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5-01-05 11:08:24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漳政綜〔2012〕1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更好地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新就業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等問題,并逐步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2010〕87號)和福建省《關于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閩政〔2011〕1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是指薌城、龍文區所轄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域內的常住居民戶口。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以政府為主導,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套型住房面積和條件,以低于市場水平的優惠租賃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并對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民政局(區民政局)牽頭制定中等偏下收入(財產)家庭認定辦法,確定中等偏下家庭收入(財產)標準;就申請人的相關情況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核查車輛、戶籍、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報稅、完稅、社會保險繳納、銀行帳戶信息、股票信息、商業保險信息等;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
市規劃局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規劃的安排。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并落實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要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核查、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資金管理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醒、省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ǘ┴斦A算安排的資金;
。ㄈ┕沧赓U住房租金收入和營業用房、設施出租出售收入;
。ㄋ模┳》抗e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ㄎ澹⿲嶋H繳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提5%(具體比例可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3%)的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鐣璜I籌集的資金;
。ㄆ撸┙浭、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ò耍└黝惼髽I、單位投資或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
。ㄒ唬┱顿Y建設和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
。ǘ┡浣ǖ墓沧赓U住房。年度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危房)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后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ㄈ┙浭姓鷾实牟糠种惫芄;
。ㄋ模┮蛄庾》砍凶馊瞬辉俜狭庾》勘U蠗l件,由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
。ㄎ澹┰谑袌錾献赓U的住房;
。└慕ɑ蚋脑煲虍a業結構和城市結構調整而閑置的廠房、辦公用房等非居住用房;
。ㄆ撸┥鐣璜I的房屋。
第九條 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面向用工單位或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實施住房管理、出租、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生活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
經依法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建設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住房管理、出租、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所建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后,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市政府可以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開發建設。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國土部門應將套數、面積、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明確載入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到位。
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嚴禁將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用于或變相用于商品住房開發 。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對政府、企業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哂惺袇^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ǘ┑陀诠嫉闹械绕录彝ナ杖耄ㄘ敭a)標準(具體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ㄈo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未婚或離婚但婚生子女歸屬對方撫養的個人。
。ㄒ唬┠袧M30周歲、女滿28周歲以上,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
1、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收入(財產)標準(具體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3、無房戶或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
。ǘ┬戮蜆I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提供所在就業單位證明,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
1、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無房。
第十四條 “十二五”期間,力爭將有穩定職業并在市區居住一定年限的本。ㄊ校┩鈦韯展と藛T納入供應范圍。具體供應時間、條件等由市住建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當年新調入市、區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的無房個人或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標準限制。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市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輪候配租。
第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租賃租金。
第十七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領取申請登記表,提交以下有關材料及有效證明:
。ㄒ唬┕沧赓U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有就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并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無就業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ǘ┥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供核對。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
。ㄈ┥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就業單位的,由本人申報收入,并經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居委會證明;
。ㄋ模┥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資產情況材料;
。ㄎ澹┥暾埲思彝ガF住房狀況證明,由現住房所有人出具;如現住房為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或產權單位證明;證明材料須經現住房所在居委會證明;
。┥暾埲藭嬲\信承諾書;
。ㄆ撸┥暾埲藭媸跈鄷,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情況;
。ò耍⿲徍藱C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籍所在地和市區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市住房保障部門授權的其他單位。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盡快組織建立檔案,會同房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房改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公安部門應提供申請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民政部門提供相關銀行帳戶信息;證券監管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險監管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公示,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審核事項
。ㄒ唬┳》坷щy戶的認定。
1、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應合并計算面積;共有產權的,按共有產權人分享的面積確定。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的現有住房。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已轉讓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請。
。ǘ┥暾埣彝ブ械囊鸦樽优枭暾埖,應獨立提出申請。
。ㄈ┥暾埲顺凶庵惫芄炕騿挝还康,可以按規定申請,在申請時須承諾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前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并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前提交原住房產權或管理單位出具的已歸還原住房的證明;不能提交證明的,取消配租資格。
