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華永道CAS聚焦】幾乎所有租賃均上表,迎來租賃業務新時代 ——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 — 租賃》征求意見稿
2018-01-19 09:03:40 來源:普華永道中國 評論:0 點擊: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對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保持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于2018年1月8日發布了財辦會 [2018]1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本次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
總體而言,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新租賃會計核算方法將導致承租人對幾乎所有租賃均確認一項使用權資產和一項租賃負債,后續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從而改變某些關鍵財務指標,例如資本充足率、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等,預期對于大量采用經營租賃模式的行業,例如零售、運輸、航空、電信等將產生深遠影響。此外,雖然出租人的會計處理模式基本沒有發生變化,但由于承租人會計處理的變化可能會影響承租人重新進行租賃安排,并進而影響出租人的業務模式及與承租人的商業談判,其商業影響也不容小覷。
主要修訂內容
1. 承租人會計處理由雙重模型修改為單一模型
現行租賃準則要求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將租賃劃分為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經營租賃的承租人不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征求意見稿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分類,要求承租人對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均確認一項使用權資產和一項租賃負債,后續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這與現行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
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然而,征求意見稿并未給出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具體定義。
如果參考IFRS 16的有關規定,短期租賃是指租賃期為12個月或者小于12個月的租賃。但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12個月是指在考慮了續租權和提前終止權的情況后的時間。此外,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應認定為短期租賃。
雖然IFRS 16也并未規定“低價值”的含義,但根據其結論基礎解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認為當一項新的資產價值為5,000美元或者更低,則屬于低價值資產。常見的低價值資產包括電腦或者辦公家具等。
2. 完善租賃和服務的區分原則
征求意見稿將租賃定義為,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并引入了“已識別資產”、“控制資產使用的權利”等概念,對租賃的識別以及租賃與服務的區分制定了相關指導原則。
普華永道觀察 在現行準則下經營租賃與服務的會計處理方法類似,即使未準確區分也不會造成會計處理結果的重大差異。新模型要求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經營租賃相關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從而使得經營租賃與服務的會計處理產生較大差異,在此背景下,是否準確識別租賃將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 新租賃準則下,判斷是否存在一項租賃的關鍵點為是否存在一項已識別資產以及主體是否具有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因此,如何判斷是否存在已識別資產以及是否具有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就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征求意見稿,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如果參考IFRS 16 更細化的指引,當供應商有替換已識別資產的實質性權利時,則合同不包括一項已識別資產。 例如:某咖啡銷售公司與機場經營者簽訂了一份合同,使用機場大廳的一定區域擺放可移動攤位(例如小推車)出售咖啡。除對區域的大小有明確規定以外,機場經營者有權在合同期內的任何時間改變分配給咖啡銷售公司的可移動攤位的位置。改變該區域位置對機場經營者來說所需發生的成本很小,并且機場大廳未被占用的其他幾處位置也能放置該可移動攤位。 在上述案例中,該合同并不屬于租賃而屬于服務合同。理由是,該合同雖然對用來銷售咖啡的區域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大小、位于機場大廳)。然而,機場經營者實際上能夠改變客戶所用的區域,大廳內未被占用的其他幾處位置也滿足咖啡銷售公司對區域的規格要求,并且機場經營者有權在不經過咖啡銷售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改變其位置。此外,機場經營者改變所用區域的位置僅發生很小的成本,且該替換權本身會使其能夠對如何最有效地利用機場大廳的空間制定最有效的決策。因此,機場具有替換所用區域的實質性權利,履行該合同并不取決于使用一塊已識別的資產。 假設背景轉變為購物中心,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僅在極少數情況下購物中心的物業所有者才會替換承租人租賃的零售區域,比如當需要進行大修,或需要將零售區域整合起來以滿足新的大租戶的需求之時;當發生這種情況時,物業的所有者有義務提供另一個位置和客流相似的店面,并承擔遷移費用。在這種安排下,物業所有者的替換權可能在合同開始時就并非一項實質性的替換權利。 根據征求意見稿,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并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例如,如果承租人對于明確劃定的零售區域有不受限制的使用權(包括承租人對店鋪設計的控制、對進入該區域的控制及對所售商品的控制等),則表明承租人有控制資產使用的權利。租賃合同中一些常見的條款,例如規定承租人有義務在退租時將物業恢復到租賃之初的狀況的資產還原條款,和基于實際銷售數量和銷售額而設定的可變租金條款并不會影響對于一項安排是否包含租賃的判斷,因為該等條款并沒有限制承租人對資產在一段期間內的使用權。
3. 改進出租人的租賃分類原則及相關會計處理
征求意見稿總體上保持現行租賃準則中有關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規定,即保留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雙重模型,并強調要依據交易的實質而非合同的形式區分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并增加了可能導致租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其他情形。同時,根據承租人會計處理的變化,調整了出租人對轉租賃進行分類和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此外,還增加了對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規定。
普華永道觀察 現行租賃準則對于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交易的指引十分有限,征求意見稿明確無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有關資產轉讓的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均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4. 其他變化
除上述主要變化外,征求意見稿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最新修訂,對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相應調整,并區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別對租賃變更的會計核算給出了清晰的指引,彌補了現行準則的空白,并完善與租賃有關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目前財政部尚未明確準則的生效日期。鑒于本次租賃準則修訂的原因之一為推動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預計修訂后租賃準則的生效日期可能會與其保持一致,即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即使參考新收入和新金融工具準則分步實施的規定,預計也只能再爭取1-2年的過渡時間。企業如果能利用準則生效前的一段窗口期對人力資源、業務流程、系統、數據、治理和政策進行充分評估,并測算現有租賃合同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將會在未來準則實施后商業模式和策略的改變以及與銀行、股東、監管部門等各個利益相關方的溝通中搶占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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