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與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擔保糾紛案
2015-01-05 13:04:04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住所地:山東省費縣勝利路。
代表人李俊,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桂明,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曉,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延安三路121號。
法定代表人戴方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樂沸燾,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曉琦,北京市鑫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以下簡稱費縣建行)因與被上訴人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和公司)融資租賃合同擔保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魯經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玧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錢曉晨、任雪峰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高曉力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1985年4月20日,華和公司與費縣塑料廠簽訂了一份編號為HILC85031QY的租賃合同,約定由華和公司從西德購進一條化肥塑料編織袋生產線租賃給費縣塑料廠?傋赓U費8508048德國馬克,分八次支付,每次租賃費1063506德國馬克。如費縣塑料廠未按期支付租賃費,華和公司按本期遲付額每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租賃期限為自租賃物件交接證書所載之日起48個月。費縣塑料廠以日元支付本合同項下的租賃費,日元對西德馬克的兌換率以華和公司對外付款日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為準。支付方式為華和公司于各支付日前7日內通過費縣塑料廠所在地開戶銀行(建行)托收。該合同第十三條擔保人責任條款還約定,擔保人費縣建行在費縣塑料廠確實無力按期還款時,于逾期15日內代費縣塑料廠承擔包括違約金在內的還款責任。同時還約定擔保人費縣建行出具的償還租賃費擔保函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該合同還約定,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華和公司與費縣塑料廠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提請青島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1986年7月2日,華和公司向費縣塑料廠發出“租賃期始日通知單",該通知單載明,華和公司于1986年2月25日對外付款。租賃起始日為1986年5月3日,租賃費折合688858520日元,租賃費第一次付款日為1986年11月3日,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第八次為1990年5月3日,每期租賃費為86107315日元。費縣塑料廠簽章后,將其中一份退回華和公司。1986年10月31日,華和公司與費縣塑料廠達成《租賃費支付辦法更改書》,更改書稱,因國家外匯管理體制變化,有關前述租賃費支付辦法變更為費縣塑料廠應于各次支付日(銀行營業日)前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日元租賃費付于華和公司的外匯帳戶。1992年10月30日,為歸還費縣塑料廠租賃費事宜,由(臨沂)行署綦專員主持,華和公司副總經理、(臨沂)地區外經委主任、華和公司臨沂代辦處主任、費縣縣委書記、副縣長、費縣工商銀行行長、費縣建設銀行行長、費縣外經委主任、計委副主任、費縣塑料廠廠長等參加,進行專門研究,形成如下會議紀要:費縣塑料廠欠華和公司租賃費約552萬美元,遲付利息204.9萬美元。經協商,費縣負責償還人民幣1000萬元,分兩年還清,1992年11月底以前先還500萬元人民幣。還款來源,費縣塑料廠籌集150萬元人民幣,縣里拿出50萬元人民幣,縣工行100萬人民幣,地區工行解決200萬元人民幣,1993年上半年再償還500萬元人民幣。缺口部分及外匯額度,由費縣人民政府與華和公司等有關部門一起到省里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幫助解決。華和公司副總經理姜克喜、費縣塑料廠廠長閆如良、費縣副縣長于國禮分別在紀要上簽名,費縣建行代表未簽字。該紀要形成后,截止到1992年12月份,費縣塑料廠四次共支付華和公司租賃費人民幣200萬元,加上1987年6月26日、1988年2月24日、1991年5月6日,1991年12月23日、1992年8月4日已付的租賃費,計償還72563998日元。為追索拖欠的租賃費,華和公司分別于1993年12月25日、1995年10月23日、1996年1月15日、1996年4月15日、1997年4月11日、1998年6月24日給費縣塑料廠和費縣建行發送有關催收租賃費函,并于1994年1月24日、1995年2月6日向山東省人民政府、臨沂地區行署報告、致函等,就支付租賃費事宜請求予以協調,期間還與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進行磋商。最終因協商無果,華和公司以費縣建行為被告,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費縣建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清償拖欠的租賃費,支付滯納金并承擔訴訟費及華和公司實現債權的仲裁費用。