。ㄋ模┌捶扛恼咭猿杀緝r購買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確屬因重大疾病等重大變故,導致資金緊缺將房屋轉讓的家庭,在提交相應證明后,可按規定申請。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綜合考慮房屋建設成本、維護費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保障控制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50%的比例分類確定,具體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建局、市財政局按規定確定公布。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按年度進行調整,未作調整的,按原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住建局根據房源情況安排配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配租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在下一輪搖號之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情況無論是否變化,均應主動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未主動說明的,視同放棄申請。
第二十五條 領取配租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市住建局組織的選房,并與漳州市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處(以下簡稱直管處)簽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參加選房或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作廢后次日起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為三年。合同期內,租金標準按合同執行,不受政府租金調整影響。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享有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主動申請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按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財產)標準,不再符合條件的,待合同期滿,應當無條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管處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該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凶馊速徺I、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ǘ┺D租、轉借或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ㄈ└淖児沧赓U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ㄋ模┻B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
。ㄎ澹┩锨纷饨鹄塾3個月以上的;
。┰诠沧赓U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ㄆ撸┢渌`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應騰退住房而不騰退的,直管處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協同督促騰退。拒不騰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并可采取公告通報、將承租人納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直管處可將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給出租人。承租人所在單位有義務給予配合協助。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局和直管處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申請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退出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并定期在政府網站或媒體上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當組織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持有關證明,在承租家庭1名及以上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ǘ⿲`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人員、相關單位主要領導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代理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等業務。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暫行期為二年。
發布文號: 漳政綜〔2012〕1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更好地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新就業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等問題,并逐步改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2010〕87號)和福建省《關于進一步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意見》(閩政〔2011〕1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漳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是指薌城、龍文區所轄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域內的常住居民戶口。
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以政府為主導,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套型住房面積和條件,以低于市場水平的優惠租賃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門,并對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民政局(區民政局)牽頭制定中等偏下收入(財產)家庭認定辦法,確定中等偏下家庭收入(財產)標準;就申請人的相關情況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核查車輛、戶籍、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報稅、完稅、社會保險繳納、銀行帳戶信息、股票信息、商業保險信息等;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
市規劃局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規劃的安排。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并落實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要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核查、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資金管理和房源籌集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醒、省級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ǘ┴斦A算安排的資金;
。ㄈ┕沧赓U住房租金收入和營業用房、設施出租出售收入;
。ㄋ模┳》抗e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ㄎ澹⿲嶋H繳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計提5%(具體比例可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3%)的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鐣璜I籌集的資金;
。ㄆ撸┙浭、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ò耍└黝惼髽I、單位投資或參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
。ㄒ唬┱顿Y建設和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
。ǘ┡浣ǖ墓沧赓U住房。年度出讓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設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危房)改造項目,扣除拆遷安置房后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ㄈ┙浭姓鷾实牟糠种惫芄;
。ㄋ模┮蛄庾》砍凶馊瞬辉俜狭庾》勘U蠗l件,由廉租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
。ㄎ澹┰谑袌錾献赓U的住房;
。└慕ɑ蚋脑煲虍a業結構和城市結構調整而閑置的廠房、辦公用房等非居住用房;
。ㄆ撸┥鐣璜I的房屋。
第九條 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面向用工單位或就業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實施住房管理、出租、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的生活設施用地應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
經依法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建設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住房管理、出租、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所建住房納入當地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后,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統一調配,權屬不變。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市政府可以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開發建設。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市國土部門應將套數、面積、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明確載入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到位。
采取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
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嚴禁將公共租賃住房用地用于或變相用于商品住房開發 。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對政府、企業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哂惺袇^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ǘ┑陀诠嫉闹械绕录彝ナ杖耄ㄘ敭a)標準(具體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ㄈo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未婚或離婚但婚生子女歸屬對方撫養的個人。
