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飛機租賃業務的專門稅務制度建議
2017-02-14 11:24:40 來源: 評論:0 點擊:
香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中透露了有關香港即將引入的飛機租賃業務專門稅務制度的細節。香港稅務局副局長 (副局長) 亦有出席該會議,并就建議的稅務措施作簡介。
下文總結了討論文件及副局長在演說中所透露的稅務制度的主要內容。
與愛爾蘭及新加坡相比,香港現時適用于飛機租賃業務的稅務制度缺乏吸引力,當中原因包括:
1. 適用稅率較高 (即16.5%);
2. 飛機租賃商若把飛機租予非香港航空公司,便無法就購買此飛機而扣除折舊費;及
3. 香港的稅務協定網絡相對有限。
針對以上第一點及第二點,討論文件建議訂立以下稅務措施:
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人的合資格利潤稅率,定為正常利得稅稅率的一半 (即8.25%);及
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就飛機租予非香港的飛機經營者所獲得租金收入的應課稅款額,訂為租金收入總額扣減支出 (不包括折舊費) 后的20%。
此專門稅務制度將會加入以下防止濫用措施:
確保當應評稅利潤可按半額寬減稅率課稅時,其相關款項在香港不可全數扣除,防止稅收流失;
要求從事飛機租賃活動以獨立法團進行,以阻止香港公司藉著稅務優惠計劃轉移虧損;同時,確保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和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人與關聯方的交易符合公允交易原則;及
要求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和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人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其產生合資格利潤的活動在香港進行,以確保他們在香港有實質商業活動等。
除討論文件提及的細節外,副局長亦于會議中提供以下信息:
“合資格利潤”是指 (1) 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就飛機租予外地航空公司所產生的利潤 (即離岸飛機租賃業務);及 (2)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人得自訂明飛機租賃管理活動的利潤,而該利潤是關于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將飛機租予外地航空公司的業務。
“訂明飛機租賃管理活動”是指:
成立或管理為 (i) 擁有飛機或 (ii) 提供飛機租賃業務擔保而設的特定目的公司;
安排采購或出租飛機,并管理飛機租賃事宜
籌備飛機的運作、保養、維修、保險、存放、報廢或改造;
安排評估或檢驗飛機及有關設施;
為航空市場狀況進行評估及推銷營業租賃;
就航空公司向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取得飛機擁有權提供融資;
為飛機剩余價值或待確定的購買安排提供擔保;或
其他相關活動。
注意要點
以上公布的舉措是香港飛機租賃業界期待已久并歡迎的消息。似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區政府) 就以上新產業未來二十年的發展預測與普華永道香港于2015年的出版刊物1中的預測一致。
香港在亞洲地區已經是一個發展相當成熟的金融中心,飛機融資和租賃業務將會是區內金融服務業版圖的額外板塊,創造新就業機會之余,亦可吸引高技術人才來香港工作。
將其他飛機租賃相關活動納入優惠稅務制度應該會受到飛機租賃業界歡迎,同時亦能吸引企業在香港設立其他相關業務。
建議的飛機租賃稅務制度與其他國家采納的稅收政策略有不同,但似乎香港特區政府已盡力確保建議下“合資格飛機租賃商”的回報與愛爾蘭和新加坡的租賃商相若。
由于“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在稅務上未能抵扣折舊,一般來說,出售飛機的所得在香港是應該不需要征稅。
因此,從損益表的角度,“合資格飛機租賃商”在香港進行飛機租賃業務的實際稅率應該比在其他租賃中心的低得多;旧,在建議的稅務制度下,飛機租賃商在選擇何處進行業務時,香港與其他地區之間的取舍是在繳納小量稅金與較佳的“損益表效果”之間作選擇。
從稅收政策的可持續性而言,由于許多國家目前正在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行動計劃納入當地稅法改革,因此為確保新例受到國際稅收界的歡迎,香港建議的新稅務優惠是否符合BEPS行動計劃的條件將至為關鍵。小量的實際稅金在后BEPS時代可能是值得支付的。
國際飛機租賃商可能是時候評估上述新稅務制度能夠帶來的潛在利益及在香港設立業務機構的可行性。
對于亞太區的航空公司選擇飛機租賃商時同樣重要。例如,中國航空公司普遍需要就承租的飛機承擔其產生的中國稅稅款,而根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飛機租金能享受5%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因此建議的飛機租賃稅務制度將有機會達至租賃商及航空公司的雙贏局面。
詳細規則雖然仍有待香港特區政府制定,但中國航空公司不妨考慮在香港設立租賃平臺,藉著承租飛機進入香港的融資市場。
以上觀察基于我們對建議的飛機租賃稅務制度大致上的理解。由于相關條例草案尚未公布,上述評論僅供一般參考之用。
來源:普華永道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