另查明:華和公司就費縣塑料廠所欠租金問題,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青島仲裁委員會于1999年7月26日以1999青仲(經)裁字第45號裁決書裁決,費縣塑料廠向華和公司支付拖欠租賃費679512903日元,支付滯納金1258566774日元;費縣塑料廠以日元向華和公司支付上述租賃費自1999年3月31日至實際付清日的滯納金(按遲付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仲裁費1012610元,由費縣塑料廠承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費縣建行在華和公司和費縣塑料廠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上簽章確認擔保條款及出具的租賃項目擔保函,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該擔保有效。租賃項目付款擔保函是承租人費縣塑料廠向華和公司出具的,費縣建行作為擔保人加蓋了公章,保函稱:“我單位同意按下述辦法支付該兩項費用,并經我單位開戶銀行同意,承擔此項人民幣的付款保證責任。用款時,通過銀行向我單位辦理托收,保證見單即承付。"“租賃費:買匯所需的人民幣費用,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憑你公司的結算發票結算。"該擔保函約定了承租人的付款方式和擔保人的擔保范圍。付款方式重復了租賃合同中的支付條款,確定了承租人要用人民幣購買外匯支付租金,明確了擔保人擔保此項人民幣的付款擔保責任,付款方式并不是擔保人所擔保的責任范圍。1986年10月31日,費縣塑料廠與華和公司簽訂的“更改書",只是付款方式的變更,并未改變雙方的權利、義務,加大債務人的責任,形成對擔保條款的變更。因此,費縣建行以華和公司與費縣塑料廠擅自變更了付款方式為由,要求免除其擔保責任的理由,該院不予支持。1992年10月30日,為解決承租人費縣塑料廠歸還租賃費問題,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協商,華和公司、費縣建行及費縣塑料廠均到會。會議后形成會議紀要,紀要所記載的內容主要是解決資金來源問題,確定費縣負責償還1000萬元人民幣,缺口部分到省里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幫助解決。紀要并沒有解除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華和公司也未放棄債權。費縣建行以紀要變更了欠款數額為由,認定其擔保責任已變更為1000萬元人民幣的理由不當。經青島仲裁委員會1999青仲(經)裁字第45號裁決書裁決,租賃費總額已經明確。費縣塑料廠在租期內沒有按約支付租賃費,擔保人擔保的事實已經發生,被告應當履行其承諾的擔保責任,華和公司在費縣塑料廠沒有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賃費時,多次向費縣塑料廠及費縣建行催促履行義務及擔保責任,同時向山東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請求協調,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每次中斷的時間均沒有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規定。費縣建行稱華和公司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華和公司為實現債權支出的仲裁費用不在費縣建行的擔保范圍之內,其請求費縣建行承擔該筆費用,該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向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費縣塑料廠應支付的租賃費679512903日元和滯納金1258566774日元的等額人民幣并承擔自1999年4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滯納金。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要求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承擔仲裁費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7453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負擔。
費縣建行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對主合同的變更及其法律后果認定錯誤。本案主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是租賃合同和擔保函規定的托收承付方式下的人民幣還款義務,“更改書"改變了付款方式,將兌換日元的義務由華和公司轉給費縣塑料廠,此后日元兌換人民幣的匯率一升再升,最終導致費縣塑料廠無力償還。本案支付條款的變更屬于合同的重大變更。根據擔保法,變更主合同,應當取得保證人同意,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擔保范圍的認定錯誤。本案確定擔保責任的具體依據只能是擔保函,這一擔保函將費縣建行的擔保范圍定為1038.29萬元的人民幣付款擔保責任。一審判決對擔保函一方面認定有效,另一方面作出了相違反的處理,判決費縣建行承擔的付款責任大大超出了擔保范圍,于法無據。(三)原審判決對會議紀要變更債權債務的事實不予認定,判決不當。(四)原審判決對華和公司超過訴訟時效不予認定,證據不足。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擔保人免責。
華和公司答辯稱:(一)主合同支付方式變更不影響費縣建行承擔保證責任。本案支付方式的變更是因國家外匯管理體制的整體變化所引起,不是當事人擅自作出的。支付方式變更,不過是結算方式的變化,并未增加承租人及保證人的債務,費縣建行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案換匯責任與匯率風險依法依約從來是由承租人及保證人自行承擔,不受支付方式變更的影響。(二)華和公司從未接受或收到“擔保函",費縣建行須按租賃合同擔保條款履行保證責任!皳:"自身已明確要求必須有華和公司的簽章確認,華和公司未予簽章,該函缺少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雖然原審判決認定擔保函存在,但該判決在法律適用及責任劃分方面都是準確并公正的,華和公司并不會單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有疑義問題而主動提起上訴。租賃合同擔保條款是費縣建行承擔保證責任的依據。(三)費縣建行應承擔全額日元保證責任。華和公司是依據租賃合同擔保條款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租賃合同是日元合同,擔保條款明確確定保證人擔保范圍是全額日元擔保。退一步,即使當事人關于保證范圍的具體約定不很明確,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也需對全部主債承擔保證責任。(四)費縣建行依法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會議紀要本身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之減除連帶保證責任人的保證債務。該會議紀要不構成對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事項和權利義務的變更。(六)本案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根據有關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中斷。本案主債務已經青島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不存在時效瑕疵,因此本案訴訟自然也無時效障礙。因債權人向承租人及擔保人主張權利,時效也歷年多次中斷。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華和公司與承租人費縣塑料廠以及擔保人費縣建行三方簽訂的HILC85031QY號租賃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亦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該合同第十三條擔保人責任條款明確約定,擔保人費縣建行在費縣塑料廠確實無力按期還款時,于逾期15日內代費縣塑料廠承擔包括違約金在內的還款責任。該擔保條款亦是有效的,F承租人費縣塑料廠確實無力按期還款并已經青島市仲裁委員會1999青仲(經)裁字第45號裁決予以確認,因此,擔保人費縣建行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擔保條款的內容,履行其擔保責任,償付華和公司費縣塑料廠所欠租賃費及滯納金。
