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臨潁縣第一高級中學與黃海州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2015-01-05 14:21:12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紅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臨潁縣第一高級中學。
委托代理人趙忠民,該校副校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海州,男, 196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許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蒲集團公司)、上訴人臨潁縣第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臨潁一高),不服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蒲集團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將此案移送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上訴人臨潁一高上訴請求:撤銷召陵區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處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屬于租賃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中,黃海州提交的《漯河市匯源建材租賃站租賃合同》,租賃物為鋼模板、鋼管及扣件,租賃物使用地為臨潁一高工地,租賃合同中對履行地沒有單項明確約定。根據上述規定,財產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使用地臨潁一高工地應為合同履行地,臨潁一高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新蒲集團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召陵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127號民事裁定書;
二、本案由河南省漯河市臨潁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昝玉成
審 判 員 左 昊
審 判 員 權青發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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