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尼托瓦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與淄博國泰起重吊裝工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
2015-01-05 15:05:06 來源: 評論:0 點擊:
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突然發現,屬于他們"所有"的三臺價值近億元的起重機,被法院判給了別人。當他們試圖依法"找回"自己的機器時,竟如此困難--在律師看來,這件事再一次警示融資租賃業界和監管者,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建設已經迫在眉睫。
2012年5月,淄博國泰起重吊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淄博國泰")董事長王泰身故,一些債權人在得知情況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淄博中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淄博國泰立即歸還欠款。隨后,淄博中院在審理桓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稱"桓臺信用社")、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臺支行(下稱"交行桓臺支行")等債權人與淄博國泰的金融借款訴訟中,將淄博國泰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兩家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租來的且只支付了部分租金的三臺全路面起重機,作為淄博國泰的財產進行了財產保全。
兩家租賃公司這才發現,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起重機被當作別人的財產"保全"了。兩家公司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雖經多方努力,目前依然未能改變判決,能否取回自己的東西,尚未可知。
所有權的失蹤
2009年9月和2011年3月,馬尼托瓦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馬尼托瓦克")與淄博國泰開展了兩筆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分別為一臺價值約3200萬元的德國格魯夫GMK7450全路面起重機和一臺價值約1130萬元的德國利勃海爾LTM2500-6.1全路面起重機,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分別為48個月和41個月。2011年3月23日,另一家外資租賃公司與淄博國泰開展了一筆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為一臺價值約人民幣3660萬元的德國利勃海爾LTM1500-8.1全路面起重機,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61個月。
據涉案租賃公司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稚萍介紹,上述兩筆融資租賃合同均在履行過程中,根據租賃協議,租賃物所有權仍屬于租賃公司。由于我國機動車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為便于承租人淄博國泰的日常運營,兩家租賃公司同意起重機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為防范租賃物(即三臺起重機)的所有權遭受侵犯,作為權宜之計,租賃公司又分別與淄博國泰簽訂了《抵押合同》,將租賃物分別抵押給了租賃公司(這也是機動車融資租賃行業的慣例),馬尼托瓦克還同時在車輛管理所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
但是,馬尼托瓦克信貸業務部經理劉海龍告訴記者,《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淄博國泰無故拒付租金,馬尼托瓦克曾于2012年5月派員前往淄博查看,卻發現兩臺起重機的抵押登記早在2011年5月31日就已被淄博國泰擅自解除。
劉海龍稱,車輛管理所存檔資料顯示,解除抵押所依據的抵押權人(即馬尼托瓦克)同意解除抵押的文件是偽造的,上面的印章與抵押權人的真實印章(當初辦理抵押登記時在淄博國泰處的留底存檔)明顯不符。
馬尼托瓦克提供的材料顯示,除擅自解除抵押權之外,租賃期間,淄博國泰還將其中一臺起重機(所有權歸馬尼托瓦克)抵押給了桓臺信用社,并在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而另一臺起重機上發生的故事更加曲折,它被淄博國泰當作自己的財產與國內另外某家融資租賃公司辦理了售后回租融資租賃交易,然后又抵押給交行桓臺支行以獲得貸款,被抵押給交行桓臺支行的這臺起重機是在車輛管理所辦理的抵押登記。
經過輾轉騰挪,這三臺淄博國泰從融資租賃公司租來的起重機的所有權歸屬被掩藏了起來。
所有權的異議
直到今年5、6月份淄博中院在審理與淄博國泰相關的系列貸款糾紛案中,裁定查封了上述三臺起重機,并執行了財產保全措施,這時才引起兩家租賃公司的警覺。
8月5日,馬尼托瓦克向淄博中院書面申請參加相關案件的訴訟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但沒有得到回音和答復。9月4日,馬尼托瓦克再次請求參加訴訟,但依然沒有得到答復。8月中下旬,淄博中院對淄博國泰系列貸款糾紛案陸續作出判決,認定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起重機出具的動產抵押登記書有效,桓臺信用社對起重機享有抵押權,有權以起重機拍賣、變賣或折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兩家租賃公司得知判決結果后"深感震驚"。目前上述判決已經相繼生效并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淄博中院正準備對三臺起重機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震驚之余,兩家租賃公司也行動起來。9月3日,馬尼托瓦克向淄博中院遞交了《查封異議申請書》,稱其向淄博國泰實際交付并出租的兩臺起重機的所有權屬于馬尼托瓦克,且馬尼托瓦克是這兩臺起重機的唯一所有權人,法院查封這兩臺起重機的司法行為侵犯了馬尼托瓦克的合法權益。隨后,另一家租賃公司也提交了《財產保全和執行異議書》。
兩家租賃公司都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起重機的查封。9月4日,馬尼托瓦克向桓臺信用社發出了一份《告知函》,稱上述兩臺起重機依法屬于機動車,且非淄博國泰的財產,并已經設置抵押。因此桓臺信用社與淄博國泰在工商局辦理起重機抵押登記的行為不合法,桓臺信用社對上述起重機不享有任何抵押權。
同日在向交行桓臺支行發出的《告知函》中,馬尼托瓦克稱,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對淄博國泰提供的解除抵押登記證明及憑證未作嚴格審查,即解除抵押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不足。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第2款規定,"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據此,馬尼托瓦克認為,交行桓臺支行或其他人對上述兩臺起重機的任何處分均屬于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等責任。
