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2015-01-05 14:18:19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許昌市 東城區蓮城大道與新107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賈富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韜,河南豫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北一路84號附二號2樓。
法定代表人陳煒,經理。
委托代理人禹建軍,河南青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典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格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開民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經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富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韜,被上訴人美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禹建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經典公司、美格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載明:美格公司根據經典公司的要求,以租給經典公司為目的,購買租賃合同附表《許昌經典租賃方案確認書》所記載的物件(以下簡稱租賃物件)租與經典公司,經典公司則向美格公司承租和使用租賃物;租金給付時間2009年3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分12次等額支付(給付辦法、地點、貨幣和次數,均按附表《許昌經典租賃方案確認書》規定);美格公司根據《HZS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配置清單》購買租賃物;租賃物在河南省襄城縣交貨,租賃物由經典公司根據《售后服務條款》的規定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美格公司;經典公司將附表《許昌經典租賃方案確認書》所記載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交付美格機械,如合同期限內經典公司未及時交付租金,經典公司除按合同相關條款償付本息或延付利息外,逾期一日美格公司將5000元/日收取違約金,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當經典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期足額支付美格公司租金時,美格公司有權要求經典公司立即付清租金和其他相關的一切費用;當經典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項給美格公司,或美格公司墊付經典公司應付的任何費用時,經典公司應按15%的年利率加付遲延支付期(或)美格公司墊付期間的遲延利息;租賃期限屆滿時,經典公司應向美格公司交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支付完畢,經典公司支付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自動移交給美格公司;本合同附表及附表規定的附帶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有:1、《許昌經典租賃方案確認書》,2、《售后服務條款》,3、《HZS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配置清單》。附件一《許昌經典租賃方案確認書》載明:租賃標的物為HZS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標的物金額為2360000元,租賃期限為12個月,付款次數12次,首付款991200元,融資額1368800元,保證金188800元,手續費35400元,保險費2400元,每期租金119047.61元,每月10日前支付;租賃首付款、手續費、保證金、保險費等應在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付;該租賃設備應在2009年3月20日前達到生產條件,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等外部因素,該日期可以順延,如果因美格公司原因導致設備生產期推遲,則美格公司按5000元/天支付給經典公司。附件二《售后服務條款》載明:經典公司在收到美格公司設備檢驗通知后,應在3日內組織對設備進行檢驗,10日內未檢驗,視同檢驗合格;沒有經過檢驗的設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否則也視同檢驗合格。該合同落款處加蓋有經典公司、美格公司印章。合同簽訂后,經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設備首付款、手續費等相關的前期費用及首期3月份的租金,下余11期的租金未付。后混凝土攪拌站于2003年3月組裝,于2009年3月24日開始試運行,自2009年3月20日起發現其中的五個水泥罐出現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2009年4月2日經典公司致函美格公司要求重新制作水泥粉罐,并告知美格公司停止支付后期租金,直至所有設備安裝調試合格。2009年4月7日美格公司致函經典公司,承諾對美格公司采購的5個粉罐全部更換,更換期間,經典公司應支付美格公司的款項可以向后延遲,直至粉罐安裝驗收合格后支付。后美格公司向北京邁克機電科技有限公司定做五個水泥粉罐,于2009年4月7日起至2009年7月底將五個水泥粉罐更換完畢。2009年9月9日,美格公司向經典公司發出驗收通知函。2010年1月23日,美格公司向經典公司發出信函一份,載明:"鑒于我公司與濟寧市全連鋼結構有限公司因粉罐質量問題糾紛已訴至法院,但由于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對粉罐的鑒定結果沒有出來,鑒定機構有可能需要現場檢測。如果貴公司擅自挪動、變賣粉罐造成證據滅失,后期無法鑒定,影響我公司主張權益,我公司將依法要求貴公司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美格公司提交其于濟寧市全連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簽訂的合同一份,載明:美格公司委托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為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許昌市襄城縣的HZS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制造并安裝五個粉罐。美格公司提交其與南方路面機械(仙桃)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一份,載明:美格公司購買該公司售出的HZS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一套。庭審中,經典公司稱其訴訟請求的數額918827元計算至2009年9月9日,之后的損失保留訴權,其中包括違約金865000元、水泥損失14882元、轉運水泥運費14455元、溜槽1490元、誤工10050元、設備租金3200元、漏雨損失9750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5000元是按可得利益計算的;場地使用費20000元,是估算的,經典公司租的場地年租金40萬元,美格公司大約占用了二十分之一;設備更換期間沒有停產,但是限產,到2009年9月底全部開始使用。美格公司稱,美格公司愿意承擔經典公司的合理損失,即每天5000元;對于場地占用費20000元,如果合理也愿意承擔,不移走是因為另外一案件申請司法鑒定無法移走;美格公司請求的租金是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2月12日期間的,每月119047.6元。