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與李強、王云光擔保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5-01-05 16:35:20 來源: 評論:0 點擊:
河北省灤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3)灤民初字第6015號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志勇,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被告李強。
被告王云光。
委托代理人吳喜順,吉林省樺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強、王云光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志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和被告李強、王云光的委托代理人吳喜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訴稱,
被告李強辯稱,一,我不是借款人,高潤明是借款人,車輛由高潤明一人所購買的我和原告之間不具有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因為高潤明是從內蒙古和盛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的車輛,合同價款都是高潤明自己支付的,部分貸款也是由高潤明一人償還,
被告王云光辯稱,車輛是高潤明與和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合同價款是高潤明自己支付,車輛也由高潤明一人占有和使用,合同簽訂后,車輛也交付給了高潤明,交車時間為
經審理查明: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交接確認函》、《確認書》、《關于貸款擔保事宜的合同》、《扣劃證明》、《借款合同》、《收款條》、《催款通知書》、《個人貸款合同》、《個人貸款保證合同》、《收款條》、《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買賣合同》、《關于貸款擔保事宜的合同》及《個人貸款合同》、《個人貸款保證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由于被告李強未按合同規定給付銀行貸款,導致原告被銀行要求承擔擔保責任,即代被告李強還款1320472.71元,故該款原告有權向被告李強追償,因被告王云光應被告李強的請求向被告李強借款的擔保人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擔保,應該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依據合同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強給付實際為其代償款的銀行貸款的30%的違約金,約定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按到期借款本息的15%支付違約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強給付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代償的銀行貸款1320472.71元。此款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二、被告李強給付原告龐大樂業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99590.97元。此款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三、被告王云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3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4239元,被告李強負擔,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478元,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志會
書 記 員 馬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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