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合同書
2015-01-06 10:30:29 來源: 評論:0 點擊:
經紀人(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
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授權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
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中介[
];代理[ ];咨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證
明。
( )1.身份證:國籍[ ]編號[ ]
()2.營業執照:編號[ ]
()3.房地產權證:編號[ ]
(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
( )5.他項權利證書:編號[ ]
()6.其他證明或資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證明和資料,證明甲方具備委托本合同事項的合同
當事人。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證明。
( )1.身份證:國籍[ ]編號[ ]
()2.營業執照:編號[ ]
()3.房地產權證:編號[ ]
(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 ]
()5.他項權利證書:編號[ ]
()6.其他證明或資料:[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證明和資料,證明乙方具備接受本合同事項
委托的合法當事人。
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
項。
2.具體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條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的各
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 %計算支付;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計算
支付;
居間介紹、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 %計
算支付;
咨詢服務的支付 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甲乙雙方
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履行。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
條乙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條
約定的各項服務費。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
的,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
中另行約定。
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
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
的,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償付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六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須變更本合同的,要
求變更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
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
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將本合同第三條為甲方服務的各
房地產經紀事項履行情況及時告知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
的幫助。并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發生將本合同第三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事項轉委托其他房
地產經紀人,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
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
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
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為甲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為自己牟取不當利益的;
4.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
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5.
第九條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
同第十六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
料不實;
2.甲方利用獲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不給付約定的服務費,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違反本合同第四條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
第十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
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
協議及其他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內空格部分填寫的,及本合同補充條款中書面的文字,與鉛
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中華人民共
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嚴格執行。一方違反或不
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中的約定索賠。
第十四條本合同簽訂后,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
申請辦理公證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
天內,由乙方按規定,將本合同交××市 區 縣
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備案。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簽訂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 份,共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市 區
縣 房地產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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