以上事實有經典公司提交的2009年2月20日《租賃合同》一份、信函六份,美格公司提交的2009年2月20日《租賃合同》一份、其與濟寧市全聯鋼結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簽訂的合同一份、其與南方路面機械(仙桃)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一份、信函六份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經典公司提供2009年3月單據5張、2009年4月3日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一份、2009年4月運費票2張,證明設備出現質量問題給經典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該組證據無法證明其所要證明的內容,且美格公司不予認可,不予采信。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加蓋有雙方印章,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雙方對該合同均無異議,對合同效力予以認定,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因經典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手續費等相關的前期費用及首期租金,而美格公司提供的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不能正常運行,致使經典公司無法正常經營,美格公司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經典公司的經濟損失,雙方合同約定租賃設備應于2009年3月20日前達到生產條件,但因美格公司提供的設備出現質量問題,美格公司重新定做的水泥粉罐于2009年7月底才更換完畢,因美格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向經典公司發函通知要求驗收,根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經典公司在收到美格公司設備檢驗通知后,應在3日內組織對設備進行檢驗,10日內未檢驗,視同檢驗合格,沒有經過檢驗的設備不得投放生產使用,否則也視同檢驗合格。經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組織驗收,且已將設備投入使用,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美格公司提供的設備應視為2009年9月20日已驗收合格。經典公司雖主張因美格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了包括違約金、水泥損失、溜槽損失、誤工損失、設備租金損失、漏雨損失等各項經濟損失,經典公司雖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上述除違約金之外的其他損失的存在及數額,但考慮美格公司自愿按每天5000元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對經典公司的經濟損失按每天5000元予以認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共計184天,經典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920000元,對經典公司請求美格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918827元,予以支持。對于經典公司請求的場地占用費20000元,因美格公司更換下來的舊粉罐確實占用了經典公司的場地,給經典公司造成了不便和損失,美格公司對該事實亦予認可,對經典公司此項請求予以支持。對于美格公司主張經典公司在租賃物件驗收合格后依然拖欠租金,請求經典公司支付拖欠的2009年8月10日以后的租金,因雙方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經典公司已支付首期租金119047.61元,下余11期的租金共計1309523.71元,美格公司提供的設備于2009年9月20日驗收合格,經典公司應支付剩余11期的租金,經典公司應自2009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租金。因雙方合同約定當經典公司未能依照合同規定按期足額支付美格公司租金時,美格公司有權要求經典公司立即付清租金和其他相關的一切費用,經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于2009年10月10日起支付當期租金,亦構成違約,根據合同約定,美格公司有權請求經典公司付清剩余的租金。對美格公司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對于美格公司主張的延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因雙方合同約定當經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到期租金時,經典公司應按15%的年利率支付遲延利息,美格公司請求經典公司支付2010年2月20日前的租金22015元,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經典公司還應以1309523.71元為本金按15%的年利率支付美格公司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對于美格公司請求的違約金,因雙方合同約定如合同期限內經典公司未及時交付租金,經典公司除按合同相關條款除本息或延付利息外,逾期一日美格公司將按5000元/日收取違約金,經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應按每日5000元支付美格公司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的違約金,對美格公司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賠償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九十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場地占用費二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三、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租金一百三十萬九千五百二十三元七角一分,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四、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截至二○一○年二月二十日的利息二萬二千零一十五元,并以一百三十萬九千五百二十三元七角一分為本金按百分之十五的年利率支付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五、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每日五千元支付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自二○○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違約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八元,由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五百二十四元,由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經典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判決中認定的驗收函件有兩份,一份是經典公司提交的認為在4月30日就已設備合格要求驗收的函件,一份是美格公司提供的時間是7月31日已經合格要求驗收的函件;原審未說明采信的是哪一份,如果采用4月30日的那份,因當時設備正在更換維修不可能進行驗收;如果采用7月31日那份,經典公司根本未收到,對經典公司沒有任何效力。