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海南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的通告
2015-01-05 10:25:34 來源: 評論:0 點擊:
海南省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海南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出租汽車的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乘客、用戶、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公安車管部門登記為出租或者租賃使用性質,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出租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
出租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或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
車輛租賃服務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人的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或里程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和乘客、用戶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個人。
第四條 出租汽車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誠信文明、安全運行、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其委托具體履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安、工商、財政、價格、稅務、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汽車行業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編制全省出租汽車行業年度發展規劃,征詢公安、建設等部門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編制本市縣出租汽車行業年度發展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公司化經營以及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推廣使用環保、節能車輛,建立完善先進的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系統。
第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業協會。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依法開展活動,反映會員意愿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一節 客運服務
第十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應當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主要通過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投標方式進行許可。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質量,是指為滿足乘客(用戶)的需要,在為其提供的交通服務中能滿足規定的質量信譽情況、車輛設備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服務質量承諾、運營方案的總和。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參加所在地的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活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制定。投標者資格條件、應提供的材料等由各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招投標工作時具體確定。
第十一條 中標人應當自領取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標通知書等有關材料,到組織招投標活動的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合同,辦理有關經營許可手續,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中標人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合同的,喪失中標資格,原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部門具體制定。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具備下列條件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
。ㄒ唬┚哂歇毩⒊袚袷仑熑蔚哪芰;
。ǘ┯信c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ㄈ┯信c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符合規定的車輛、駕駛人和管理人員;擁有車輛完全產權,車輛依法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使用性質必須是出租或者租賃,統一聘用駕駛人,簽訂用工合同,并統一為其辦理社保手續;
。ㄋ模┯薪∪陌踩a和管理制度;
。ㄎ澹┡鋫浔匾耐ㄐ旁O備,并實行晝夜值班制度,確保通訊暢通;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煜け镜貐^交通道路、景點、人文等基本情況;
。ǘ┥眢w健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ㄈ┯邢鄳行У臋C動車駕駛證;
。ㄋ模┤陜葻o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三年內未有一個記分周期違法記分達到12分、按法律規定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駕駛證審驗;
。ㄎ澹┙浗煌ㄐ姓鞴懿块T對有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等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對聘用的出租汽車駕駛人,應當在聘用之日起五日內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節 車輛租賃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⒎ㄈ速Y格;
。ǘ┡鋫渥赓U車輛不少于100輛,且車輛總價值不少于1000萬元;
。ㄈ┳赓U車輛應是新車或是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公司擁有完全產權,并具有齊全有效且登記使用性質為租賃的本轄區入戶的車輛行駛證件;
。ㄋ模┩\噲雒娣e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5倍;
。ㄎ澹┯胁簧儆谲囕v總價值5%的流動資金;
。┯泄潭ǖ慕洜I和辦公場所;
。ㄆ撸┯邢鄳墓芾砣藛T,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應向所在地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髽I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文本;
。ǘ┙洜I可行性分析報告;
。ㄈ┵Y信證明;
。ㄋ模⿲I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ㄎ澹┙洜I場地和停車場面積和使用證明;
。⿺M購置或現有車輛產權、數量、等級檢測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使用性質、技術參數及定期檢驗證明;
。ㄆ撸┢囎赓U合同文本及車輛租賃交驗表(單)樣本;
。ò耍┢渌枰峁┑牟牧。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本市縣出租汽車行業年度發展計劃與申請者的條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經營的車輛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節 客運服務與車輛租賃服務的共同規定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為6至8年。使用期滿后,經營者與營運車輛應當終止營運活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車輛道路運輸證。
第十八條 有償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出租汽車轉讓其經營權,須經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方、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與該經營權配置的出租汽車應當一并轉讓,但轉讓時達到報廢期的車輛除外。經營權轉讓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行政審批方式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一律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營運,單程送客或者包車到異地的,返程一律不得載客。
出租汽車經營范圍,應當核定在本市縣范圍內。
