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賀聚光、高風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5-01-21 15:37:02 來源: 評論:0 點擊:
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臨民初字第383號
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臨西縣城平安大街與龍興路交叉口東南角。
法定代表人蘇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富云,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孟宏偉,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賀聚光,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
被告高風云,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縣。
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賀聚光、高風云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立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富云、孟宏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賀聚光、高風云經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與第一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簽訂有《車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合同編號:冀邢臨西L0021),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從原告處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車輛1部,該車租金總額427350元,第一被告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向原告交納首付租金70000元,剩余租金分24個月繳納,從2011年12月起,當月26日內交納7500元,以后每月26日前交納14900元,最后一期交納22050元,到2013年11月止。同日原告與臨西縣世捷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第一被告賀聚光、第二被告高風云簽訂有《擔保協議》(編號:冀邢臨西L0021),協議約定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在冀邢臨西L0021號《車輛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租金、違約金等全部應交款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己方義務,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僅向原告交納了12個月的租金,便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截至2013年6月27日,第一被告拖欠到期應還租金共計134100元,拖欠全部未還租金共計215750元,拖欠違約金共計37809.8元。
原告提交證據如下: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蘇原的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賀聚光、高風云的身份證復印件,3.車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擔保協議、車輛確認合同,4.車輛交付清單。
被告賀聚光、高風云在法定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亦為到庭參加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第一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簽訂有《車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合同編號:冀邢臨西L0021),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從原告處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車輛1部,該車租金總額427350元,第一被告于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向原告交納首付租金70000元,剩余租金分24個月繳納,從2011年12月起,當月26日內交納7500元,以后每月26日前交納14900元,最后一期交納22050元,到2013年11月止。同日原告與臨西縣世捷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第一被告賀聚光、第二被告高風云簽訂有《擔保協議》(編號:冀邢臨西L0021),協議約定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在冀邢臨西L0021號《車輛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付的租金、違約金等全部應交款項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己方義務,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僅向原告交納了12個月的租金,便不再繼續履行合同。截至2013年6月27日,第一被告拖欠到期應還租金共計134100元,拖欠全部未還租金共計215750元,拖欠違約金共計37809.8元。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舉證材料,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賀聚光簽訂融資租賃服務合同及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原告與臨西縣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被告賀聚光、高風云簽訂擔保協議均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被告賀聚光選擇的車輛交付其使用,被告賀聚光應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金,但被告賀聚光只交付了12個月的租金就不再支付,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215750元。關于滯納金部分,車輛融資租賃服務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但約定違約金過高,應參照該單位其他車輛的違約金標準,按照日萬分之七計算。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高風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請求,在原告與兩被告的擔保協議中已明確約定高風云提供的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故高風云應對賀聚光就該合同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聚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215750元。
二、被告賀聚光按欠款數額的日萬分之七支付給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滯納金(自欠款之日起至執行完畢之日止)。
三、被告高風云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駁回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100元,減半收取2550元,由被告賀聚光、高風云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立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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