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祝繼煥、李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5-01-05 12:54:54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開封市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開封市金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黃海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厚平,公司副總經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簡領超,男,1937年2月17日生。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祝繼煥,男,1954年8月9日生。
被告李軍,男,1977年7月27日生。
原告開封市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開封三和公司)與被告祝繼煥、李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厚平、簡領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祝繼煥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封三和公司訴稱,被告祝繼煥原在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購買“東風”牌大貨車一部,至 2006年9月11日仍欠購車款124500元。經協商,由原告出資支付被告祝繼煥所欠購車款將該車購買,租賃給被告祝繼煥使用。2006年9月29日,原告與被告祝繼煥簽訂了《汽車融資租賃分期付款合同》,對此合同,被告李軍自愿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該車承租的車價為124500元,承租車的牌號為豫BSH999,并由被告祝繼煥出具欠條欠原告車款124500元。
被告祝繼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違約,從簽訂合同到2008年6月23日,被告祝繼煥分文未付所欠車款,又欠車款利息24900元,服務費3000元,車款滯納金39217.50元,規費(養路費)5448元,合計欠款197065.50元。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償還。被告祝繼煥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經濟損失。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祝繼煥立即償還所欠款項,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并判令被告李軍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祝繼煥未答辯。
被告李軍在庭審中辯稱,被告李軍沒有啥意見,建議原告給被告祝繼煥減輕點負擔。原告主張的滯納金沒有約定,原來原告也說沒有,被告祝繼煥不應付滯納金。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祝繼煥經協商達成協議:由原告出資購買“東風”牌重型貨車一部租賃給被告祝繼煥使用。 2006年9月27日,原告按與被告祝繼煥的約定購得車輛,車牌號為豫BSH999。2006年9月29日,原告與被告祝繼煥簽訂《汽車租賃分期付款購車合同》, 將該車輛租賃給被告祝繼煥使用。雙方約定:1、租賃期限自2006年9月29日至2008年9月28日止;2、租金構成包括:承租車價為124500元;車款利率為月息1%;服務費為每月200元;車款、利息、服務費按交款清單分別逐月交納,還本減息;3、租金交納時間為次月7日前,如未按月足額交納租金,缺額部分按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租金超過一個月不交,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將車收回;原告因被告祝繼煥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由被告祝繼煥承擔;4、租賃期屆滿,被告祝繼煥結清租金后車輛產權歸被告祝繼煥所有,如被告祝繼煥未結清租金,經原告同意仍讓被告祝繼煥繼續使用車輛,延續履行合同,待結清租金,車輛產權歸被告祝繼煥所有。
對此合同內容,被告李軍作為被告祝繼煥的保證人出具了個人擔保書,自愿對被告祝繼煥在原告開封三和公司租賃汽車所發生債務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在被告祝繼煥違約或無力償還時,對于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祝繼煥拒不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至2008年6月底,被告祝繼煥仍欠原告車款124500元、21個月的車款利息24565元、15個月的服務費3000元、車款滯納金39217.50元、墊支規費5448元,共計196730.50元。原告索要未果訴至本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原告開封三和公司的申請,依法裁定對被告祝繼煥租賃原告的予BSH999“東風”牌重型貨車一部,及被告李軍租賃原告的予B 10050“解放”牌重型貨車一部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有原告開封三和公司提交的《汽車融資租賃分期付款合同》一份、原告開封三和公司財務科財務證明一份、被告李軍出具的個人擔保書一份、被告祝繼煥為原告出具的車款欠條一份、河南省交通規費專用票據三張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軍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三和公司與被告祝繼煥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分期付款合同,及被告李軍為被告祝繼煥出具的擔保,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合同及擔保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被告祝繼煥遲延履行合同所約定的還款義務,經原告催告仍未履行,原告可以與被告祝繼煥解除合同并要求償還所欠款項,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祝繼煥償還所欠車款及利息、服務費及墊支規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中原告與被告祝繼煥就合同違約情形約定為還款缺額部分按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祝繼煥支付滯納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軍為被告祝繼煥同原告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分期付款合同的連帶保證人,故對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軍就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祝繼煥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清償原告開封市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款124500元、車款利息24565元、服務費3000元、車款滯納金39217.50元、規費5448元,共計196730.50元(日后所欠車款利息按月息1%的利率計算至車款付清之日止,滯納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所欠車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軍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開封市三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1元、保全費1505元,由被告祝繼煥、李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兩份,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武令濤
審判員 閆勝義
代審判員 朱 博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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