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星明與被告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01-05 13:37:37 來源: 評論:0 點擊:
原告陳星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漢族,居民,住瀏陽市才常路建興園二單元403室。
被告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雨花區車站南路699號。
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大來,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星明與被告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蔣瑞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星明訴稱:原告作為業主與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就座落于瀏陽市人民西路18號西湖山國際山莊1區2層236號的商品房簽訂委托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在本合同租賃期內,該物業稅后凈租金計人民幣每月1774元,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第二款規定支付日期:乙方負責華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支付上月租金。乙方將當月租金一次性劃撥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中,第三款規定:本合同租賃期內,如逾期3個月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租金,除應付甲方租金外,乙方應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該物業應付租金的2‰;作為違約金,違約金從違約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合同簽訂后,被告至2008年12月31日止,每月均按合同履行。2009年,被告支付了2個月的租金后,至今已逾期未付4個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承諾但均未履行,并致原告在銀行留下未按時還貸的不良信任記錄。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4個月的租金7096元。
被告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屬實,但原告起訴后,被告已支付了尚欠的4個月租金7 096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作為業主與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就座落于瀏陽市人民西路18號西湖山國際山莊1區2層236號的商品房簽訂委托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在本合同租賃期內,該物業稅后凈租金計人民幣每月1774元,由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第二款規定支付日期:乙方負責華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支付上月租金。乙方將當月租金一次性劃撥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中,第三款規定:本合同租賃期內,如逾期3個月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租金,除應付甲方租金外,乙方應按每日向甲方支付該物業應付租金的2‰;作為違約金,違約金從違約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合同簽訂后,被告至2008年12月31日止,每月均按合同履行。2009年,被告支付了兩個月的租金后,至今已逾期未付4個月的租金。被告在原告起訴后支付了至2009年6月份的4個月租金7096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支付陳星明租金7096元(已履行)及違約金170元,限于2009年7月31日前履行;
二、陳星明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7元,減半收取54元,由湖南謙信置業有限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蔣 瑞 蘭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左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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