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滿租約能不能“自動續約”?
2015-01-05 11:17:50 來源: 評論:0 點擊:
王某在某小區租了一套房屋,當時與業主約定租賃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后,王某未與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又繼續使用該房屋近六個月,并交了租金,F在王某決定不再租這個房屋了,但業主要求王某找人轉租,否則不退回三萬元押金。那么:法律是否有自動續約的規定?如果王某找不到人租這個鋪,業主是否有權扣王某的押金?
王某租賃期滿,租約能否"自動續約"?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租賃期滿后,在繼續使用該房屋的情況下,業主未表示異議,并收取了租金,視為雙方達成了"自動續約",F王某如不找人轉租,則違背了雙方"自動"達成的契約,業主有權扣王某的租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租賃期滿,王某與業主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則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在不定期租賃的情況下,王某決定不再租此房屋,業主無權扣王某的押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王某與業主的租賃合同期滿之后,又繼續交租并使用該房屋的,該租賃合同已自動轉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規定,業主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合同,要求王某搬出該鋪,但要給王某必要的準備時間;王某也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合同,但要及時通知業主。終止租賃合同后,王某沒有義務為業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于業主扣王某押金,是既沒有合同依據,又沒有法律支持的,業主應全額退還押金給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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