上顯示一戶房源,標明面積、戶型、樓層等相關信息,由電腦隨機在數據庫中抽取一名申請人與房源匹配。經現場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后,當場宣布選配結果,該選配結果即時生效(未到場的家庭,在工作人員宣布結果后即視為選配結果生效)。如放棄所配 租房 源,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任何形式的配租。
3、在配租結果公布后的7個工作日內,已獲得房源的家庭到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辦理入住手續,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
八、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賃住房屬公有產權,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
2、被保障的家庭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交納租金等各項費用;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公 租房 ,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相關費用;公租房限制裝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進行裝修的,在其騰退時應無條件退出,裝修不予補償。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二)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等構成,年度收取。租金標準按照建筑面積核定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三)退出
申請家庭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2、在承 租房 內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3、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的;
4、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的;
5、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6、拖欠租金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7、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承租標準的,其戶主或家庭成員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7日內主動向社區、街道、所在單位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告,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作出相應處理。已承租公租房家庭經查實屬欺騙等手段獲取公租房的,取消其承租資格,記入信譽檔案,終生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任何形式的保障。
一、指導思想
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和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以滿足城鎮中低收入、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的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實現“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標。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科學有序、公開透明,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住建委副主任閆慶賀擔任,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區民政等部門組成。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參與監督。
三、配租原則
1、區域化配租原則
本次配租僅面向申請龍港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家庭,符合條件的家庭只限在本批次所提供房源中挑選房屋。
2、搖號原則
本次公共租賃住房符合配租標準的家庭,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具體房源。
3、輪候原則
搖號未能獲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輪候至下一批次。
4、“六公開、一監督”的原則
此次配租過程堅持“六公開、一監督”原則,搖號過程接受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等監督,搖號結果和配租的戶型、數量、地點等相關信息通過葫蘆島住房保障網、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房源情況
配 租房 源共計70套,位于葫蘆島市龍港區“山城露園”小區(詳情見附表)。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配租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非本市戶籍的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葫蘆島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需提供暫住證);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資產核定不超過20萬元;
4、無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配租的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三年內就業;
2、外來務工人員須持有本市城鎮暫住證,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個人);
3、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4、收入穩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 租房 租金;
5、無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親屬在本市區內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審批程序
(一)申請
申請公 租房 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公租房保障,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重疊。符合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個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申請人為單身的需年滿18周歲,并向審核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葫蘆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2、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特殊人才和受表彰的需提供相應證明、新就業大學生提供畢業證明、非本市戶口提供暫住證);
3、中低收入申請家庭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外來務工及新就業大學生家庭需提供勞動聘用合同、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擔保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產權登記單位出具的申請家庭所有成員及直系親屬住房情況證明;
5、相關單位出具的資產證明;
6、相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
1、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街道、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后,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批;
2、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與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及街道部門或單位建立聯審機制,對申請家庭的住房、資產和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保障家庭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聯審部門如實提供材料。
3、審批合格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在市住房保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內,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舉報,如有異議的家庭,需要再次核實其材料真實性,經查實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進入搖號程序。
七、配租方法
1、申請家庭審批合格后,確認該家庭已獲得選房權,并將相關信息錄入數據庫,同時申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該家庭搖號時的唯一有效標識。
2、選房采用搖號方式,每次按房源順序在屏幕上顯示一戶房源,標明面積、戶型、樓層等相關信息,由電腦隨機在數據庫中抽取一名申請人與房源匹配。經現場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后,當場宣布選配結果,該選配結果即時生效(未到場的家庭,在工作人員宣布結果后即視為選配結果生效)。如放棄所配 租房 源,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任何形式的配租。
3、在配租結果公布后的7個工作日內,已獲得房源的家庭到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辦理入住手續,逾期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
八、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賃住房屬公有產權,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
2、被保障的家庭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交納租金等各項費用;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公 租房 ,不得改變住房的建筑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復或承擔修復相關費用;公租房限制裝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進行裝修的,在其騰退時應無條件退出,裝修不予補償。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
(二)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等構成,年度收取。租金標準按照建筑面積核定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三)退出
申請家庭出現下列任一情況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1、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
2、在承 租房 內從事經營或違法活動的;
3、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轉讓的;
4、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和使用性質的;
5、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6、拖欠租金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7、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因自身條件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承租標準的,其戶主或家庭成員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7日內主動向社區、街道、所在單位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告,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作出相應處理。已承租公租房家庭經查實屬欺騙等手段獲取公租房的,取消其承租資格,記入信譽檔案,終生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任何形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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