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9月26日,中共八屆十中全會規定社員可買賣或者租賃房屋
2015-01-01 13:52:53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
草案中指出,社員出租或者出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準強迫社員搬家。不得社員本人同意,不付給合理的租金或代價,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不能占用社員的房屋。如果因為建設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須征用社員的房屋,應該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征用民房的規定,給以補償,并且對遷移戶作妥善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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