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段某某、段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01-05 12:38:56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民益路26號22幢411、413室。
法定代表人倪銀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傲霜、長沙湘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漢族。
被告段某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段某某、段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建科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庚躍、人民陪審員龐梅霞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08年4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湖南嘉龍機械設備貿易有限公司購買龍工裝載機一輛,由被告承租使用。該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2個月,起租日為2008年4月15日,每月租金為20 144.97元,租金為每月10日支付!度谫Y租賃合同》第5條約定:如承租人遲延付款,則自租金到期日起每日按所欠逾期租金額的千分之二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應從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項中先行抵扣。同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未按時支付租金或原告做出的陳述或保證為錯誤或誤導的,原告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該合同項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應付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代理費、收回和處分租賃物而發生的費用等)。2008年4月16日,被告段某某為段某某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及時交付了租賃物件,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至2009年5月10日,己拖欠原告租金181 304.73元,違約金66599.26元,現租金全部到期。經原告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81304.73元,違約金66599.26元,合計247903.99元(違約金計算至2009年5月10日止,后段違約金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3、被告支付原告訴訟代理費人民幣49580.8元,以及拖車費、差旅費、交通費等實現債權費用;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送達費等由被告承擔。
被告段某某、段某某辯稱:被告愿意與原告協商解決問題。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段某某于2008年4月15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湖南嘉龍機械設備貿易有限公司購買龍工裝載機一輛,由被告承租使用。該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12個月,起租日為2008年4月15日,止租日為2009年4月10日,每月租金為20 144.97元,租金為每月10日支付。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及時交付了租賃物件,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現租金全部到期,至2009年7月3日,己拖欠原告租金 132 496元,違約金66 599元。2008年4月16日,被告段某某為段某某與原告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債務提供了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請求本院確認其自行達成的如下協議:
一、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段某某、段某某友好協商,對于余款199 095元,被告的付款方式為:2009年7月4日被告付給原告捌萬元(80000元)整,2009年7月30日前被告給付原告肆萬元(40000元)整,2009年8月15日前被告給付原告貳萬伍仟元(25000元)整。被告按照上述給付方式付清壹拾肆萬伍仟元(145000元)后,原告同意放棄其他債權,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履行完畢。同時,原告訴被告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本次和解協議的約定給付義務,則原告可立即要求被告給付全部余款,并要求被告立即給付違約金陸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66599元)整,同時,原告可另要求被告支付實現債權費伍萬肆仟元(54000元)整。
三、原告同意在被告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后,將被告所租賃的物件所有權轉讓給被告。
本案受理費5762元因適用調解程序減半收取2881元,保全費2020元,以上共計4901元,原告龍工(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自愿承擔。
當事人一致同意,自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李 建 科
代理審判員 李 庚 躍
人民陪審員 龐 梅 霞
二00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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