張稚萍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起重機屬于機動車,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須進行登記方可上路行駛。為方便淄博國泰使用,馬尼托瓦克同意爭議車輛登記在其名下,但由《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及公安部門的解釋:"根據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上道路的行駛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機動車登記并不是確定所有權的登記,爭議車輛雖然登記在淄博國泰名下,但不能必然推斷名義登記人就享有登記車輛的所有權,特殊的法律關系中存在著特殊的權利義務約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確定。"張稚萍據此認為,淄博中院僅以起重機登記在淄博國泰名下就認定其擁有所有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此外,張稚萍律師還認為,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2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本案中桓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知基于何種法律規定或授權對起重機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依據現有規定,這一登記行為屬于超越職權的無效行政行為,不能產生公示效力。
在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兩家租賃公司還分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淄博市人大、淄博市商務局外資科、淄博市政法委、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書面反映。
劉海龍表示,在此之前,馬尼托瓦克已經依法向淄博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請求恢復上述兩臺車輛被非法解除的抵押。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目前正在向上級匯報,積極籌備內部糾錯程序。由于進展緩慢,馬尼托瓦克已經對淄博市車輛管理所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恢復被非法解除的、設定在租賃物上的抵押權。
但是,張稚萍律師介紹,事情現已陷入了一個循環僵局:法院的意見是因為車管所系非法解除,要求車管所首先恢復車輛的抵押權;交管局則認為,行政糾錯不能對抗司法效力,要求通過司法程序,經過法院的同意才可辦理恢復抵押。
登記制度的缺失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兩家租賃公司面臨的問題是由淄博國泰的違法行為、淄博中院對機動車登記制度理解的偏差以及車管所的疏忽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從根本上說,緣于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張稚萍稱。
由于缺乏有效的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出租人的所有權和租賃物權不能進行有法律效力的公示,難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因對財產處分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沒有處分權不知情而與之進行了交易的第三人!段餀喾ā氛酱_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這一制度從積極的方面說保證了交易的穩定性,但設立"善意第三人"制度,通常需要建立一整套動產物權登記制度與之相配套,使物權人的物權有公示的途徑,才能夠既保證善意第三人又保證物權人的權利。
"但令人遺憾的是,目前我國在沒有設立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就設立了‘善意第三人’制度,對融資租賃行業造成致命的隱患。"張稚萍說,融資租賃關系的根本特征是租賃物的所有與占有分離,這一特征造成了融資租賃成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重災區。最常見的情況即是承租人將租賃物出售,或抵押給金融機構進行重復融資,從而侵犯租賃公司的所有權。
張稚萍稱,在上述案件中,如果淄博國泰登記的抵押權是有效的,則會認定桓臺信用社是"善意第三人",其權益受到保護。不過她認為,由于工商局不是車輛抵押權的登記單位,該登記應當無效,桓臺信用社不應該獲得相應起重機的"財產保全"。
要解決登記制度缺失問題,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需要設立便捷、方便查詢的登記制度;其二,該登記系統應有法律的授權。
2009年7月20日,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開發的融資租賃登記系統上線運行,為全國融資租賃交易提供登記和查詢服務,該系統采用國際最先進的電子化方式進行登記,方便快捷,成本低廉,便于查詢。但由于缺乏法律授權,該登記尚缺乏法定公示效力。
不過,在司法實踐上,已經有了一些局部突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11月下發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該通知稱,在天津轄區內,各機構在辦理動產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應當依照規定的必要程序,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對所涉標的物權屬狀況進行查詢。因此,對于出租人、合同簽署地、訴訟發生地等在天津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支持該公示系統的法律效力,但該指導意見的效力僅支持天津市范圍內。據了解,目前湖北省武漢市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張稚萍建議,就機動車登記而言,如果車輛登記系統能參照飛機與船舶的登記制度,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抵押權人分別登記,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就可以將租賃物明確登記在出租人名下,承租人作為占有和使用人作承租登記,有效阻止承租人非法處分出租人的財產,其他金融機構也就不會再上當受騙,接受其無權處分的財產為抵押物,繼續為其提供融資,導致呆壞賬產生。
"有效的登記制度,不僅僅為案件發生后的審判提供依據,更重要的是能夠預防這類案件的發生。"張稚萍認為,若登記系統有法律效力,相關交易方在交易之前,有義務先行查詢標的物的權屬關系,如果未履行查詢義務產生糾紛的,法律責任也很清晰。相反,在目前的情況下,由于登記制度的缺失,無權處分人可以輕而易舉地非法獲利,而為糾正這一違法行為,不僅無辜的債權人要付出高昂的代價,政府登記機關也可能因錯誤登記或撤銷登記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給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帶來不良影響,這與《物權法》保護物權人權益的立法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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