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甫英機械有限公司與天津市肉類聯合加工廠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0:51:04 來源: 評論:0 點擊:
天 津 市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9)高經終字第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甫英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經濟開發小區。
法定代表人黃兆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屈強,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肉類聯合加工廠。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躍進路8號。
法定代表人王蔭發,廠長。
委托代理人文德強,該廠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董保軍,鼎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甫英機械有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8)二中經一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屈強,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文德強、董保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3年7月26日,天津市肉類聯合加工廠(下稱肉聯廠)與天津甫英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甫英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由甫英公司租賃肉聯廠的機械分廠,租賃期為十一年,自1993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止;并對租賃費及交付方式等作了約定;肉聯廠所屬機械分廠現存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均按帳面價格計算;作為流動資金供甫英公司使用,租賃期滿無償歸還肉聯廠!焙贤炗喓,肉聯廠將價值回1662125.88元(其中固定資產凈值為5748435.90元,流動資金價值5913689.98元)的財產交付給甫英公司租賃使用。此后,雙方又相繼簽訂了四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對原租賃合同進行了補充和修改。補充和修改后的主要內容有:第一,租賃期限延長至2014年,即延長了10年;第二,1998年的租賃費為230萬元,按月交納,逾期三個月不交視為終止合同;第三,任何一方單方終止合同,均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賠償金為半年的租賃費。1998年5月30日,甫英公司提出終止租賃協議。雙方于1998年6月11日簽訂協議書,雙方就終止租賃事宜,共同對資產進行檢查,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該協議明確:甫英公司租賃肉聯廠的財產總價值為11662125.88元,其中固定資產凈值5748435.90元,流動資產價值5913689.98元,甫英公司已歸還租賃財產中固定資產5748435.90元,流動資產4313456.57元,尚欠肉聯廠流動資金價值1600233.41元;甫英公司尚欠肉聯廠1998年2月至5月四個月租金809216.68元。上述事實經庭前交換證據,及當庭質證雙方沒有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肉聯廠、甫英公司雙方于w%年7月萬日簽訂的“租賃合同”和此后雙方陸續簽訂的四份“補充協議”以及1998年6月u日所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依據。在履行租賃合同中肉聯廠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甫英公司在履行租賃合同中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首先提出終止租賃合同,已欠交四個月的租金已構成違約。甫英公司除應立即歸還尚欠肉聯廠的1600233.41元價值的流動資金,償付所欠的809216.68元租金以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在雙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已明確約定,甫英公司如逾期三個月不交納租賃費即視為終止合同,任何一方單方終止合同均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賠償金為半年的租賃費。肉聯廠要求甫英公司支付逾期交納租金利息的要求,屬重復計算不能支持。甫英公司所提其自己購買的價值385251.42元小型設備一節,因雙方未能清理完畢,尚有爭議,不予認定,待雙方清理完畢后自行協商解決,或另行起訴。據此判決:一、終止肉聯廠、甫英公司雙方的租賃關系;二、甫英公司歸還肉聯廠價值為1600233.41元的流動資產,若不能歸還該流動資產,應支付相應價值的價款;2、甫英公司償付所欠肉聯廠租金809216.68元,并支付違約罰金1150000元;四、肉聯廠、甫英公司雙方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甫英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之交付違約罰金115萬元的判決內容;改判被上訴人立即歸還上訴人所有的技術資料圖紙。主要理由:1.一審法院對雙方于1998年6月11日簽訂的協議書的認定存在嚴重偏差,違背了協議書本身的真實性。因該協議上明確載明“雙方就終止租賃事宜,共同對資產進行清查,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這句話的明顯含義是雙方先終止租賃合同,后共同清理財產。2.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單方終止合同的依據是上訴人違反了雙方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逾期三個月未交租賃費視為終止合同。而事實上,在雙方的租賃合同中根本未規定逾期三個月未交納租賃費視為終止合同的條款。就是在補充協議中的上述規定也被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予以否認了。
