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4日: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15-01-01 13:57:26 來源: 評論:0 點擊:
發布部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發布文號: 閩國稅流[1999]54號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地(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轉發給你們,請知照。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財稅字[1999]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此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依此征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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