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車輛的,應當報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減少車輛的,應當向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在經營期限內更新車輛、遷移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事項、停業、歇業、合并及分立的,應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有關手續。
出租汽車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交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道路運輸證。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一節 出租客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與員工或者駕駛人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如以發包方式經營的,應當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承包期限、承包金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權利義務。
禁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利用經營權實行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和營運收入保證金、高額承包等方式發包車輛。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對承包人、駕駛人違反本辦法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承包期限內更新車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費用。
出租汽車客運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叵嚓P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ǘ┢赣梅系谑龡l規定的駕駛人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ㄈ┒ㄆ诮M織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職業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識教育。督促駕駛人及時接受交通安全違法處理,依法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駕駛證審驗;
。ㄋ模┮婪ò磿r繳納稅費和為駕駛人繳納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
。ㄎ澹┒ㄆ趯囕v進行維護檢修,保證營運安全;
。I運車輛依法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強制性保險;
。ㄆ撸┍3周嚾蒈嚸哺蓛粽麧;按規定安裝配備計價器,安裝固定標志燈,待租顯示標志、停運標志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設置租價標簽、服務監督卡,在車身兩側按規定的標準噴印經營單位名稱,在車身兩側和車后箱醒目位置噴印符合規定標準的交通部門以及經營者監督投訴電話號碼。
。ò耍╇S車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及其他法定憑證;
。ň牛┪唇浭锌h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出租汽車客運標志燈、車身上粘貼或者涂裝商業性廣告。車窗玻璃禁止粘貼或者涂裝任何廣告及粘貼有色遮陽膜;
。ㄊI運車輛符合本市縣關于出租汽車客運車型的要求;
。ㄊ唬┦褂煤戏ǖ某鲎馄嚳瓦\專用發票;
。ㄊ┌磿r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營運報表及其他統計資料;
。ㄊ﹫绦行袠I服務標準和規范,保證服務質量;
。ㄊ模┙⒔∪幷轮贫、車輛和駕駛人臺帳及檔案。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以下行為:
。ㄒ唬⿵娭埔篑{駛人繳納各類協會會員費、培訓費、資料費、報刊雜志費等;
。ǘ┥米詮娭埔篑{駛人購買防盜網、燃油、行駛記錄儀、GPS設備、座墊椅套等產品;
。ㄈ⿵娭埔篑{駛人購買各類商業保險,指定維修廠家。
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營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駕駛人從業資格證、機動車駕駛證;
。ǘ┌春硕ǔ藛T載客,不得超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交通安全檢查、安全行駛、文明待客、守法營運;
。ㄈ┍3周囕v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ㄋ模┩_\時使用停運標志;
。ㄎ澹┘皶r歸還乘客遺失物品,無法歸還時,應當交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
。┌匆幎ㄊ褂糜媰r器,并按計價器顯示的數額收費,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發票;
。ㄆ撸M足乘客合理需求。
第二十六條 禁止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營運時有下列行為:
。ㄒ唬┐鈺r拒載;
。ǘ⿵娖瘸丝统塑嚮驙I運途中甩客;
。ㄈ┪唇洺丝屯,招攬他人同乘;
。ㄋ模o故繞行或者不按道路行駛規定行駛;
。ㄎ澹┯媰r器故障、失準時繼續營運;
。⿲⒊鲎馄嚱唤o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ㄆ撸├密囕v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治安以及刁難、欺騙、勒索乘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車客運駕駛人可以拒絕或者中止服務;中止服務前的營運費用,乘客應當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
。ㄒ唬┰诮B范螖r車的;
。ǘo人陪同的醉酒者或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乘車的;
。ㄈ⿺y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乘車的;
。ㄋ模┏丝偷囊髮龠`反本辦法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
。ㄎ澹┧浀缆窡o法行駛的。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客運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脭y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ǘ┎坏脭y帶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寵物;
。ㄈ┎坏孟蝰{駛人提出違反本辦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ㄋ模┪拿鞒塑,不得亂扔廢棄物,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ㄎ澹┌从媰r器顯示金額付款,并支付因運送乘客而產生的過橋、過路、停車等費用;
。┳砭普吆途癫』颊叱塑図氂腥吮O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ㄒ唬┯媰r器未經檢定合格或者發生故障、失準時繼續營運的;
。ǘ{駛人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
。ㄈ{駛人無故繞行的;
。ㄋ模{駛人因違章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ㄎ澹┏鲎馄囋谄鸩嚼锍虄劝l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繼續提供運送服務的;
。┪唇洺丝屯饬磔d他人的。
第三十條 乘客夜間要求駛往邊遠、偏僻地區的,駕駛人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應當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人有權拒絕提供運送服務。
第三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合理規劃出租汽車客運營運站場,在航空港、火車站、汽車站、體育場館、港口、賓館過道、大型商場、醫院、旅游景點和城市主干道、繁華地段等,劃定公益性出租汽車客運營運站場、停車場或者?奎c,并設置明顯標識。公益性營運站場和出租汽車?奎c不得收取停車費。
出租汽車客運營運站場應當加強管理、文明服務,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改變用途。
在城市主干道和繁華地段不得單獨針對出租汽車設定禁行路段。
第二節 車輛租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車輛租賃服務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张鷾实慕洜I范圍營業;
。ǘ┌凑帐r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ㄈ┦褂煤戏ǖ膶S冒l票;
。ㄋ模┌凑找幎ㄏ蚪煌ㄐ姓鞴懿块T填報車輛租賃服務統計報表;
。ㄎ澹┌凑找幎ɡU納稅費;
。┚哂械怯浭褂眯再|為租賃的車輛和車輛道路運輸證;
。ㄆ撸┸囕v技術性能完好,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汽車技術等級標準,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定期檢驗合格并辦理核發定期檢驗合格標志;
。ò耍┌匆幎藴试谲嚿順俗⒐久Q和"自駕"字樣;
。ň牛╇S車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及其他法定憑證;
。ㄊ┎坏醚b置計價器和頂燈;
。ㄊ唬┍仨殞嵭泄净洜I,不得采取承包掛靠等方式經營;
。ㄊ┓媳臼锌h對租賃服務車輛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用戶承租車輛,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或者證件。經營者可要求用戶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擔;蛘哂删哂写鷥斈芰φ咛峁⿹。
