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業保理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06-06 12:44:00 來源: 評論:0 點擊:
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金融局關于天津市商業保理企業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
津財會〔2016〕40號
各區縣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金融辦(局),各商業保理企業:
為提升我市商業保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商業保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對我市商業保理行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業保理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二、有關事項的處理
(一)會計科目設置。
商業保理企業作為專門從事保理業務的非銀行法人企業,在受讓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及權益,并向轉讓人提供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等綜合性商貿服務時,其會計核算,應根據應收賬款到期前是否預先支付相應對價,區分為融資保理和非融資保理,根據受讓人是否保留對轉讓人的追索權,區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1.增設科目“1124應收保理款”。本科目核算商業保理企業開展融資保理業務時,以不超過保理合同規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給轉讓人的款項,或開展非融資保理業務履行擔保責任支付代償的款項。在本科目下應設置“回購保理業務本金”、“買斷保理業務本金”、“未確認買斷保理收益”、“再保理業務本金”、“逾期未償還保理款”、“非融資保理業務墊付款”等科目。
(1)融資保理業務。
①有追索權保理業務。
按實際支付給轉讓人的貿易融資款,借記“應收保理款-回購保理業務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到期前,對于債務人支付的貨款,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歸還的融資款,貸記“應收保理款-回購保理業務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期滿日,對于債務人未支付的貨款,轉入逾期,借記“應收保理款-逾期未償還保理款”科目,貸記“應收保理款-回購保理業務本金”科目。
②無追索權保理業務。
按受讓的應收賬款金額,借記“應收保理款-買斷保理業務本金”科目,按實際支付給轉讓人的貿易融資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買斷保理收益,貸記“應收保理款-未確認買斷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還轉讓人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到期前,對于債務人支付的貨款,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保理款-買斷保理業務本金”科目;支付需退還轉讓人金額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期滿日,對于債務人未支付的貨款,商業保理企業履行墊付款義務的,按照退還轉讓人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并將未收回的保理款轉入逾期,借記“應收保理款-逾期未償還保理款”科目,貸記“應收保理款-買斷保理業務本金”科目。
③再保理業務。
將受讓的應收賬款再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時,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資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保理款-再保理業務本金”。
再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到期前,對于債務人支付的貨款,借記“應收保理款-再保理業務本金”,貸記“應收保理款-回購保理業務本金”或“應收保理款-買斷保理業務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期滿日,對于債務人未支付的貨款,商業保理企業履行墊付款義務的,按代償金額,借記“應收保理款-再保理業務本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并將未收回的保理款轉入逾期。
(2)非融資保理業務。
在非融資保理業務中履行墊付款義務的,按墊付金額,借記“應收保理款-非融資保理業務墊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墊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保理款-非融資保理業務墊付款”科目。
2.在“應收利息”科目下設置“應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明細科目,分別核算開展融資保理業務應收取和逾期未收取的利息。
期末,按保理合同條款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應收保理利息”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保理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應收保理利息”科目。
轉讓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按逾期金額,借記“應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貸記“應收利息-應收保理利息”科目;轉讓人日后支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逾期保理利息”科目。
3.資產負債表日,商業保理企業應當對應收保理款、應收保理利息以及其他保理業務相關應收款項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4.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設置“保理利息收入”明細科目,核算融資保理業務確認的利息收入。期末,按實現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應收利息-應收保理利息”、“應收保理款-未確認買斷保理收益”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保理利息收入”。按合同約定預收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期末,按照實現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商業保理企業實現的與保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費、手續費、傭金等收入,可根據需要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5.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設置“保理利息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商業保理企業為開展融資保理業務通過金融機構貸款、委托貸款、發行債券、股權融資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融資應支付的利息。期末,按融資應付利息,借記“主營業務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商業保理企業發生的與保理業務相關的各項管理費、手續費、傭金等支出,可根據需要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下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6.商業保理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發行應收保理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計入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差額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根據專項計劃轉付回收款,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確認的攤銷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保理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根據專項計劃贖回資產,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7.設置“6503提取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2603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核算商業保理企業按照監管部門要求的比例對應收保理款中融資保理業務期末余額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資產負債表日,按應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借記“提取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科目,貸記“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科目。本期應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大于“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科目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小于“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科目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財務報表列報。
1.在資產負債表資產方的“應收賬款”項目下單獨設置“應收保理款”項目,反映企業發放的保理款,該項目應當按照“應收保理款”科目的期末賬面價值列報;在資產負債表負債方單獨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反映企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該項目應當按照“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的期末賬面價值列報。
2.我市商業保理企業應結合行業特點,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重點披露如下內容:
(1)披露與保理業務相關的風險信息,包括凈資產、風險資產、或有負債、不良應收賬款比例、風險準備金、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風險管理、外部融資、監管評級等。
(2)披露“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應收利息”、“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主營業務收入—保理利息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保理利息支出”、“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變動情況(格式見附件)。
(三)備查登記。
在非融資保理或有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商業保理企業履行墊付或回購義務后,應將所涉及的應收賬款納入不良應收賬款管理,設置備查簿,對相關信息進行逐筆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市財政局負責對本通知所列業務內容進行解釋,對全市商業保理企業會計核算進行規范指導;市商務委、市金融局按職責分工,在管理和服務活動中加強對會計核算數據和財務會計報告的運用,協同促進我市商業保理企業健康發展。
(二)我市商業保理企業應遵照本通知要求,按照未來適用法調整賬目,規范保理業務會計核算,提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并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金融局進行反饋。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國家如有相關規定出臺,從其規定。
附件:財務報表附注重點項目參考格式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商務委 天津市金融局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財務報表附注重點項目參考格式
表1.應收保理款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回購保理業務本金 | ||||
買斷保理業務本金 | ||||
未確認買斷保理收益 | ||||
再保理業務本金 | ||||
逾期未償還保理款 | ||||
非融資保理業務墊付款 | ||||
其他 | ||||
合 計 |
表2.壞賬準備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應收保理款 | ||||
應收保理利息 | ||||
其他 | ||||
合 計 |
表3.應收利息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應收保理利息 | ||||
逾期保理利息 | ||||
其他 |
表4.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融資保理風險準備金 |
表5.主營業務收入—保理利息收入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有追索權保理(回購型保理) | ||||
無追索權保理(買斷型保理) | ||||
其他 | ||||
合 計 |
表6.主營業務成本—保理利息支出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金融機構貸款 | ||||
委托貸款 | ||||
發行債券 | ||||
股權融資 | ||||
其他 | ||||
合 計 |
表7.資產減值損失
項 目 | 年初余額 | 本年增加 | 本年減少 | 年末余額 |
應收保理款 | ||||
其中:回購保理業務 | ||||
買斷保理業務 | ||||
再保理業務 | ||||
應收保理利息 | ||||
其他 | ||||
合 計 |
上述列表項目中“其他”,可由商業保理企業根據實際業務確定具體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