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臺州大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
2015-01-05 15:02:08 來源: 評論:0 點擊: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3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臺州大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北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上訴人臺州大昌汽車部件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雙方在合同中只約定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約定具體哪個區的法院,屬約定不明。故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如發生爭議應向上海市的法院提起訴訟”,而被上訴人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區,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取得本案管轄權,于法不悖。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谷玉琴
代理審判員 喬 林
代理審判員 潘春霞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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