被上訴人肉聯廠答辯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1.關于違約的條款,在三個補充協議中都有明確約定。上訴人自98年2月至5月已經四個月沒有交納租金,這一事實已經足以證明了上訴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被上訴人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單方終止租賃合同在先,移交財產在后,1998年5月30日的文件是上訴人單方面決定終止租賃合同內容。1998年6月11日的協議書是對上訴人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后財產移交和有爭議的財產怎樣解決的內容。從中可以看出上訴人的違約行為。
本院查明,肉聯廠與甫英公司在1995年3月30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一)》中對租賃范圍作了調整;在同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中雙方對租賃范圍再一次進行了調整,該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在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前英公司每年向肉聯廠交納的承包稅后利潤指標為285萬元人民幣,并應按月交納,時間為次月5日前交清,逾期三個月不能交納則視為甫英公司自行中止合同。該協議第四條約定任何一方單方向中止合同,均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賠償金為半年的承包稅后利潤計人民幣1425萬n。雙方在1997年1月28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三)帥約定甫英公司向肉聯廠交納當年租賃費300萬元及營業稅165萬元人民幣,按月交納,逾期三個月不能交納視為南英公司終止合同。1998年5月4日,雙方在《補充協議書(四)帥將合同履行時間延長至2014年,并約定1998年租賃費為230萬元,按月交納,逾期三個月不交視為終止合同。此外,雙方還就抵押事宜作了約定。1998年5月30日,甫英公司以其一方蓋章的書面形式提出:“從98年5月31日起停止以前合作方式,終止租賃原協議!蓖6月11日,雙方達成協議書(一/二)。該協議書前言載明“前英公司已向肉聯廠通知,終止租賃肉聯廠機械分廠,F雙方就終止租賃事宜,共同對資產進行檢查,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本院認為,甫英公司與肉聯廠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此后的幾份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及協議七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在雙方于1995年3月30日簽討的《補充協議書(二)》中約定:“任何一方單方面中止合同,均應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币涝擁椉s定,只要一力“中止合同,即應承擔賠償責任。1998年5月30日,甫英公司以書面形式提出與肉聯廠“終止租賃原協議”,此點在同處6月11日雙方達成的《協議書》(一/二)前言中又進一步明確:“甫英公司已向肉聯廠通知,終止租賃肉聯廠機械分廠!币虼,甫英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單方終止合同。至于該協議前言亦同時載明“雙方就終止租賃事宜,共同對資產”進行檢查,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贝隧梼热輧H證實雙方達成的協議是關于終止租賃后有關資產清理的事項,甫英公司單方終止合同的事實已經發生,日對終止租賃關系后的賠償問題沒有達成新的協議,故不能因雙方對終止租賃后有關資產問題達成了協議即免除南英公司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的賠償責任。關于南英公司提出的肉聯廠歸還其所有的技術資料圖紙及385251.42元系原材料的爭執,要求法院一并處理的請求,因本案僅對肉聯廠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提英公司在一審時未就此提出反訴,故本院對此不作審理。綜上,甫英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但原審判令甫英公司向肉聯廠支付違約罰金應為賠償金,遲延履行判決事項的滯納金亦有誤,故應予調整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天津巾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8)二中經一初字第m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終止向聯廠、甫英公司雙方的租賃關系;第四項:即向聯廠、甫英公司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二、變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8)二中經一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甫英公司立即歸還尚欠被上訴人肉聯廠價值為人民幣1600233.41元的流動資產,若不能歸還該流動資產,應支付相應價值的價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三、變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8)二中經一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上訴人南英公司立即償付所欠被上訴人肉聯廠租金人民幣809216.68元,并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150000元,共計人民幣1959216.6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完畢,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的負擔,按原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880元由上訴人甫英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士舜
代理審判員 翟 紅
代理審判員 耿小寧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閻志寧
案例來源: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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