。ㄒ唬┠袧M30周歲、女滿28周歲以上,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
1、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人口收入(財產)標準(具體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
3、無房戶或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
。ǘ┬戮蜆I的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提供所在就業單位證明,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
1、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無房。
第十四條 “十二五”期間,力爭將有穩定職業并在市區居住一定年限的本。ㄊ校┩鈦韯展と藛T納入供應范圍。具體供應時間、條件等由市住建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當年新調入市、區行政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的無房個人或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家庭收入標準限制。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市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輪候配租。
第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租賃租金。
第十七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領取申請登記表,提交以下有關材料及有效證明:
。ㄒ唬┕沧赓U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有就業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并經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無就業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簽署意見;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ǘ┥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復印件(原件供核對。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
。ㄈ┥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就業單位的,由本人申報收入,并經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居委會證明;
。ㄋ模┥暾埲思凹彝ジ鞒蓡T資產情況材料;
。ㄎ澹┥暾埲思彝ガF住房狀況證明,由現住房所有人出具;如現住房為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或產權單位證明;證明材料須經現住房所在居委會證明;
。┥暾埲藭嬲\信承諾書;
。ㄆ撸┥暾埲藭媸跈鄷,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情況;
。ò耍⿲徍藱C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證明。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收入、資產、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戶籍所在地和市區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市住房保障部門授權的其他單位。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盡快組織建立檔案,會同房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房改等相關部門,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店面、車位、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公安部門應提供申請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工商部門應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應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人民銀行協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民政部門提供相關銀行帳戶信息;證券監管部門應提供股票信息;保險監管部門應提供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并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民政部門。
民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出具符合條件申請人家庭的收入、資產核定證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公示,在規定時間內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審核事項
。ㄒ唬┳》坷щy戶的認定。
1、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應合并計算面積;共有產權的,按共有產權人分享的面積確定。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應當認定為申請人的現有住房。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請之前5年內已轉讓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請。
。ǘ┥暾埣彝ブ械囊鸦樽优枭暾埖,應獨立提出申請。
。ㄈ┥暾埲顺凶庵惫芄炕騿挝还康,可以按規定申請,在申請時須承諾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前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并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前提交原住房產權或管理單位出具的已歸還原住房的證明;不能提交證明的,取消配租資格。
。ㄋ模┌捶扛恼咭猿杀緝r購買公有住房、參加集資建房或購買過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不得申請。確屬因重大疾病等重大變故,導致資金緊缺將房屋轉讓的家庭,在提交相應證明后,可按規定申請。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綜合考慮房屋建設成本、維護費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保障控制面積標準以內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50%的比例分類確定,具體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建局、市財政局按規定確定公布。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按年度進行調整,未作調整的,按原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住建局根據房源情況安排配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配租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在下一輪搖號之前,申請人的收入、住房情況無論是否變化,均應主動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未主動說明的,視同放棄申請。
第二十五條 領取配租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市住建局組織的選房,并與漳州市直管公房經營管理處(以下簡稱直管處)簽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參加選房或未按期簽訂合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作廢后次日起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為三年。合同期內,租金標準按合同執行,不受政府租金調整影響。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享有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主動申請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標準按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財產)標準,不再符合條件的,待合同期滿,應當無條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管處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該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凶馊速徺I、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ǘ┺D租、轉借或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ㄈ└淖児沧赓U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ㄋ模┻B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
。ㄎ澹┩锨纷饨鹄塾3個月以上的;
。┰诠沧赓U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ㄆ撸┢渌`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應騰退住房而不騰退的,直管處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單位協同督促騰退。拒不騰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并可采取公告通報、將承租人納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其退出。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直管處可將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給出租人。承租人所在單位有義務給予配合協助。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局和直管處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申請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退出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并定期在政府網站或媒體上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建局應當組織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住房保障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持有關證明,在承租家庭1名及以上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ǘ⿲`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人員、相關單位主要領導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代理公共租賃住房的出租等業務。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暫行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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