租賃服務車輛的駕駛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經營者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與用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必須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三十五條 用戶承租車輛后,不得擅自轉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第三節 客運服務與車輛租賃服務的共同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遇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時,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緊急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三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出租汽車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
。ㄒ唬┸囕v違章記錄;
。ǘ┸囕v技術檔案;
1、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
2、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
3、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
4、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
。ㄈ┸囕v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ㄋ模┸囕v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道路運輸證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監督卡、標志燈、待租裝置、噴印字樣由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統一監制。
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統一監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辦事程序、舉報投訴電話、辦公地址,接受社會公眾對出租汽車經營和管理活動的監督。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處理公眾投訴。
第四十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但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三個月。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出租汽車經營者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十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第四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監督和管理。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中應當有兩名以上,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第四十二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四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出租汽車經營者更新未達到報廢規定的車輛,不得指定車輛經銷商。
第四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完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立和完善治安防范制度,指導和監督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輛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租賃服務經營者超越經營范圍提供客運服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每輛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輛產權或駕駛人不是出租汽車經營者完全擁有或統一聘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處于每個駕駛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轉讓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轉讓人與受讓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措S車攜帶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從業資格證的;
。ǘ┪窗匆幎ㄔO置出租汽車服務監督卡和租價標簽的;
。ㄈ┪唇浥鷾噬米栽诔鲎馄嚇酥緹、車身上粘貼廣告的;
。ㄋ模┸噧韧庠O施嚴重破損、臟污而營運的;
。ㄎ澹┎话匆笙蚪煌ㄐ姓鞴懿块T報送統計報表的;
。┏鲎馄嚳瓦\經營企業聘用、更換駕駛人未按規定備案的;
。ㄆ撸p少車輛未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更新車輛、遷移經營場所、變更登記事項、停業、歇業、合并、分立未按規定備案的;
。ò耍┪炊ㄆ诮M織駕駛人參加業務培訓的;
。ň牛┪窗匆幎ń⒔∪幷轮贫、車輛和駕駛人臺帳及檔案的;
。ㄊ┢渌`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赣脽o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的;
。ǘ┪窗惭b計價器、出租標志燈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的;或計價器損壞的、不啟用計價器的;
。ㄈ┎话匆幎▏娪挝幻Q、監督電話的;
。ㄋ模┪窗匆幎ǘㄆ跈z修車輛的;
。ㄎ澹┪窗匆幎陮彽幕蚰陮彶缓细穸^續營運的;
。┥米愿难b車輛造成安全隱患的;
。ㄆ撸┎皇褂贸鲎馄噷S冒l票的;
。ò耍┚芙^檢查或妨礙檢查的;
。ň牛┻`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匆幎ㄅc員工、駕駛人簽訂勞動合同的;
。ǘ┪窗匆幎ㄅc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的;
。ㄈ┪窗匆幎轳{駛人統一繳納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金的;
。ㄋ模┸囕v未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其他國家強制性保險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利用經營權實行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和營運收入保證金、高額承包等方式發包車輛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輛車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費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诔邪谙迌雀萝囕v,再向承包人收取費用的;
。ǘ┻`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布其考核結果,情節嚴重或限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服務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话从媰r器顯示的數額收費的;
。ǘ⿹斓匠丝臀锲肪懿唤换氐;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擅自關閉或者改變出租汽車站場用途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租汽車達到國家有關汽車報廢標準而繼續從事客運服務或車輛租賃服務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出租汽車租賃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除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外)規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處以每輛車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戶承租車輛后,擅自轉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車輛從事客運活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或者對乘客和用戶的投訴置之不理或不及時處理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對單位作出二萬元以上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及違反社會治安、交通安全、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出租汽車行政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縣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省政府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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