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貿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宜公告
2015-04-24 15:44:28 來源: 評論:0 點擊:
為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就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天津港保稅區、天津保稅物流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天津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
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特殊區域內設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在特殊區域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企業”);
(二)經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融資租賃業務資格;
(三)在特殊區域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
三、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外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應當按照海關關于特殊區域貨物監管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四、融資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向境內承租企業出租融資租賃貨物的,境內承租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海關申報:
(一)相關政府部門批準購買融資租賃貨物的批文(限于飛機等貨物);
(二)經海關審核,以減免稅方式租賃出區進口的,提交相關減免稅證明文件;
(三)許可證件;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融資租賃貨物的稅款計征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境內承租企業辦理融資租賃貨物進口擔保的,可以申請使用《融資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向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七、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每季度向主管海關報備融資租賃貨物的租賃、租金支付等情況。
八、境內承租企業應當自融資租賃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留購、續租等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關
2015年4月22日
上一篇:廣州市商務委 廣州市金融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組織申報2014年度市融資租賃產業獎勵資金扶持項目的通知
下一篇:天津銀監局關于華運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