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
2014-12-29 14:05:00 來源: 評論:0 點擊:
第一條 目的
本《實施令》之目的是規定實施《租賃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必要事項。
第二·一條 租賃期限等等
1、如果租賃物件使用壽命少于或等于《公司稅收法實施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年限,或租賃物件使用壽命多于五年,則《條例》第二條第1款所規定業務的期限為上述使用壽命的60%。
2、《條例》第二條第2款所規定業務的期限為二年。
3、如果租賃合同或分期付款銷售合同(以下統稱“租賃合同”)是在租期內租賃合同終止后重新續簽的合同,則《條例》第二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業務的期限亦依本《實施令》第1款、第2款的規定,但須短于原合同終止前已渡過的期限。
第二·二條 申請租賃業務執照
希望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取得從事租賃業務執照者,須向財政部長提交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注冊證明;
2、公司章程;
3、經營手冊;
4、項目計劃;
5、顯示其名稱、主營業場所和分支機構(包括代理機構)場所的文件;
6、財務報表和有關附件;
7、關于資金來源和從開業起五年之內的預期收入報告的計劃;
8、管理人員的履歷和資格證明;
9、載明每位股東姓名或公司名稱及股東數量的文件。
第三條 規定在經營手冊中的事項
根據“財政部規則”的要求,下列事項須在第二·二條第3款中提及的經營手冊中列出:
1、經營種類和方法;
2、資金來源和資金經營的方法;
3、一定的比率,包括利息、根據業務種類所收取的費用和計算辦法;
4、其他與經營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經營手冊的修訂
租賃公司在取得租賃業務執照后,若想修訂上述二·二條第3款提及的經營手冊之內容,須得到財政部長的批準。
第五條 申請延長業務開始期限
如果租賃公司希望延長《條例》第六條第2款規定的業務開始期限,須在此期限屆滿之前至少三十天前向財政部長提出申請。
第六·一條 租賃的限制等
1、根據《條例》第七·二條第2款的規定租賃須受到限制的情況如下:
1)、特定物件附著于土地或建筑物上(除非與土地或建筑物一起租賃);
2)、《機動車經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機動車,由未根據《機動車交通業務條例》第四條或第五十五·二條規定取得執照或注冊的人使用的(限于這種情況:即當事人達成協議,租期屆滿后,相關的機動車須返還給租賃公司);
3)、從海外進口的已使用過的特定物件(除非進口已使用過的特定物件系不得已的,并且有對此業務有管轄權的相關的部長授權、批準或推薦這種特定物件的租賃);
4)、不是直接用于承租人業務目的的特定物件;
5)、被沒有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九十七·二條的規定注冊為企業的人所使用的特定物件;
6)、其他被財政部長指定的用于加速奢侈消費或不是國民經濟所急需的業務或目的的特定物件。
2、對《條例》第七·二條第2款項下規定的分期付款銷售的特定物件的限制,限于上述第1款第3)-6)項所規定的特定物件。
第六·二條 發行債券
1、如果租賃公司希望根據《條例》第七·三條第5款第一句的規定報告發行債券,租賃公司在發行這些債券的預定日期至少十天以前須向財政部長提交一份報告,寫明債券數量、期限和條件及發行方法和回贖方法。
2、如果財政部長根據《條例》第七·三條第5款第二句的規定,希望調整根據上述第1款提交的發行報告中的發行數量和時間,財政部長須在(申請人)遞交發行報告五天之內通知報告人這種調整事項。
3、如果租賃公司根據《條例》第七·三條第2款的規定發行了債券,租賃公司須在發行日起一個月內贖回先前已發行的任何債券。
4、如果租賃公司希望根據《條例》第七·三條第4款的規定向公眾發行債券,租賃公司須提前向公眾做出下列通知(在這種情況下不須填具債券申請表格):
1)、認購期限;
2)、債券累計數額;
3)、債券的擬發行價格或最低價;
4)、規定在下述第5款2)-6)項中的事項。
5、在上述第4款規定的債券證書中,須列出下列事項:
1)、證書的數量;
2)、公司的商號;
3)、每一債券的數額;
4)、債券利率;
5)、回贖債券的方法和時間;
6)、支付利息的方法和時間。
6、如果根據上述第4款的規定發行債券,那么有關債券的登記期限從銷售期終止時起計算,累計銷售量即被視為累計登記債券量。
第六·三條 各種基金的使用
1、如果租賃公司希望根據《條例》第七·四條的規定取得借款,租賃公司須向提供資金的機構提交文件,證明承租人有資格取得相關資金,并須提交租賃合同。
2、如果適用上述第1款的規定,那么租賃公司可以與負責提供資金的機構商議而得到約定數額、期限和使用條件的資金。
第七條 當事人關稅責任的報告和租賃或轉讓的批準
1、如果根據《條例》第八條第1款的規定承租人被報告為對海關稅承擔責任,那么報告中須同時附上租賃合同和其他證明承租人符合稅收減免要求情況的資料。
2、如果租賃公司希望得到海關負責人的批準,將享受到減免關稅的特定物件在進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年內轉租或轉讓給根據《條例》第八條第2款規定在《海關條例》的人使用,須提交附有下列文件的申請:
1)在轉租或轉讓給被報告為關稅承擔者的承租人時,重新簽訂的租賃合同或轉讓合同;
2)在轉租或轉讓給被報告為關稅承擔者的承租人之外的任何人時,租賃合同或轉讓合同以及證明與前承租人終止租賃合同的文件。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及醫療設備和儀器轉讓的限制
1、如果租賃公司希望取得《醫療條例》第三十四條第3款規定的許可證以進口《條例》第十一條第1款項下屬于特定物件之中的醫療設備和儀器,須提交附有租賃合同的申請。
2、《條例》第十一條第2款項下屬于特定物之中的醫療設備和儀器的轉讓,其對象被限制為醫療機構、醫療設備和儀器的制造廠或銷售商幾種。
第十條 向國外匯付租金
1、租賃公司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外出租人匯付租金須根據《外匯經營條例》許可的方法匯付。
2、上述第1款項下的匯付程序須根據《外匯經營條例》條款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一條 與行政措施有關的特別待遇
如果租賃公司希望取得《條例》第十三·一條規定的行政許可,須提交一份附有租賃合同和其他證明承租人符合這種許可的相關要求的申請。
第十一·二條 與登記有關的特別待遇
租賃公司若想根據《條例》第十三·二條第2款的規定登記或記錄其所有的船舶或飛機,須提交一份申請并附租賃合同和其他證明承租人符合關于登記或記錄之所有要求的資料。
第十二條 改正命令
在租賃公司違規而可能導致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授予租賃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時,財政部長將發出命令要求租賃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必要的改正。
第十三條 執照公告和執照吊銷
在財政部長根據《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授予租賃公司經營租賃業務執照或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吊銷其執照時,財政部長都將立即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經營報告的提交
租賃公司須準備其經營報告并根據“財政部令”的規定每月向財政部長提交其經營報告。
第十五條 實施規則
實施本“總統令”所需進一步的詳細內容將由“財政部規則”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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