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兩個辦法的通知
2015-05-06 09:46:50 來源: 評論:0 點擊:
津政辦發〔2015〕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17日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根據《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9號)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自貿試驗區內實行備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包括: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伙、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屬于國家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四條 東疆保稅港區(東疆港區)管委會、保稅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中心商務區管委會為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備案機構),負責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五條 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個人投資者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二)中外投資各方簽署的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三)房地產權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租賃協議;
(四)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同步申報項目備案和企業設立(變更)的,按照天津自貿試驗區“一表申報、一口受理”的機制辦理。
第六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項目備案意見)。
對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屬于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應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應在項目備案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七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項目備案意見辦理規劃、用地、環評、建設等審批手續;申請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等優惠政策的,可憑項目備案意見向相關部門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申請進口設備減免稅等優惠政策的,可憑項目備案意見向國家或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項目備案機構在出具項目備案意見的同時,應將項目備案基本信息及備案文件等抄送相關部門。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變更,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方或者股權發生變化;
(二)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三)生產工藝、主要產品和生產能力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備案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備案變更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發生變更,如變更后不屬于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相關規定,向有權核準的機關申請辦理核準手續,且自核準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項目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已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發生變更,如變更后屬于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范圍的,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且自備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如停止實施,備案申請人應及時書面告知項目備案機構。
予以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如遷出天津自貿試驗區,應按照天津自貿試驗區外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辦理手續,并及時書面告知項目備案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天津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可通過天津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相關政府性平臺和企業年報制度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投資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予以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不按照備案內容進行投資建設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文件出具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天津自貿試驗區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9號)和《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疆保稅港區(東疆港區)管委會、保稅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中心商務區管委會(以下統稱項目備案機構)對注冊地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天津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實施的本市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前往未建交國家、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或動亂等國家和地區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與電網、新聞傳媒或者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天津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出資決議;
(二)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提交中外各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三)涉及銀行融資的,提供銀行出具的含融資金額的意向書;
(四)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天津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天津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備案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七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備案變更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天津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文件出具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天津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相關政府性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注冊地在天津自貿試驗區的地方企業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的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務院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