因為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發生變化,原訂的付款方式已經不能實行,華和公司與費縣塑料廠不得不變更付款方式,該變更并非由上述兩當事人擅自所為。變更前的付款方式是托收,變更后的付款方式是費縣塑料廠直接匯款。但無論變更前還是變更后,依照約定費縣塑料廠都是以日元償付租賃費,換匯責任及匯率風險均是由費縣塑料廠承擔。費縣建行關于付款方式的變更加重了債務人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合同的訂立及付款方式的變更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施行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不具有溯及力,不適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應適用于本案。該規定第二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與被保證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內變更合同其他內容而使被保證人債務增加的,保證人對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由于費縣建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付款方式的變更使費縣塑料廠債務增加,故其仍應按照擔保條款的約定,對費縣塑料廠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其關于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費縣建行認為按照《租賃項目付款擔保函》的約定,其擔保范圍為1038.29萬元人民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2項的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為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但華和公司否認其曾經收到并接受了該份保函。該保函中注明:本函一式三份,經承租單位和開戶行蓋章后,送華和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簽退。但費縣建行未能提供華和公司簽退和接受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該份保函已經成立,故也無法根據該份保函認定費縣建行擔保責任范圍,其擔保責任只能依據租賃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來確定。費縣建行關于依據擔保函確認其擔保責任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992年10月31日達成的會議紀要,是由于當時費縣塑料廠欠華和公司租賃費未能償還,費縣政府有關領導出面,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人員開會,協商幫助費縣塑料廠償還租金問題而形成的。從該紀要的內容看,完全是費縣政府及其他單位自愿替費縣塑料廠償還部分租賃費的一種意思表示,并沒有改變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費縣建行主張會議紀要變更了債權債務關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對于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費縣建行上訴稱華和公司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關于該問題,一審法院經過了充分質證并最終認定華和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費縣建行雖對該問題提出上訴,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只是在本院質證時表示華和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主張權利不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的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依照該規定,華和公司向費縣建行的上級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提出請求,應該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費縣建行關于華和公司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判決除認定費縣塑料廠向華和公司出具了《租賃項目付款擔保函》部分的事實缺乏根據外,其他部分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費縣建行應償還華和公司費縣塑料廠所欠的租賃費及滯納金,滯納金計算標準依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按遲付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74530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費縣支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玧
代理審判員 錢曉晨
代理審判員 任雪峰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高曉力
上一篇: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與鎮江市接插件總廠、鎮江市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下一篇:上訴人平頂山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與陶國動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