經典公司為了減少損失的繼續擴大,尋求外援排除設備故障并進行了試生產,不能認定視為經典公司進行了驗收。本案起因是由于美格公司提供的粉罐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給經典公司造成損失,在更換粉罐后不向經典公司支付違約金而引起的,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反訴部分時,忽略了上訴事實,嚴重割裂了本訴與反訴之間的關系。不考慮經典公司拒付租金的合理原因和理由,在錯誤認定事實的情況下做出了錯誤的判令。原審對經典公司關于違約金提出的抗辯,只字未提,錯誤判令經典公司支付利率為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利率近三倍的高額利息,并另支付每日5000元的違約金,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美格公司在多次單方采取停機措施,造成經典公司不能進行生產,且美格公司的粉罐一直在經典公司存放,給經典公司造成損失,經典公司要求美格公司再支付場地占用費5萬元。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決第四項、第五項,再判令美格公司支付場地占用費5萬元。
美格公司答辯稱:本案美格公司與經典公司之間涉及有三份合同。(1)2008年經典公司要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美格公司的混凝土攪拌站,美格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與南方路面機械(仙桃)有限公司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書。(2)在2008年 12月20日美格公司與山東濟寧市全連鋼結構有限公司簽訂了加工制作混凝土攪拌站所需的水泥粉罐的合同。(3)在2009年2月20日,美格公司與經典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因為全連公司所制作的水泥粉罐出現問題,經典公司向美格公司提出更換粉罐的要求,美格公司在2009年4月2日通知經典公司,美格公司同意重新制作粉罐,經典公司的付款時間往后順延,待粉罐更換合格后付款。這一點,經典公司也是同意的。為了解決粉罐的問題,美格公司在沒有得到全連公司的賠償的情況下,在2009年4月18日又與北京邁克迪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重新為經典公司制作了粉罐,到2009年7月底,粉罐制作更換完畢,經典公司開始使用。因為經典公司遲遲沒有驗收也沒有支付租金,到2009年9月9日,美格公司向經典公司發出驗收告知函。以上事實可以很清楚的看出:美格公司在履行與經典公司的租賃合同中確實存在粉罐的質量問題,美格公司已經采取積極的態度和行動予以改正,到2009年7月31日,美格公司已經更換了合格的粉罐,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本案存在雙方的違約行為,美格公司確實存在提供粉罐不合格的問題。但已經以重新更換粉罐的行為解決了違約的問題。經典公司在更換合格的粉罐后應當支付租金,但其卻至今也沒有支付,也存在違約行為。關于設備驗收問題。經典公司在上訴書中一直稱設備沒有驗收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雙方共同確認的事實是到2009年7月底美格公司已經重新更換合格的粉罐,更換工作已經完成,因為經典公司遲遲拖延不予驗收,美格公司在2009年9月9日向經典公司發出了驗收通知函。而根據雙方之間租賃合同的規定,經典公司接到驗收通知后10日即視為驗收合格。因此,關于設備驗收是非常清楚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沒有驗收的問題。原審清楚的區分雙方的違約行為,對事實的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清楚和公正的,美格公司與經典公司的租賃合同規定的違約金是雙方認可的,對合同雙方來講是平等的。經典公司提出增加場地使用費的訴訟請求,是二審時提出顯然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于法無據。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駁回經典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另查明:2009年9月9日,美格公司向經典公司發出的驗收告知函,經典公司提供并認可的是內容為在4月30日就已設備合格要求驗收的函件,而美格公司提供并認可的是一份時間為7月31日已經合格要求驗收的函件。
本院認為:2009年2月20日,經典公司與美格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經典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手續費等相關的前期費用及首期租金,因美格公司提供的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致使經典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對經典公司因此而遭到的損失,原審以經典公司雖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及數額,但考慮美格公司自愿按每天5000元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對經典公司的經濟損失按每天5000元,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09年9月20日,共計184天,經典公司的經濟損失共計920000元,對經典公司請求美格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918827元,予以支持的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對于經典公司請求的場地占用費20000元,因美格公司更換下來的舊粉罐確實占用了經典公司的場地,給經典公司造成了不便和損失,美格公司對該事實亦予以認可,原審以此對經典公司此項請求予以支持亦是正確的,亦應予以維持。對于美格公司主張經典公司在使用租賃物進行生產后拖欠租金共計1309523.71元,請求支付的理由應予支持,并因按雙方合同約定的15%年利率支付遲延利息。經典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系因原審認定的美格公司提供的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致使經典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并因此而遭到損失所致,故原審以此認定經典公司構成違約不當,應予糾正。經典公司以此提起的上訴請求,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原審查明事實清楚,但對證據的認定和適用法律不當,實體處理部分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開民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撤銷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開民初字第416號民事判決第四、五項。
三、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以一百三十萬九千五百二十三元七角一分為本金按百分之十五的年利率支付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24元,由許昌經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4029元,河南美格機械有限公司負擔631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貴 斌
審 判 員 劉 紅 軍
審 判 員 劉 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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