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前海灣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的通知
2015-01-13 15:05:13 來源: 評論:0 點擊:
深府金發[2014]3號
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推進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推進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
深圳市金融辦
深圳市經貿信息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發
附件:
關于推進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
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中“支持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機構”的有關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2] 58號)中“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各類有利于增強市場功能的創新型金融機構,探索推動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建設,支持前海開展以服務實體經濟為重點的金融體制機制改革和業務模式創新”的相關內容,支持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探索融資租賃業務創新試點,現提出本市支持前海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意見如下:
一、市場準入方面
(一)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在前海灣保稅港區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并按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二、海關政策方面
(二)認定注冊地址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紅線范圍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為前海灣保稅港區內企業,享受保稅港區政策。
(三)允許注冊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進口空載總量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并租給境內航空公司時,可參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對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減免稅管理的通知》(署稅發[2011]88號)規定,選擇由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航空公司共同向海關出具承諾保證書的方式提供擔保。
(四)對注冊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總量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其承租人可以采取航空公司報關、租賃公司報備的方式享受國家相關規定的優惠稅率。
(五)允許注冊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租賃項目子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或大型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辦理有關進境備案手續,租賃給境內區外企業時,由境內承租人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允許選擇由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承租人共同向海關出具承諾保證書的方式提供稅款擔保。
(六)在深圳寶安國際機場劃定臨時飛機跑道和專用區域,用于為以租賃方式進口的飛機辦理入境手續及?。
三、跨境融資政策方面
(七)支持并協助注冊在前海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在能夠提供完備的購買飛機、船舶或大型設備的交易材料,證明業務具有真實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幣資金。
(八)支持注冊在前海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引入跨境人民幣資金,拓寬其融資渠道。
備注:文中所稱“租賃項目子公司”,指的是融資租賃公司為隔離風險而設立的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SPV(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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